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光大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等与天津市中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09
【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13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全奕颖玄明虎申峻屹
【审理法官】全奕颖玄明虎申峻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天津市中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分社;厦门疆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光大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穆立成;天津市中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当事人】天津市中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分社厦门疆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光大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穆立成 电脑关不上机
青你2【当事人-个人】穆立成
【当事人-公司】天津市中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分社厦门疆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光大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利勇北京启高律师事务所;陈晓迪北京启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利勇北京启高律师事务所陈晓迪北京启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利勇陈晓迪
【代理律所】新年红包的吉祥数字北京启高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有关教师节的名言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天津市中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分社;厦门疆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光大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穆立成;天津市中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物证鉴定意见直接证据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宾馆、商
墨尔本是哪个国家的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富北京分社、疆途公司、光大公司作为提供旅游服务的专业公司,其应当对在旅游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安全隐患有明确的判断,并对风险和安全措施进行明示。穆立成在中富北京分社、疆途公司的安排下乘坐光大公司提供的交通工具,中富北京分社、疆途公司作为旅游经营者,光大公司作为旅游辅助服务者即应当保证穆立成的人身安全。二审中,中富北京分社、光大公司主张事发前口头提醒注意义务,但对此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且穆立成不予认可,故应对穆立成乘坐涉案车辆过程中所受伤害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中富北京分社、疆途公司所提己方已选择具有合法的旅游客运资质的企业,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由光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等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依据穆立成提供的票据、鉴定意见等证据,并结合实际伤情,判令中富北京分社、中富公司、疆途公司、光大公司等承担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另,穆立成已从光大公司获得10000元用于支付医疗费,但该部分款项高于穆立成实际发生的医疗费,故对于差额部分,一审法院直接与应给付穆立成的误工费抵扣的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天津市中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分社、厦门疆途国际旅行社有限
公司、福建光大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5元,由天津市中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分社负担990元(已交纳),由厦门疆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990元(已交纳),由福建光大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 一审公告费300元,由天津市中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分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公告费820元,由天津市中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分社负担560元(已交纳),由厦门疆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26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5 01:28:4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穆立成报名参加中富北京分社组织的厦门双飞六日游旅行团。穆立成称其在2018年1月2日行程最后一天乘坐大巴前往机场的过程中因颠簸导致腰部磕碰受伤,并提交同行人员赵某、张某的《证明》,均写明在游玩最后一天2018年1月2日送机场时,大巴车行驶速度稍快,清晨天没有亮,路况不好导致穆立成腰部磕伤,
当时怕延误飞机,最后回到北京进行。中富北京分社、疆途公司对《证明》认可,光大公司对《证明》不予认可,认为不能证明穆立成在旅途中受伤。 2018年1月2日,穆立成在北京大兴人民医院接受,病情诊断:腰部外伤,腰椎骨折L1,处理意见:休一周,MRI检查,待结果回示后再决定进一步方案,卧床休息。2018年1月9日、2月3日、2月27日、3月27日,北京大兴人民医院均为穆立成开具处理意见为全休一月的诊断证明,2018年4月27日,北京大兴人民医院为穆立成开具处理意见为休息两周的诊断证明。 2018年1月3日,穆立成向疆途公司借款10000元用于支付医疗费,疆途公司表示该款项系光大公司支付给疆途公司,疆途公司再转给穆立成。 2018年1月2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穆立成共计发生自行支付医疗费2284.46元。 关于受伤程度,穆立成提交2018年6月7日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显示穆立成为肢体残疾四级。中富北京分社和疆途公司对该证据认可,光大公司对该证据不认可,表示不能证明是穆立成在大巴上受伤致残。 关于误工费,穆立成提交其与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签订之《劳动合同书(出租汽车驾驶员)》及2018年5月22日填发的税收完税证明,其中合同期限自2017年9月13日至2019年8月30日,穆立成工资标准不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税收完税证明显示2018年1月之后,穆立成未有纳税记录。中富北京分社认可上
