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平阴县分公司与刘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平阴县分公司与刘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时间不到点阅读答案【审结日期】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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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964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莎莎 
【审理法官】李莎莎 
【文书类型】判决书 
无底洞 打一成语【当事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平阴县分公司;刘桂荣 
【当事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平阴县分公司刘桂荣 
【当事人-个人】刘桂荣 
手机忘记密码怎么解开锁【当事人-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平阴县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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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赵家博 
【代理律所】山东碧晨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平阴县分公司 
【被告】刘桂荣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邮政平阴县分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无过错新证据客观性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邮政平阴县分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曹鑫在担任邮政平阴县分公司栾湾支局负责人期间,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通过邮政平阴县分公司栾湾支局的内部查询系统获知刘桂荣在其处的存款信息后,以虚构“完成上级任务”为理由,承诺高息回报的借贷行为为方式,在营业场所实施行为,给受害人造成损失。邮政平阴县分公司作为曹鑫所在单位,对曹鑫的内部监督管理不到位,致使曹鑫以借款的形式向刘桂荣实施行为,造成损失50000元,邮政平阴县分公司对刘桂荣受骗存在一定过错,应向刘桂荣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邮政平阴县分公司主张一审法院不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处理本案,本案虽为民间借贷纠纷,但侵权责任法系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一审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认定邮政平阴县分公司
对刘桂荣受骗存在一定过错并酌情确定其对刘桂荣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邮政平阴县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0元,由上诉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平阴县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6 23:56:5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1日,刘桂荣前往邮政平阴县分公司栾湾支局办理存款业务,曹鑫以顶任务为由向刘桂荣借款3万元,并向刘桂荣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刘桂荣现金叁万元整(30000.00)使用至2018年6月9日借款人:曹鑫2018.6.1”。2018年7月18日,曹鑫前往刘桂荣家中向刘桂荣借款2万元,并向刘桂荣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刘桂荣现金贰万元整(20000.00)使用期一个月借款人:曹鑫2018.7.18”。曹鑫在上述两份借条中按手印。    2019年11月11日,一审法院就曹鑫涉嫌一案作出(2019)鲁0124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曹鑫担任邮政平阴县分公司栾湾
支局局长期间,未归还个人欠款,自2018年4月份以来,隐瞒自己身负高额债务的事实,虚构“完成上级任务”的理由,向刘桂荣等平阴县安城镇众借款,并向众出具“借条”,收到款项后用于归还个人高利息贷款。截止2018年8月9日,曹鑫向44名不特定人员共计4292985.17元,判决曹鑫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该刑事判决书同时认定刘桂荣因曹鑫的行为损失金额为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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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曹鑫在担任邮政平阴县分公司栾湾支局负责人期间,违反禁业规定,利用职务便利以高息回报,在营业场所实施系列行为,主观上在于曹鑫无视法律法规和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约束,客观上由于所在单位监督管理不到位、业务流程操作不规范,使曹鑫利用职务便利获悉储户信息,实施行为有了可乘之机,故邮政平阴县分公司对刘桂荣受骗存在一定过错。刘桂荣为追求高额的利息轻信曹鑫的谎言,对持有的借条未尽到谨慎的注意审查义务,警惕性不高,对涉案款项被骗也存在一定过错。曹鑫针对刘桂荣的行为发生并完成于2018年7月28日之前,即案外人张泉生向邮政平阴县分公司反映曹鑫大肆揽储的行为之前。案外人张泉生向邮政平阴县分公司反映曹鑫大肆揽储的行为及后续邮政平阴县分公司管理行为不足以构成邮政平阴县分公司赔偿责任的扩大。    综上,考虑到刘桂荣的损失根源在于曹鑫的行为所致,刘桂荣与邮政平阴县分
公司对造成的损失均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酌情确定邮政平阴县分公司对刘桂荣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关于刘桂荣主张邮政平阴县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在审理经济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查明的案件事实看,刘桂荣持有的借条只有曹鑫个人的签名,无法认定曹鑫代表邮政平阴县分公司实施借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7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3条的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刘桂荣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事实,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为避免裁判重复和冲突,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对刘桂荣的损失,邮政平阴县分公司应在20000元范围内对曹鑫不能退赔部分向刘桂荣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社会学专业就业前景判决:一、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平阴县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20000元范围内对曹鑫不能退赔部分向刘桂荣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平阴县分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后,按承担责任的比例,享有从追回的本案赃款、赃物中得到补偿的权利;三、驳回刘桂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刘桂荣负担315元,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平阴县分公司负担210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邮政平阴县分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邮政平阴县分公司不承担或少承担赔偿责任;2.一、二审的诉讼费由刘桂荣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邮政平阴县分公司是否存在监督管理和业务操作问题,与刘桂荣的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曹鑫以个人顶任务的名义向刘桂荣借款,出具的借条由曹鑫个人签名,并非执行邮政平阴县分公司的工作任务,曹鑫的借款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刘桂荣也没有理由相信曹鑫借款的行为代表邮政平阴县分公司,刘桂荣系出于高息诱惑和对曹鑫职务的信任被骗。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系合同纠纷,邮政平阴县分公司在合同纠纷中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刘桂荣在邮政平阴县分公司
营业场所办理业务时,转账汇款单上的账户由刘桂荣本人签字确认,邮政平阴县分公司系按刘桂荣的指示将其资金转到指定账户,并未私自处分或错误处分,转账汇款行为本身并无过错,一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判决邮政平阴县分公司承担侵权责任错误。刘桂荣在被曹鑫过程中,既未核实曹鑫借款时经济状况,也未要求曹鑫对借款提供担保,为追求高额利息轻信曹鑫谎言,警惕性不高,放任损害发生,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审认可刘桂荣的损失系因曹鑫行为所致,故应由曹鑫承担责任。即便一审认为邮政平阴县分公司未尽到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在邮政平阴县分公司已经对曹鑫履行了必要的教育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下,要求邮政平阴县分公司承担40%补充责任过高。    综上所述,邮政平阴县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平阴县分公司与刘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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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1民终9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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