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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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牛的四字吉祥语押韵∙【公布日期】2004.05.31
【字 号】吉政发[2004]22号
【施行日期】2004.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04]22号)
  按照国家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精神,为解决货运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众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省政府提出如下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一、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宗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依据,以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为服务理念,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要求,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保护并鼓励合法道路运输行为,促进我省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治理工作的原则和目标
  (一)治理工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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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府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对本辖区内治理工作负全责,实行统一领导,各部门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2.依法治理,多种手段并行,责任追究的原则。严格按照《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文明执法,不准无执法资格上路执法,不准乱收费、乱,不准目测认定超限超载,不准放行未消除违章行为的车辆,不准重复处罚。同时,采取行政、经济等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对治理超限超载的执法人员和超限超载单位的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实行责任追究。
  3.以人为本,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适应、宣传教育和治理相结合、确保稳定的原则。实施人性化治理,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循序渐进。
  4.专项治理和长效治理相结合,务求实效的原则。要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在规定时间内取得专项治理的阶段性成果;从源头治理入手,逐步解决“大吨小标”、非法改装等根本性问题,形成长效机制。
  5.堵疏结合,真诚服务的原则。在治理过程中要为行路人、行车人提供安全、快捷、便利的交通环境,把治理过程变成为出行者服务的过程。同时,也要鼓励和保护运输企业和车主的合法权益。
  (二)治理工作的目标
  总体目标: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阶段性目标:从现在开始用1个月的时间完成宣传发动、部署和准备工作;6月末前完成26个超限运输检测站的建设任务;年底前完成“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工作;2005年6月末前全面完成集中治理工作;力争2年内出台省内相关政策,对车辆通行费和公路养路费的收费标准和征收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用2年左右的时间完成省内道路运输市场全面整顿工作;用3年左右的时间完成综合治理任务,从根本上解决车辆超限超载问题,逐步建立起行为规范、运价合理,开放、公平、健康、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
  三、治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一)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营造舆论氛围
  围绕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的意义与目的、治理标准与措施和工作安排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主要内容,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宣传工作,使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及相关政策家喻户晓,形成强大的治超舆论氛围。
  1.省内各大新闻媒体(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要进行系列宣传和报道,宣传国家和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政策和步骤,车辆装载的有关规定和法律责任。同时,邀请有关专家就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发表文章,并开展讨论。省政府召开双向电视电话会议和新闻发布会进行通报、部署和动员。
  2.各地印刷和发放宣传材料,悬挂宣传标语,编辑工作简报,特别是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必要的限载交通标志,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警示教育。
  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正式开展治理工作前,走访本地区一些重要的煤电等厂矿、生产企业、物流企业、运输企业、运输业户和货物运输站(场),召开座谈会,宣传有关治理政策,并帮助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全面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行为
  1.由省发改委、经委、监察厅、交通厅、公安厅、质监局、安监局、工商局、法制办等部门在全省集中开展在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工作。在汽车生产、发牌和使用环节把好关,并为在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提供便利条件。在《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以前,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按以下方法进行:
  一是按照国家公布的“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的要求、具体车型和相关技术参数,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向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
  二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和相关的技术参数,更正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如机动车档案中收存合格证的,还应当对合格证进行更正。
  三是在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的“大吨小标”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
  四是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从2004年6月起应按月向同级交通规费征管部门提供“大吨小标”车辆更正后的核定载质量、数据,以便交通规费征管部门及时掌握车辆载质量变化情况,准确核定车辆缴费计量吨位。函授毕业生自我鉴定
  2.由省质监局牵头,认真贯彻落实2004年4月1日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规范各汽车生产厂家的生产行为,从源头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现象。
  3.由省工商局牵头,对车辆非法拼装、改装企业进行整顿,以规范车辆改装秩序和行为。对没有取得报废汽车回收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人,或以各种形式出现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坚决予以取缔,从汽车改装配件的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按照无照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擅自改装的车主依法予以处罚。
  4.由省交通厅、公安厅加强对客货营运业户、营运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对超限超载违章3次以上(含3次)的车辆和驾驶人员按照《公路法》、《道路安全法》、《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视情节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直至吊销其道路运输证和驾驶证。
  (三)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由各级交通、公安部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1.加强协作与配合。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按照“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在集中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要加强协作与配合。在“治超”过程中,交通部门要认真负责,公安部门要认真履行纠正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职责,具备条件的路段要尽可能在同一场地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综合治理。不具备共同治理条件的路段,交通、公安部门执法人员要依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部署,防止失管失控。但要避免对同一车辆重复处罚,要依法设置固定和临时检查站点,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固定站点要尽量结合公路收费站点,选择、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载场地,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同时,要安排专项经费,以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所有车辆在装载时,既
股息红利税不能超过下列第(1)至(5)规定的超限标准,又不能超过下列第(6)规定的超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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