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罗婧月等一般人格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开机显示器无信号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罗婧月等一般人格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一般人格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17 
【案件字号】(2021)粤03民辖终210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尹伊 
【审理法官】尹伊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罗婧月;支付宝(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蚂蚁金服(杭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罗婧月支付宝(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蚂蚁金服(杭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罗婧月 
【当事人-公司】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宝(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蚂蚁金服(杭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公费师范生【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罗婧月;支付宝(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蚂蚁金服(杭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系人格权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侵权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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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人格权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居住登记查询单》显示,被侵权人罗婧月经常居住地为深圳市福田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蛙泳技巧【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18:01:27 
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罗婧月等一般人格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民辖终210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某某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3层4间。
     法定代表人:黄浩。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婧月。
     原审被告:支付宝(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某某某某B段801-11。
十字锈图片     法定代表人:陈亮。
     原审被告:蚂蚁金服(杭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某某某某B段801-10/d法定代表人:倪行军。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婧月及原审被告支付宝(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蚂蚁金服(杭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495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人格权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居住登记查询单》显示,被侵权人罗婧月经常居住地为深圳市福田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欢乐颂结局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冀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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