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案例
环境资源法案例分析:
非主流名字符号2227户梨农诉某市交通委员会等七被告生态侵权案
    告:2 227户梨农
如何护理被    告:某市交通委员会;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市公路管理处;区公路管理所;区国道路段收费站;区交通局;区公路管理段
诉讼请求:立即清除国道沿线栽种的桧柏树,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开支。
2004年,某市一农业区2227户梨农(以下简称原告以某市交通委员会等7家单位为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原告所在农业区作为本省梨树生产基地,梨子的收成一直居全省前列。但自从1997年被告在穿行该区的国道路段(以下简称国道)栽种桧柏后,  梨子的收成逐年下降。2003年春末夏初大面积爆发梨锈病,1370635亩约11513万株梨树全部绝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经省内外专家考察后认定,该灾害系因国道栽种的桧柏所致,且经此严重的梨锈病侵害,该地区的梨树2004年依然绝收,对2005年的产量仍将产生影响,以后必然再次爆发此种灾害。梨锈病并非自然灾害,而是由于被告大量栽种桧柏破
坏了原有的良好农业生态环境所致。被告作为公路主管部门和国道的管理者及维护者,在对公路行道树实施改造时,不经科学论证,不考虑对周围农业生态环境的影响,盲目栽种与梨树有天敌之称的桧柏,造成了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请求法院法判令被告立即清除国道沿线栽种的桧柏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开支。
根据省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该区几个农场的梨树囚梨锈病造成的损失在200386日这一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现行价值为6 400-7 000万元,评估的范围为该区2 227家农户的梨园,总面积为14 34297亩,其中受害面积为8 69641亩,因病砍伐的梨树面积为5 64656亩,评估的梨树全部为正结果实的果树,因梨锈病爆发而基本绝收或因病砍伐,受害未砍梨树也只有极少数地块挂有零星的果实,并且这些零星的果实因病其形状和味道不同于正常的果实,难以出售。
省植物检疫站分别于2003614日、625日出具了两份《植物检疫检验结果通知单》,这两份检验单表明了该区所属农场的梨树所患的是梨锈病。该站20037月出具的《植物检疫检验结果通知单》表明国道两边的桧柏有梨锈病的锈孢子,确定此桧柏为梨锈病的转主寄主。校园甜宠小说推荐
20031225日,中国农业科学院某果树研究所在调研的基础上出具了《某区梨园病害大爆发的原因的分析报告》,该报告表明,造成该区梨园受害的原因为梨锈病大爆发。
梨锈病的发生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首先,梨锈病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梨树病害,该病在梨树上不能单独完成生活史,必须有一段时间  (即冬季前后)转移到其他寄主上生活,成为第二年早春侵染梨树的侵染源。其次,梨锈病的转主寄主很少,桧柏、龙柏是梨锈病的转主寄主,只有桧柏、龙柏存在时,梨锈病才会发生。其他植物,如梨园内外的杨树、泡桐树等不是转主寄主;同时,在气候适宜的条件下,桧柏、龙柏的数量多少与梨树的发病轻重程度有着直接的关系,这两类树种数量越多,造成梨锈病大发生的几率就越高。再次,梨锈病的有效传播距离很短,在梨园周围5公里内的桧柏、龙柏才会对该梨园造成危害,5公里以外的桧柏、龙柏一般不会造成大的危害,最后,梨树的品种、当地的气候条件会影响梨锈病的发病,但与其他病害不同,梨锈病在梨树上发病后不存在再侵染或重复侵染现象,当年发病的轻重程度主要与从转主寄主上传播的病菌数量有关。在我国当前主栽品种多为感病品种的前提下,早春雨水偏多,来自转主寄主上的病源越多,病害越重、根据前述梨锈病发生的特点,考虑这些梨园位于国道2米以外,而国道上种有大量的桧柏作为行道树,果农描述的2003年春天和往年早春国道桧柏树上的胶状物与梨锈病在桧柏上表现