述证据;疆途公司表示劳动合同没有原件,认可税收完税证明;光大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认为无法证明穆立成的损失。穆立成另提交案外人李某单位中实恒远(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显示李某在该单位担任销售经理一职,由于在2018年1月2日至2018年5月10日期间以带父亲去医院检查为由请事假11天,累计扣发工资1770.1元。中富北京分社、疆途公司及光大公司对该《说明》不予认可,认为扣发工资不能仅凭此证明。穆立成另提交北京和隆屹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出具的《说明》,显示该单位食堂面点师戴国民由于在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照顾家中病人请事假5个月,公司对其进行停薪留职处理,累计停发其工资16500元。中富北京分社、疆途公司及光大公司对该《说明》均不予认可。 诉讼过程中,穆立成申请对其因2018年1月2日事故造成的腰部受伤的伤残等级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法院对此予以准许。经摇号确定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为本案鉴定机构。2019年4月18日,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向法院发送《情况说明函》,写明穆立成提出不在该机构做伤残等级鉴定,并未交纳相关鉴定费用,故该机构仅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同一日,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出具京民司鉴【2019】临鉴字1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穆立成所受损伤评定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穆立成、中富北京分政法考试
社及疆途公司对《司法鉴定意见书》均认可。穆立成支出鉴定费2100元。 另查,中富北京分社与疆途公司签订有《国内旅游接待合同》,疆途公司为穆立成此次旅行的地接社,疆途公司委托光大公司为此次旅行提供客运服务。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富北京分社作为提供旅游服务的专业社团,其应当对在旅游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安全隐患有明确的判断,并对风险和安全措施进行明示。穆立成在中富北京分社的安排下乘坐交通工具,中富北京分社即应当保证穆立成的人身安全。现中富北京分社未举证证明其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和事后救助义务,亦未有证据证明穆立成对自身受伤存在过错,故中富北京分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对穆立成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对于穆立成要求的各项损失,法院依法逐一确认如下: 医疗费一项系穆立成的实际损失,合理有据,法院根据穆立成提交之医疗费票据予以支持。 交通费一项,穆立成未提交相关票据,但确存在就诊记录,故法院根据穆立成就医需要酌情支持600元。 辅助器具费一项,穆立成未提交证据证明实际发生,故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精神抚慰金即精神损害抚慰金,穆立成就此仅提交残疾人证,难以证明
其肢体残疾和本案事故之间的关联性,且其在伤残等级鉴定中未按规定缴费,故无法认定其因此次事故构成伤残,但根据诊断证明内容显示,穆立成伤情为腰椎骨折,误工期长达五个月,确会给其带来一定的精神痛苦,故就此法院酌情支持2000元。 营养费一项,营养期法院根据鉴定意见书予以确认,标准酌定为50元/天。 误工费一项,误工期法院根据鉴定意见书予以确认,穆立成主张的案外人误工费,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穆立成主张的其个人误工费数额具体,虽其并未提交实际扣发工资的证明,但根据其误工期和上一年度行业平均收入标准,穆立成主张金额并未高过该标准,故法院对穆立成就其个人误工主张的金额予以支持。 护理费一项,护理天数法院根据鉴定意见书予以支持,关于护理费标准,穆立成表示为家人照顾,家人每月工资为3300元,就此标准法院予以确认。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疆途公司系本次旅游的地接社,光大公司为履行辅助人,对穆立成的人身伤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中富北京分社系中富公司的分支机构,故中富公司应对中富北京分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另穆立成已从光大公司获得10000元用于支付医疗费,但该部分款项高于穆立成实际发生的医疗费,故对
于差额部分法院直接与中富北京分社、疆途公司、光大公司、中富公司应给付穆立成之误工费抵扣。 中富公司、光大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判决:一、天津市中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分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穆立成医疗费二千二百八十四元四角六分。二、天津市中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分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穆立成交通费六百元。三、天津市中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分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穆立成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元。四、天津市中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分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穆立成护理费六千六百元。五、天津市中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分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穆立成营养费三千元。六、天津市中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分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穆立成误工费三万三千二百〇一元八角七分。七、天津市中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厦门疆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福建光大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就前述六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八、驳立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226元,由穆立成负担1139元(已交纳),由天津市中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分社、厦门疆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与被告福建光大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负担108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穆立成)。鉴定费2100元,由天津市中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分社、厦门疆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福建光大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穆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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