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与陈听华、洪俊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与陈听华、洪俊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8 
【案件字号】(2020)苏11民终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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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静李守斌朱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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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陈静李守斌朱云云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陈听华;洪俊杰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陈听华洪俊杰 
迪伽奥特曼主题曲【当事人-个人】陈听华洪俊杰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螃蟹食物相克大全图片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被告】陈听华;洪俊杰 
【本院观点】关于电动车性质及赔偿比例问题,陈听华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因其不属于现有机动车目录载明的机动车范畴,且无法按照机动车的标准登记上牌、投保商业险等,上诉人认为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没有依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上诉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电动车性质及赔偿比例问题,陈听华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因其不属于现有机动车目录载明的机动车范畴,且无法按照机动车的标准登记上牌、投保商业险等,上诉人认为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没有依据。一审法院认定平安财保常州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部分承担65%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关于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赔付问题,本起交通事故导致张听华右桡骨远端骨折,该骨折对于腕关节的功能具有一定的影响,具有评定伤残等级的病理学基础。一审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具有现金供应的鉴定资质,鉴定意见具有科学性,一审法院采信该鉴定意见并作出判决并无明显不当。故平安财保常州公司要求驳回赔偿陈听华伤残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的主张,或者对陈听华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中国平安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4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2:01:5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26日12时50分许,陈听华驾驶电动二轮车,沿丹阳市皇塘镇蒋墅村由南向北行驶至207公里391米交叉路口时,与沿该道路由西向东行驶的洪俊杰苏L×××某某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物品受损、陈听华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丹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听华、洪俊杰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陈听华受伤后到常州市新北区奔牛人民医院住院。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陈听华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20天,护理期为60天,营养期为60天,并花去鉴定费2900元。苏L×××某某小型轿车在平安财保常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100万,且有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陈听华发生事故前在丹阳市奔久装备机械制造
有限公司工作,事故发生后休息在家,无其他生活来源。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用和死亡赔偿金"。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存在,证据确凿。该事故经丹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听华、洪俊杰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陈听华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洪俊杰、平安财保常州公司赔偿因该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相关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陈听华相关损失的项目标准与赔偿数额依照法律规定应予以重新计算。由于苏L×××某某小型轿车在平安财保常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平安财保常州公司应首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其按照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仍有超出的部分由责任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平安财保常州公司虽主张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但未举证其对投保人尽到了如实告知义务,且没有举证究竟何种药品属于非医保用药。因此,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平安财保常州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9)苏1181民初4998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被上诉人陈听华驾驶的电动车应视为机动车,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对电动车的认定,陈听华所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已经超过上述标准,应视为机动车,一审中我司申请对该电动车的性质进行鉴定,一审法院未允许,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允许对该车辆性质进行鉴定或者认定该车辆为机动车,超过交强险按照50%计算赔偿责任;2、本案被上诉人陈听华为桡骨远端骨折,保守未进行手术,没有评残基础,伤残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不应支持,请求驳回被上诉人关于伤残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的主张或者对陈听华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综上,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与陈听华、洪俊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农产品质量安全(2020)苏11民终146号
或的部首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地址常州市新某某绿都和城某某某某101/某某。
     负责人:马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听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俊杰。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常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听华、洪俊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9)苏1181民初4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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