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企业股票、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88.03.02 社会调查报告怎么写
∙【字 号】穗府[1988]16号
∙【施行日期】1988.03.02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
正文
广州市企业股票、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穗府(1988)16号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日)
曾咏仪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企业股票、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7]2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行和购买股票、债券,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原则。
第三条 企业股票、债券可以转让、继承,也可以作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抵押物。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是广州地区(含市属县,下同)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的主管机关,凡广州地区企业股票、债券的发行和上市(包括企业内部集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批准,并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股票
第五条 企业股票是投入企业股份资本金的凭证。股票持有人为企业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选举董事和被选为董事,并依照章程规定参与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领取股息,分享红利,并以其股份额对企业承担经济责任。
第六条 下列企业经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批准可以发行股票: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以相互参股方式横向联合的联营企业。
第七条 企业发行股票应公布章程和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经营管理简况、发行股票目的、可行性研究、效益预测、企业自有资产净值、发行总额、支付方式、风险责任、分配原则、股东权益和组织领导等。
第八条1公里等于多少千米? 新建股份企业发行股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企业全部股份的百分之三十。
全民所有制企业发行股票的总额,应低于本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
梦见剪头发了 第九条 股票必须采用面值股票,分记名和不记名两种。不得退股。
股票票面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名称和地址、注册成立日期和注册地点、股票字样、编号;
(二)记名股票持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
(三)发行的总股数和总金额;该股票所代表的股份数和每股金额;
(四)企业盖章和董事长盖章;
(五)批准发行机关名称和批准文号;
(六)发行日期;
(七)转让记录栏目和支付股息红利记录栏目;
(八)股票背面载明章程简要说明。
第十条 股票经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批准可以上市。
股票上市的企业必须经过评估定级。由信誉评估机构对企业的信誉情况、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定级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批准,连同企业财务状况,向代理上市机构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买的股票,其股息率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企、事业单位存款和居民储蓄存款一年定期利率的百分之二十。企业计发的股息,可在成本列支,红利应在税后利润中提留。当年分配的股息和红利总额不得高于股金的百分之十八。
经营好、资信好、效益高,同时又符合发行股票规范化要求的企业,经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批准,其当年分配的股息和红利总额可以不受百分之十八的限制。
第十二条 发行股票企业歇业时,在依次支付职工工资和生活费、纳税、归还贷款、清偿债务后,剩余资产净值按股份比例向股东清偿。企业破产时,按破产法处理。
第三章 债券
第十三条 企业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一种债权证书。
债券持有人有权按期取得利息、收回本金。
第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发行债券的企业,除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外,资信较好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和股份联合企业,经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批准也可以发行债券。
牛的吉利词语 第十六条 企业发行债券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本企业自有资产净值;如需超过的,必须有其他具有法人资格和有足够偿还能力的经济实体担保。
第十七条 企业发行债券应当公布章程和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经营管理简况;发行债券目的;可行性研究;效益预测;企业自有资金净值;发行总额;归还期限;还本付息方式等。
第十八条 债券票面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名称和地址、债券字样、编号;
(二)债券的票面金额和票面利率;
(三)还本期限和利息支付方式;
(四)批准发行机关名称和批准文号;
(五)企业盖章和法人代表盖章;
(六)发行日期;
(七)债券背面载明章程简要说明。
第十九条 债券的票面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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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企业根据投资项目的特点和市场需求情况,经批准可以发行以企业产品包括煤、电、原材料或者房屋等实物作为等价清偿本息的债券。
第四章 股票、债券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广州地区企业股票、债券发行限额的年度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编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正式文件:
(一)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申请书;
什么牌子的童装好 (二)营业执照和本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发行股票、债券的证明文件;
(三)发行股票、债券的章程或办法;
(四)企业提出申请时的上两个年度和上一个季度经主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财务会计报表;
(五)可行性报告;
(六)发行用途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有法定审批机关准予列入固定资产投资的批文;
(七)新建股份制企业应有发起人认购股份的验资证明文件和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文件;
(八)其他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中央、省驻广州地区和市属企业向内部职工发行股票、债券,发行总金额在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的,县属企业向内部职工发行总金额在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的,可分别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分别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发行总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最高限额或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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