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
2020
郑州知识产权法庭
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
薛永松钱红军
2020年,郑州知识产权法庭共受理侵害著作权类案件1957件,包括刑事案件9件、民事 案件1858件,其中一审民事案件1801件,二审民事案件57件。现选取3件郑州知识产 权法庭审结的典型案例介绍如下。
中国版权
2020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
C H I N A C O P Y R I G H T
1河南万宇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音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杈纠纷案
2唐立燮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杈侵杈纠纷案
3吴雪岚与河南头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开口松子郑州知识产权法庭
案例一
越狱 电影河南万宇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 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音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 网络传播杈纠纷案
I—审:(2020)豫0104知民初464号
二审:(2020)豫01知民终146号
(一)基本案情
由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广州东嘉文化传播 有限公司发行、河南万宇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 宇公司)出品的《我想大声告诉你》DVD专辑第一首歌 曲《我想大声告诉你》系电视剧《蜗居》片尾曲。渝作登 字-2017-B-00236856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音乐作品《我 想大声告诉你》作
者:魏文超、樊凡,著作权人:万宇公司”。后万宇公司发现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阿里巴巴创意公司)运营的虾米音乐网有16个版本 的《我想大声告诉你》,其中2首歌曲需付费后播放下载. 其他14首歌曲可以免费播放下载。于是,万宇公司将阿里 巴巴创意公司、杭州阿里巴巴音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阿里巴巴音乐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立即停 止在“虫下米音乐网( m)”中针对16个翻 唱版本的歌曲《我想大声告诉你》提供信息网络传播服务 的侵权行为;2.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万元以 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公证费1500元:3.本案的诉 讼费由被告承担。
阿里巴巴创意公司辩称:首先,虾米音乐属于音乐类 BBS,为注册用户提供音乐储存平台服务,并非音乐内容 的提供者。其次,虾米音乐在收到原审诉讼材料后,立即 核查被控歌曲的16个版本均是由注册用户上传至虾米音乐 空间。虾米音乐提供了该16个版本歌曲的注册用户个人空
间链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虾米音乐的用户协议也要 求注册用户进行实名认证。最后,在储存和检索服务模式上,虾米音乐提供自助上传系统,由注册用户自助上传音乐和 介绍,按照系统预设的编排方式展现;在检索时,是根据 用户输入的关键词按照算法自动检索排列歌曲.无人工干 预或专门编辑。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阿里巴巴音乐公司辩称,本案与其公司无关。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阿 里巴巴创意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曰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万宇公 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4.1 5万元。
景物描写的句子一审宣判后.被告阿里巴巴创意公司向河南省郑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
(三) 典型意义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1. “避风港原则”的准确适用
梦见金项链‘‘避风港规则”亦称“通知-删除”规则,是互联网 侵权案件中的基础规则之一,主要目的在于豁免网络服务 提供者一定的审查义务,以平衡网络服务提供者、互联网
郑州知识产杈法庭2020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
终端用户和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与“避风港规则”相对应的是“红旗规则”。目前,互联网领域侵权的频发 使得"避风港规则”获得更多关注的同时,也被网络服务 提供者滥用以逃避责任.“红旗规则”就是
对"避风港规则”适用的补充和限制。我国《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 权保护条例》与《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 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较为完整地 体现了 "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但在司法实践的 理解与适用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例如网络服务提供 者的认定、“避风港规则”与“红旗规则"的适用界限等。本案判决对上述问题的解决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网络服 务提供者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信息或者为获取网 络信息等目的提供服务的机构,或可以通俗地理解为网络 服务平台。随着互联网服务的发展,在很多场景下,网络 服务平台可能兼具平台属性和用户属性,其既提供网络服 务,又提供实际内容服务,因此在案件审理中,应当结合 证据进一步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仅证明网络服务提 供者的身份并不足以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还需要其对 侵权行为不存在过错,即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本案 中,阿里巴巴创意公司经营的虾米音乐中有‘‘我的音乐”“音 乐人"等分栏目入口明确发布的相关内容由用户提供,且 阿里巴巴创意公司提交了上传用户的身份资料,这可以证 明涉案被控侵权音频由网络用户自行上传。但被诉侵权音 频系来自知名电视剧《蜗居》片尾曲.阿里巴巴创意公司 对于知名度和关注度较高的作品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和 必要的审查义务。除此之外,阿里巴巴创意公司对被诉侵 权音频有编排整理收费等行为,实际上也通过该种方式推 荐了被诉侵权音频并从中获益。生效判决根据涉案作品的 知名度以及阿里巴巴创意公司编排整理收费等行为,认定 阿里巴巴创意公司存在过错,进而通过“红旗规则’’限制 了“避风港规则”的滥用。
