•184•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4.3加强宣传教育,梳理法律意识
医疗机构要定期组织学习《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应急条例》等传染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固化各项防控工作流程。在有疫情流行时,应当重点培训学习流行的传染性疾病,组织学习该病的特征、诊断及防治办法等,确保各级医务人员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提高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法律意识,让医务人员真正树立起法律意识、执业意识。
男子染疫疲劳工作诱发心肌炎[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Z].2006,2,26.
一起委托生产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
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案的分析与思考
许玉娥,何铁山,张淑娟
(广州市卫生监督所,广东广州510080)
[摘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卫生监督机构切实加强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监管,有力保障紧急上市消毒剂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本文对一起委托生产醇类消毒剂在检测含量合格前已上市销售的违法案件进行分析讨论,并就该案件处蜀过程中的问题展开思考,同时结合消毒产品“放管服”改革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消毒产品;监督管理;案例分析
[中图分类号]R187[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6131(2021)02-0184-05
Doi:10.3969/j.issn.1007-6131.2021.02.018
Analysis and Consideration on a Case of Entrusting Disinfection Product Which is not Qualified in Hygiene and Safety Evaluation Before Its First Marketing
XU Yu-e,HE Tie-shan,ZHANG Shu-juan
(Guangzhou Health Supervision Institute,Guangdong Guangzhou510080)
[Abstract]During the epidemic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COVID-19,the health supervision organization strengthened the post-event supervision of disinfection products,and effectively guarant
eed the safety and effectiveness of the disinfectants on the market.This paper analyzes and discusses an illegal case of entrusting the production of alcohol disinfectants,which has been sold on the market before the test content is qualified,and ponders the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punishment in this case,some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with reforms to streamline administration and delegate power, improve regulation,and upgrade services for disinfection products.
[收稿日期J2021-02-07
作者简介:许玉娥,女。公共卫生硕士,一级主任科员,研究方向为传染病防治与消毒卫生监督
2021年第28卷第2期・185・[Key words]Disinfection product;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Case analysis
1案情简介
2020年4月15日,某市卫生监督所接到“12345”政府转来市民反映网购的A公司酒精消毒液涉嫌存在质量问题线索,监督员立即核查该公司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档案,未见其有紧急上市备案消毒剂产品,分析查办资料时也发现到一处细节,区级监督机构曾就同一投诉内容进行过现场检查,但未见相关产品。考虑第一时间赶到案发现场不一定能直接获得确凿、充分、有效的物证,监督员遂先
予以网上查询,按产品类别、价格、发货地等关键信息在该网购平台进行检索,最终在顾客评价“晒单”中查到标注有该公司名称、地址、卫生许可证号等信息内容的产品实物图片这一“隐身”证据。虽现场对A公司检查仍未见涉案消毒液产品,但经过耐心询问并展示事先在网上采集到的客观物证后,该公司负责人终于承认本厂区虽取得消毒产品生产资质,但因不具备酒精防爆设备等安全条件,疫情期间委托外市B 企业生产涉案产品对外销售,并出示了某省测试分析研究院于2020年2月12日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监督员进一步核查发现B企业于2020年2月17日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其《生产订单》《包装生产指令单》《包装QC巡查表成品检验报告单》《送货单》等资料,显示产品实际生产时间均为B企业取得许可资质后。
调查认为,A公司委托生产的产品,其乙醇含量合格的《检验报告》在实际生产企业取得有效生产许可证前已出具,应视为无效。A公司在产品检测含量合格前已上市销售,未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部分消毒剂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紧急上市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C2020J99号)要求,属于《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行为有相应的书证、当事人的陈述和现场笔录等为证。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A 公司作出人民币4900元的行政处罚,于5月7日快递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5月9日A公司依法缴纳,该案顺利结案。另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对该案中B企业涉嫌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线索,依据《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规定,及时移送辖区卫生健康监督机构。
2案件分析
2.1证据的采集
该案是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查处的一起消毒剂紧急上市违法典型案例。针对75%乙醇可有效灭活新型冠状病毒这一病原学特点,加上日常生活中使用较为方便,酒精消毒液成为用于防疫期间爆款产品。部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瞄准这一商机,自行生产或委托生产消毒剂并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进行预售宣传,但仅展示产品品牌和名称等字样的正面效果图,涉及的生产资质证件或产品检测报告,部分隐去企业名称和许可证编号等关键信息,导致违规上市销售消毒产品取证难度增大。该案中监督员现场核查A公司生产车间、原料仓、成品仓、检验室和留样室,以及厂区内属于同集团公司的另一家化妆品公司相关场所,均未见酒精消毒液相关生产设备、物料和产品存放,亦无生产、发货记录,但查见相同品牌的其他消毒剂产品留样。既然留样室内有相同品牌的其他产品,投诉人明确生产企业就是A公司,而且顾客评价“晒单”的产品实物图片和宣传网页中的检测报告显示送检单位均是A公司,那么逻辑推理上就应该与其有关联。监督员以此为突破口,并充分重视与当事人的第一次接触机会,针对可能刻意隐瞒的问题进行重点询问,终于采集到A公司委托生产销售酒精消毒液产品的相关书证
