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7.11
【字 号】浙金融办〔2014〕63号
【施行日期】2021.08.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金融办〔2014〕63号
各市、县(市、区)金融办:离婚后怎么办
  为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制度,加强小额贷款公司事中事后监管,我办制定了《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4年7月11日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和完善我省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 小贷公司”)监管工作制度,通过小贷公司监管评级,实现对小贷公司差异化监管和风险预警处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2〕119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监管评级,旨在通过小贷公司经营及风险情况的评估,为实施分类监管、分类引导扶持提供依据,提高监管效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批准设立且评级年度6月30日之前开业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小贷公司监管评级的主体为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 省金融办”)。省金融办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指标体系指引》(以下统称《指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金融办牵头组织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等
省小贷公司试点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全省小贷公司监管评级工作的组织实施、评级结果确认和评定等级等事项。
  第六条 各级金融办根据全省小贷公共信息服务系统采集的信息,对照《指引》中非现场监管指标进行评分。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金融办要明确小贷公司主监管员,通过对小贷公司现场走访、核查以及与管理层会谈,采集信息并对照《指引》规定进行评分。主监管员应准确、全面填制评级工作底稿。主监管员评分结果由县(市、区、市金融办逐级确认后,连同工作底稿一并上报省金融办。
  第八条 省联席会议根据各市、县(市、区)金融办评分结果,结合日常监管、年度审计等信息,综合评定小贷公司最终得分,并依据《指引》确定小贷公司监管评级。
第三章  评级操作流程
  第九条 年度评级由省金融办统一组织,结合省审计厅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结果,周期原则上为一年。省金融办可根据监管周期、小贷公司风险状况及监管资源配置情况作
适当调整。
  年度评级应于评级年度次年6月底前完成。
  第十条 年度评级程序由初评、审核、审定和公布等四部分组成。
  (一)初评。各县(市、区)金融办组织小贷公司试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年度评级的初评工作。以非现场监管指标和主监管员评分结果为依据,结合年度审计等信息,于评级年度的次年3月底前形成年度评级材料并报市金融办。
  县级金融办上报年度评级材料包括辖内各小贷公司基本情况、评级工作底稿、指标指引和年度审计报告(或审计部门的审计调查报告)等。
空调扇效果怎么样  (二)审核。各市金融办组织小贷公司试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结合非现场监管指标和主监管员日常监管情况,在评级年度的次年4月底前形成年度评级建议报省金融办。
  市级金融办除转报县级金融办的年度评级材料,还应包括市金融办在评级年度内主监管员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规及不良(逾期)贷款具体情况、评级打分调整情况说明等。
  (三)审定。省联席会议负责审定最终评级结果,并确定监管评级等次。
  (四)公布。省金融办通过发文、监管会议等形式,向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办、有关单位通报评级结果(不对社会公布)。
第四章  评级要素
  第十一条 监管评级要素包括基本项和一票否决项两个方面。
  (一)基本项主要从支农支小、合规经营、风险防控和接受监管等方面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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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票否决项包括: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发放、账外经营、暴力催贷、通过咨询费和手续费等额外收费且综合收息率超过央行基准利率4倍,以及拒不执行监管处置、态度恶劣的。
  第十二条 监管评级采用综合评级方式。基本项按指标要求相应得分,一票否决项则按要求直接定为不及格。
  第十三条 监管评级结果按标准依次分为A+、A、B、C、D五级。其中A+级和A级为优秀,
龙门石窟位于哪个省份B级为良好,C级为合格,D级为不合格。
  监管评级得分与等级对应标准由省金融办另行制定。
第五章  评级结果与分类监管
  第十四条 监管评级结果应作为衡量小贷公司经营管理及风险程度的主要依据。
  A+级:公司经营合规,风险管理能力强,信贷资产质量好,具有强的持续发展能力。
  A级:公司经营基本合规,风险管理能力较强,信贷资产质量较好,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B级:公司经营合规性一般,风险管理能力一般,信贷资产质量一般,可持续发展能力一般。
  C级:公司在经营规范性、风险管理和资产质量等方面存在较大问题,威胁公司长期可持续经营。
  D级:公司在经营规范性、风险管理和资产质量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基本无法持续经营。
  第十五条 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分类采取相应的监管服务措施。
  (一)对A+级的小贷公司,实施适度审慎监管,在对外融资、政策扶持和开展创新业务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二)对A级的小贷公司,实施审慎监管,在对外融资、政策扶持和新业务核准等方面给予鼓励和支持。
  (三)对B级的小贷公司,应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对董事长或总经理进行诫勉谈话,明确提出存在问题并限期整改,定期开展非现场和现场检查,有条件进行政策支持,适当限制或暂停对外融资等。
  (四)对C级的小贷公司,应作为重点关注对象,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提高现场检查频率、严格控制经营风险,同时限制享受财政支持政策、暂停对外融资,限制创新类业务等。
  (五)对D级的小贷公司,应启动省、市、县三级风险处置机制,采取严格监管措施,限制一般业务;以县级政府为主体,启动停业整顿、重组救助或终止经营等退出机制。对事后发现有严重违规的,可追缴历年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小贷公司监管评级结果仅用于监管目的。有关部门、单位和金融机构参考使用,监管部门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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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8月11日起实施。《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办法》(浙金融办〔20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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