出的症状的一致性,以及梨园内外5公里范围内无其他大面积桧柏、龙柏存在,《某区梨园病害大爆发的原因的分析报告》认为,国道5电信查流量公里范围内有大量桧柏的存在必然会引发梨锈病,无桧柏等转主寄主肯定不会有梨锈病的发生,桧柏是引起2003年该地区梨园梨锈病大爆发的惟一转主寄主,该转主寄主的大量存在以及其上发生的大量梨锈病病菌是引起2003年度病害大爆发的惟一初侵染源。如果没有桧柏的存在,即使气候再适宜也因无侵染源而不会导致梨锈病的发生,更谈不上大爆发。在目前尚无特效药剂或方法对桧柏转主寄主、梨树进行有效处理,而我国主栽品种及新引进的品种又多为感病品种的情况下,改变该区当地的气候条件以阻止梨锈病的发生尚有难度,铲除或移去桧柏转主寄主到梨园5公里以外,阻断梨锈病的生活史是最好的控制病害的途径,也是对该病最有效、最彻底的控制方法
本案发生后,引起了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交通报等多家媒体的关注。其中,在中央电视台2003924日的《共同关注》节目中,中国农业大学植物病理学曾士迈院士对此病害作了解释和说明:因为这个病菌不经过桧柏这个阶段,就不能转移到梨树上来,到梨树上来的我们叫病菌孢子,只有在桧柏上生长的病菌孢子才能去侵染梨树,桧柏上生长的孢子再去侵染桧柏又不行了,它非变换不可,所以叫做转主寄主,它要转一转
寄主的。
被告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但提供了相关证据,主要欲证明:交通部门在公路两旁种行道树是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是合法行为,因为公路法规定要在所修公路的两旁种树。(2)梨锈病是一种常见的梨树病害且可防可治,桧柏树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梨锈病的发生,梨锈病的发生和流行是由多种因素促成的,梨树减产的原因更是多方面的。在公路两旁种植桧柏不是自己的独创,这种树不仅仅是在A省种植,全国都在种植,在公路两旁种植桧柏是交通部门的通行惯例。桧柏树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梨锈病的发生,梨锈病是可以防治的病害玫瑰花的折法步骤图, 梨树减产的原因更是多方面的。原告提供的梨树种植面积、受害梨树株数以及所遭受的损失证据不实。
受案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委托鉴定结论以及依职权进行的调查进行了庭审质证,经审理查明的主要事实为:199511月到19982月间,被告在国道路旁种植了桧柏。2003年原告所在区域大部分梨园程度不同地发生了梨锈病,主要是由以下因素造成的:  桧柏的存在;气候因素,梨树开花和展叶期遇到罕见的连阴雨气候,为梨锈病菌从桧柏侵染到梨树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且给药剂防治带来了困难;梨园部分梨树老化、衰弱、树体抵抗力下降,加重了发病程度。同时还查明了其他相关事实。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国道桧柏的存在仅是梨锈病发生的条件之一,而梨锈病也只是原告梨树减产的原因之一。对于梨锈病的发病原理,相关科研部门出具的分析报告和技术咨询报告均认为仅有桧柏的存在,并不必然发生梨锈病,且梨锈病也是可防可治的。区林业局出具的情况调查表明,桧柏的种植时间主要在1995年至1998年,在种植期间及种植后的4年间,梨树产量并未受到影响,说明2003年梨树的减产与桧柏并无必然因果关系。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思考题:共完成四个题(其中的(四)或(五)题选其中一个题)
(一)试分析环境侵权案件中,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如何确定。(20分)
(二)试述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和无过错归责原则之间的区别和联系。(30分)
(三)你从本案中领悟到了哪些律师办案经验。(20分)
(四)如果你是原告律师,试拟一份代理词。(30分)
(五) 如果你词是被告律师,试拟一份代理。(同上)
 要求:手写,不得提交打印稿。
   
lol id大全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