和证人证言,与当事人主体适格证件、投诉线索资料、产品实物图片、检测报告、销售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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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染发2.2违法事实的认定
当事人的行为认定清楚、定性准确,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事实不清将导致行政处罚决定存在被依法撤销的风险。该案随着调査的深入,监督员发现涉案产品检测合格报告与生产企业首次申领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时间节点存在矛盾之处,其违法事实究竟是认定涉案产品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还是所委托的实际生产企业在取得卫生许可前擅自开展生产?为避免案件办理陷入僵局,监督员对疫情形势下消毒产品监管相关法规和文件精神再次进行了研读。为保障消毒剂的有效供应,紧急上市的醇类消毒剂只需在产品责任单位检测(或委托检测)含量合格后可上市销售使用,并未要求按照WS628-2018(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全面检测,可理解为执行“简版”的卫生安全评价规定,但销售前应当及时向属地消毒产品备案部门提交消毒剂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在案件讨论中,监督员认为A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出具日期为2月12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时称为促使产品尽快上市,实际是在B企业检验室按照配方打样后送检的,且调查证据显示上市销售产品生产日期在2月17日之后,检测报告所检测的产品并不是在批准许可生产条件后出
厂的合格产品,应属无效,故认定该公司未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消毒剂紧急上市文件要求。另外,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卫监督函[2017J180号)“消毒产品的检验应当在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进行”的规定,该案中对A公司产品自检有效成分含量合格符合紧急上市要求的主张不予采纳。综上,认定A公司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思考与建议
3.1探索“执法+互联网”方式,创新执法办案举措
通过“执法+互联网”办理模式,该案取得相关网页照片证据,并由当事人予以认可签字确认,基本按程序采集固定关键证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大背景下,“网络购物”“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正受到越来越多的青睐,线上销售在方便购物的同时,也存在虚假宣传、货不对板、假冒伪劣等问题,产品实物不易追踪也给监督执法工作带来一定困难。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第九十四条“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等互联网时代下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规定,结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求,监督员可在现场检查时责令当事人登陆相关网页并打印输出确认,整个过程由执法记录仪全程音像记录;对具备法律效力的机
构在网络巡查发现违法线索后予以固定;还可突破“面对面”传统办案取证局限,采取网络远程取证方式,利用互联网、视频录制等方法确认违法事实,完成异地案件办理⑷。鉴于《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对“调查取证”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建议行政机关在处理类似网络违法案件的程序上能有进一步细化,以利于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精准打击,确保基层执法办案合法有效。
3.2活用执法文书送达形式,优化执法办案流程
该案办理时间是2020年4月中旬,当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较为严峻,监督员单位所在地被列为中风险地区,当事人提出能否在疫情平稳后再前来签署相关执法文书。结合其诉求,并参照使用原广东省法制办印制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监督员通过EMS向当事人快递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等。现代物流发展迅速,参照《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第十条“采样后以特快专递书面告知样品上标识的生产单位或进口代理商”规定,监督员认为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途径向当事人快递执法文书,也是符合《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规定的“邮寄送达”形式。实际上,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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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已有部分单位开发了执法文书电子送达系统,其在送达之前,由当事人签订送达方式和地址确认书等,在需送达文书时由执法人员登录系统填写及上传相应文书,当事人按照短信链接提示操作即可接收,类似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的方法值得借鉴。
3.3深化“放管服”改革模式,提升执法办案效能3.3.1宣教结合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近几年我国不断深化卫生行政许可改革,其中对促进消毒产品产业健康发展的审批管理新政策陆续出台。2013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取消除“三新”产品外的消毒产品行政审批,对不需行政审批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抗抑菌制剂等产品首次上市前,由产品责任单位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2014年修订出台了《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明确按照消毒产品用途和使用对象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其中第一、第二类消毒产品须卫生安全评价合格方可上市。2018年9月发布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作为强制性卫生行业技术性标准,为企业正确选择产品检验项目提供了规范性依据。同期,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上线,各地消毒产品在网上进行集中统一备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2020年,国家标准《消毒剂良好生产规范》《消毒剂稳定性评价方法》《消毒剂原料清单及禁限用物质》<抗菌和抑菌洗剂卫生要求》(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相继发布。企业是保障消毒产品安全有效的第一责任人,监督员日常执法工作中落实好“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加强新法规新政策的解释和宣传,督促企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保证产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将事半功倍。圣安地列斯攻略
