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某某、猴开心(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青岛温州路营业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宿某某、猴开心(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青岛温州路营业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06 
【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7467号 
【审理程序】二审 
游戏中前期防御塔保护【审理法官】袁金宏杨海东牛珍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宿某某;猴开心(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青岛温州路营业部;王某某;王某章 
【当事人】宿某某猴开心(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青岛温州路营业部王某某王某章 
【当事人-个人】宿某某王某某王某章 
【当事人-公司】猴开心(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青岛温州路营业部 
【代理律师/律所】王文丽山东轩道律师事务所;孙娟山东轩道律师事务所;郭振全山东孚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文丽山东轩道律师事务所孙娟山东轩道律师事务所郭振全山东孚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文丽孙娟郭振全 
【代理律所】山东轩道律师事务所山东孚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泾河大糕【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猴开心(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青岛温州路营业部 
【本院观点】证人应依法出庭作证,因证人孙某未出庭作证,故对上述电话录音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李常青与陈琳的离婚事实,不能据此否定李常青与猴开心旅行社的经济关系。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反证证明力证据交换质证简易程序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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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23 01:34:23 
宿某某、猴开心(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青岛温州路营业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2民终746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宿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猴开心(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青岛温州路营业部,住所地青岛市。
>关于有你真好的作文     负责人:宿某某,总经理。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宿某某之女),住青岛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丽,山东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娟,山东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章。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惟正(王某章之子),住青岛市市南区。
描写大海的语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全,山东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宿某某、猴开心(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青岛温州路营业部(以下简称“猴开心旅行社”)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王某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0)鲁0203民初8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宿某某、猴开心旅行社上诉请求:判决被上诉人王某章承担被上诉人王某某交通事故所有赔偿以及诉讼费。事实与理由:1.原判决认定的证据和事实有误,王某章提交其子王惟正与导游孙某通话录音就认定王某章其行为系职务行为,现有上诉人之女陈琳跟孙某电话录音证明王某章不是给宿某某和猴开心旅行社接送客人途中发生的事故,其行为不是职务行为。2.原判决认定王某章提交的转账记录及支付交易明细和导游支付工资就认定被告王某章发生事故当天是职务行为,王某章所提供的转账记录及支付交易明细与上诉人并无关联。3.应由王某章乘担王某某各项财产损失及诉讼费。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王某某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满足什么条件可以退税
维持原判。
     王某章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王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407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26日18时28分许,被告王某章驾驶鲁U号车辆行驶至市北区时与李斌驾驶的鲁B号车辆相撞,导致鲁B号车辆受损,车上乘员王某某受伤入院(人身损害赔偿已另案处理完毕,保险公司已赔付)。原告王某某系鲁B号车辆登记车主,被告宿某某系鲁U号车辆登记车主,被告王某章系接受被告猴开心(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青岛温州路营业部的安排,在接送旅客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北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各方就车辆损害赔偿事宜多次协调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2019年9月26日18时28分,被告王某章驾驶鲁U号大型汽车,在青岛市市北区铺处与李斌驾驶的鲁B号小型汽车、季洪法驾驶鲁B号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Bxxxx号小型汽车的车上乘车人员王某某受伤、鲁B号机动车车
辆受损。2.2019年9月26日,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北大队出具第37020342019801666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王某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斌、季洪法、王某某无责任。3.事故发生时,被告王某章驾驶的鲁U号机动车登记在被告宿某某名下,该车已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投保交强险。鲁B号机动车登记在原告王某某名下。4.事故发生当日,原告王某某所有的鲁B号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严重,青岛君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拖车服务,原告花费施救费200元。5.山东义邦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接受王某某的委托,对鲁B号车辆因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价格认证,于2019年11月3日作出《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确定鲁B号车辆于基准日2019年9月26日的损失价格为15070元。原告为此花费评估费800元。三被告对该鉴定结论书均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6.事故发生后,原告王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内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车辆损失(鲁B号车辆损失2000元)等损失,已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以(2020)鲁0203民初366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并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理赔完毕。7.被告猴开心旅行社于2019年5月17日成立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负责人为宿某某。庭审中,被告宿某某、被告猴开心旅行社确认被告王某章是猴开心旅行社雇佣的兼职司机,由李常
青介绍入职,如果有工作是打电话或者发给王某章。被告王某章称,是2019年7月26日开始在猴开心旅行社工作,平常工作是由李常青或者王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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