2.以他人音乐作品为基础进行的“再创作”可能构成侵权
以他人音乐作品为基础进行的“再创作”,如果“再 创作”的成果与原作品之间不存在可以被客观识别的显著 差异,或者说两者间差异部分所反映的智力创造程度较低,不符合创造性的要求,那么“再创作成果只能是原作品的复制件。但若‘‘再创作'’的成果与原作品的差异部分是 创作者智力创造活动的结果,体现了创作者富有个性的判 断和选择,则该成果可以构成原作品的演绎作品。如果“再 创作”只是借鉴原作品的思想和表现方式,形成了独立于 原作品的审美表达,则可能构成新的作品。本案中,涉案 音乐作品与原告拥有版权的《我想大声告诉你》词曲相同,只是演唱者不同,表情不同,独创性较低。据此,法院认 定被诉侵权音乐作品是以涉案作品为基础进行的'‘再创作"。且独创性程度较低,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原告的 著作权。
3.利益平衡原则在判赔数额确定中的运用
基于权利客体的特性、授权方式的不同以及利益驱动 等因素,知识产权领域内权利冲突时有发生,如何把握司 法处理尺度一直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权利冲突本质上是 利益冲突,解决权利冲突的关键在于对冲突着的利益及其 反映的价值进行衡量和取舍。而对冲突的利益重要程度进 行衡量与取舍,以及为解决利益冲突提供标准,是利益平 衡观念的具体体现,也是每个法官应该娴熟掌握的裁判方 法。尤其应重点关注以下两类利益平衡:
1.智力创造者与商业利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衡量和 取舍智力创造者和商业利用者之间利益冲突,既
要依据法 律基本规则,又要考量权利现实状态。具体来说,包括以 下几点因素:其一,在先权利是否具备内容和形式上的合 法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保护在先权得到普遍的认可,但构成在先权必须具备时间在先的形式要件和内容合法的 实质要件,且在先权保护并非绝对,如果存在滥用或懈怠 的情形,则不予保护。其二,商业利用行为是否符合公认 的诚实商业道德。善意和恶意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两个重 要的立足点,保护善意行为、制裁恶意行为使法律规则更 加符合人们的法律感情,而善意与恶意的分水岭在于在后 使用者主观上是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知道存在在先权。其 三,判决结果是否经济。经济分析方法为权利冲突解决提 供一个相对现实的标尺,裁判时要适宜权衡双方当事人的 现实利益,尽量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达到一种最优状态。具体到本案,原告的《我想大声告诉你》这一表达形式具 备独创性、可复制性,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符合在
郑州知识产杈法庭
先权形式与实质要件。被告在之后的商业经营中,擅自使 用涉案作品违背了诚实公认的商业道德。因此,法院在权 衡在先权利、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以及权利的现实状态的 基础上,认定禁止在后使用行为构成侵权既利于保护在先 权利,又利于规范在后使用行为。
2.智力创造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利益平衡 观念是知识产权法基石,赋予智力创造者一定程度内的合 法垄断,并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权利,可推动文化与科学的 繁荣发展。但是,合法垄断、超
强保护又会阻碍文化发展与科技创新。因此,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要符合我国经济 社会文化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具体到本案,就是要处理好 原告著作权的适度保护与公众利益需求平衡的关系。涉案 侵权作品虽然系用户自行上传,但是被告对涉案作品进行 编排收费,且虾米音乐作为国内知名的音乐平台,受众广、影响力大,通过涉案歌曲获益的可能性大。因此,法院参 考涉案作品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主观 过错,将赔偿数额酌定为24万元。
案例二
唐立燮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I一审:(2019)豫0104知民初183号
吐司的做法二审:(2020)豫01知民终93号
(一)基本案情
唐立燮于2005年8月15日创作完成的美术作品《漫 客帮形象设定》,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著作权登记证书为豫 作登字:16-01-08-F-8178号。《漫客帮形象设定》系列作 品系由熊、牛、兔子、企鹅、猫等动物为原型,用简单的线 条轮廓、基础的黑白设计出的具有极简风格的动漫卡通形 象。唐立燮发现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腾讯公司)于2013年下半年发行运营游戏“天天爱
消除”中使用的‘‘漫客熊”系漫客帮系列作品的动漫卡通形象之一。唐立燮向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被告侵犯原告《漫客帮形象 设定》作品的相关著作权;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 作权的行为,同时在其网页上发布启事、消除影响;3.判令 被告赔偿原告合理费用支出及损失额共计1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腾讯公司辩称:1.被告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深圳 市南山区法院和深圳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书均认定被告涉案作 品与原告请求保护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构成侵权。原 告就深圳市中级法院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再次进行起诉的 行为构成重复起诉,而且目前原告已经就该生效判决向广东 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应该按照“一事不再理”的规则依法驳回起诉。2.被告起诉行为有恶意诉讼嫌疑,被告 起诉著作权侵权的行为属于重复起诉。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腾讯 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停止在其运营的“天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