3.3.2充分发挥第三方检测机构在卫生安全评价中的积极作用。产品卫生质量检测报告是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根据《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中“消毒产品稳定性测定”的加速试验法,经37
七存放3个月样本,其杀菌有效成分含量下降率W10%,可将贮存有效期定为2年;经54P 存放14天,杀菌有效成分下降率W10%,则贮存有效期可定为1年,再加上有效成分含量测定、定量杀菌试验和毒理试验等,完成消毒产品项目检测的周期较长。2015年的一项调查显示,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抗抑菌制剂产品因检测问题均不同程度存在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持有率低或报告不全情况闵。经过近几年的监督和专项整治,企业对消毒产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但仍存在“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需要计量认证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而获得认证机构数量不多,导致检测排队时间长,影响企业生产发展”的堵点痛点问题。鉴于消毒产品检验检测机构不需要再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可通过主动公开形式,商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具备消毒产品检验资质第三方检测机构及其查询方式,消除信息不对称障碍,切实提升企业和众的便利度和获得感,畅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流程,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3.3推进以信用为基础的消毒产品综合监管新模式。在当前疫情形势下消毒产品的关注度大幅提升,生产企业规模和数量增长迅速,监督员人均管理的监督户数爆发式增长,传统“撒网式”监管模式难以适应新形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除了加大消毒产品违法行为惩处力度,还嵌入信用有关核心条款,增加对违法单位相关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以信用为基础的豁监管模式,兼顾法律规定,科学调配执法力量,在抽查比例和监管频次上实行差别化管理,提高监管效能,实现“信用良好者无事不扰,违法失信者利剑高悬”。强调采用“执
法+互联网”,有效整合“信用中国”“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等各类信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卫生安全评价备案信息,充分利用大数据进行分析研判,依据消毒产品用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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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对象风险程度,企业评价和重点监督情况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及早发现和防范苗头性问题,实施“精准式”监管,提高执法效率。结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参考《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行业管理规定,化被动为主动,指导督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规范开展自查,切实落实依法生产经营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并可将其作为确定“双随机”抽查频次的重昨据。
[参考文献]
愿得一人心 白首不相离作者[11侯乃坚.网络违法案件查处技巧及数据分析[J].工商行政管理,2014(14):62-63,
[2]马志鑫,妥佳,李晋.我国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状况分析与对策研究[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19,26(1):62-66.
•经验交流•
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在住宿场所消毒保洁卫生监管中的应用
梁瑞静,金涛
(杭州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浙江杭州310021)
[摘要]目的住宿场所公共用品的卫生状况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安全,但公共用品的消毒保洁行为又是一个持续的、动态的过程,卫生监管存在盲区。为破解这一监管难题,杭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探索了将全过程在线监控措施运用到住宿场所公共用品消毒保洁卫生监管中的一系列方法。方法从住宿场所消毒保洁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的建设、特点及应用等方面了解该系统的基本情况,分析取得效果及存在问题,并提出针对性建议。结果杭州市建成了住宿场所消毒保洁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该系统包含了杯饮具消毒间智能插座及监控探头,杯饮具消毒保洁管理二维码,保洁人员携带的便携式摄像头,以及综合数据分析预警平台四部分。目前巳在全市78家住宿场所,369个消毒间进行了安装。结论住宿场所消毒保洁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可以有效提高卫生监管效率,形成监管闭环,在提高住宿场所内部管理水平的同时,提高行政部门执法效能。
[关键词]在线监控系统;住宿场所;公共用品用具;消毒保洁
[中图分类号]R187[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J1007-6131(2021)02-0188-05
Doi:10.3969/j.issn.1007-6131.2021.02.019
Application of Whole-process Online Monitoring System in the
Supervision of Disinfecting and Cleaning of Accommodation Pla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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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选狗(Hangzhou Comprehensive Law Enf o rc emen t Team of Hea1th,Hangzhou Zhejiang310021)
[Abstract]Objective The sanitary status of public goods in accomodation places is related to the health and safety of
[收稿日期J2021-02-07
作者简介:梁瑞静(1982~),女。硕士学位,研究方向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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