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与肖树儿、汤志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与肖树儿、汤志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1  专科学校热门专业
【案件字号】(2020)苏11民终107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静李守斌朱云云 
【审理法官】陈静李守斌朱云云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肖树儿;汤志兵;常州龙河时装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肖树儿汤志兵常州龙河时装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肖树儿汤志兵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常州龙河时装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叶曼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殷梅萍江苏陈志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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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叶曼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殷梅萍江苏陈志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叶曼殷梅萍 
【代理律所】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江苏陈志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被告】肖树儿;汤志兵;常州龙河时装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肖树儿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的性质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第三人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于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肖树儿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的性质问题。电动三轮车不属于国家机动车名录载明的机动车范围,机动车管理部门也不予登记上牌,也不能办理相应的机动车保险事宜。因此,认定该车为非机动车依据充分。上诉人认为肖树儿驾驶的电动三轮
车为机动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事故责任问题。该事故经丹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汤志兵与肖树儿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肖树儿对该认定不服,向镇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镇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复核维持了原交通事故认定。根据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内容,汤志兵、肖树儿的违法行为对本起交通事故中的原因力基本相当,一审认定汤志兵、肖树儿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有事实依据。上诉人认为该责任划分加重了其赔偿责任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部分费用问题。本次事故致肖树儿多处骨折、尿道损伤等,先后行骨盆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股骨骨折闭合复位固定术、腰后路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尿道内切开术等,事故及手术创伤严重,肖树儿根据医生出具的处方,购买人血白蛋白等应属必要;至于上诉人所述农保统筹报销的3376.36元,经审理中核实,肖树儿在主张权利时并不包括此笔款项。    综上,上诉人中国人保常州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8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4:45:09 
【一审法院查明】鲁迅作品和简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6月27日10时10分,汤志兵驾驶常州龙河时装有限公司所有的苏D×××某某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司延线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至该道路0公里730米处时,与对方向在道路西侧机动车道上行驶的肖树儿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肖树儿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丹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汤志兵和肖树儿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肖树儿受伤后先后至丹阳市人民医院、丹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诊断为左股骨近端粉碎性骨折、骨盆骨折等损伤。花去医疗费255915.57元。    苏D×××某某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中国人保常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三者险(限额100万),且有不计免赔险;事发发生后,中国人保常州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了医疗费1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用和死亡赔偿金"。本起道路交通事故致肖树儿受伤、汤志兵和肖树儿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的事实存在,证据充分,予以确认。因汤志兵是常州龙河时装有限公司
的驾驶员,发生事故时是职务行为,故其应承担的责任依法应由常州龙河时装有限公司承担。因汤志兵驾驶的苏D×××某某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中国人保常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三者险,故中国人保常州公司应首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其按照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仍有超出的部分由责任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审上诉人诉称】中国人保常州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丹阳市人民法院(2019)苏1181民初502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2、上诉费用由肖树儿负担。事实和理由:1、认定肖树儿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系非机动车不当;2、事故责任划分不当部分费用依据不足。    综上,上诉人中国人保常州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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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男人就是累 歌词(2020)苏11民终107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地址常州市和平北路某某。
     负责人:汪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曼,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树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梅萍,江苏陈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志兵。
     被告:常州龙河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经济开发区河头工业园兴河东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大桥龙也。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常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树儿、汤志兵、常州龙河时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9)苏1181民初5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房产契税如何征收二审上诉人诉称     中国人保常州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丹阳市人民法院(2019)苏1181民初502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2、上诉费用由肖树儿负担。事实和理由:1、认定肖树儿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系非机动车不当;2、事故责任划分不当部分费用依据不足。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肖树儿辩称,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清楚,上诉人对肖树儿车辆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一审法院已经明确对此作出了说明;肖树儿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已经提出复议,上级公安部门维持原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有权对电动三轮车性质做出认定,若上诉人对此有异议应当在拿到事故认定书后提出复议,但上诉人却放弃了该权利,可以认为上诉人对此事故认定书已经认可;二、上诉状中所称的肖树儿出具的发票已经在一审法院扣除了3376.36元,其余14张22500元发票全部有医生开具的处方作证明,该药物
禹州神垕镇是肖树儿必须使用的,这些费用应当由一审被告承担,一审法院已经做出了说明。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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