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古城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洋的女朋友是谁【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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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2020.08.14
【案件字号】(2020)云29民终40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明纳谷荣华左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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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古城支行;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当事人】张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古城支行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鹏
世界上最大的鱼是什么鱼【当事人-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古城支行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段智勇云南欣晨光(大理)律师事务所;张栋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段智勇云南欣晨光(大理)律师事务所张栋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段智勇张栋
【代理律所】云南欣晨光(大理)律师事务所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鹏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古城支行;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立案告知书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申请1和申请2均涉及案外人的情况和信息,与本案侵权案件没有关联性,且本案的资金支付情况已经中国人民银行调查清楚,本院不予调取。上诉人提出的异议1,其中关于拓利平台的投资等过程系张鹏在一审庭审时自述的内容,关于投资款通过建设银行支付的情况,一审依据建行古城支行提供的张鹏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以及张鹏与智付公司发生交易的统计结果认定,上述事实的认定均有相关证据证实,异议1不能成立。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代理过错特别授权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延期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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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另查明,在二审审理中,本院向大理市公安局函询了解关于张鹏案件立案进
展情况,大理市公安局回复:“张鹏自述于2016年至2018年12月之间,在拓利平台上投资炒外汇,被200余万元。拓利外汇交易平台与张鹏被案有关。该案所涉及的犯罪事实还需进一步侦查。"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上诉人起诉请求智付公司对其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建行古城支行承担连带责任。张鹏上诉主张一审认定其款项均已打入科晋陆公司以及镐锽公司的支付账户缺乏事实依据。根据建行古城支行提供的张鹏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对案涉资金的调查结果,一审认定该事实有上述证据证实,上诉人张鹏认为智付公司没有将案涉资金支付给科晋陆公司以及镐锽公司的主张与在案证据不相符,本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上诉人主张智付公司未对商户进行尽职检查,未持续识别商户身份,为“拓利"平台非法交易、虚假交易提供了网络支付服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张鹏自行在“拓利"平台注册、开户
、操作、发起支付进行交易,银行和智付公司均按照张鹏的操作进行转款,不存在银行和智付公司未经张鹏同意划款的行为。张鹏实施上述投资转款行为系其自主行为,作为成年人,其应当知悉通过银行账户以及智付公司进行相应交易的情况以及相关的投资风险。现张鹏未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实两被上诉人对其存在侵权行为,张鹏投资的资金确实通过银行和智付公司进行转账和支付,但不表示该银行和智付公司为其提供转账和支付服务与导致其遭受损失存在因果关系,现张鹏亦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投资损失与两被上诉人的行为存在关联性。故张鹏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审判程序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智付公司未对商户进行尽职检查,未持续识别特约商户身份等问题,有关部门已经做出处理,张鹏认为在投资交易中受到欺骗,其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认为智付公司与“拓利"平台有关联,则应待相关机关查证属实后,再行解决。 综上所述,上诉人张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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