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城市管理局贯彻落实《领导干部为官不作为问责二十一条(试行)》实施细则
赣州市南康区城市管理局贯彻落实
好书推荐卡《领导干部为官不作为问责二十一条(试行)》实
施细则
为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政要求,通过把纪律挺在前面,以强化问责倒逼“两个责任"落实,促进全局中层干部守纪律、讲规矩,有效整治为官不为等问题,宽容干事者,不容无为者,着力在全局营造解放思想、实干担当、赶超发展、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共赣州市南康区委办公室、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领导干部为官不为问责二十一条(试行) 〉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总则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全局科级以下、副股级(含副股级)以上的干部职工(以下简称中层干部).问责坚持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问题倒查、失职追责,宽严相济、惩教结合的原则.中层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纪审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规定问责的方式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以及其他问责方式。以上问责方式,根据具体情形,也可以合并实施.
问责情形及运用
绊脚石的反义词第一条中层干部在工作中不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的,年度内查实一次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两次予以诫勉谈话,三次及以上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或调整岗位.
第二条中层干部未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的,年度内发现一次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两次予以诫勉谈话;三次及以上予以停职检查或调整岗位,是后备干部的同时取消其后备干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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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中层干部不严格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本人、配偶和子女住房、工作安排、调动、投资、出国(境)、婚丧喜庆事宜办理情况,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学习等情况不及时、如实报告甚至隐瞒不报的,视情节予以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整岗位或免职,是后备干部的同时取消其后备干部资格,是拟提拔重用候选对象的,同时取消其候选资格.
第四条中层干部不执行本局集体决定或不按集体决定和自身工作职责履职的,视情节予以诫勉谈话、调整岗位或免职。大学生就业状况调查
第五条对区委、区政府重要会议精神和本局会议精神未及时进行学习的,年度内出现一次责令中层干部作出书面检查,两次予以诫勉谈话,三次予以通报批评,超过三次予以停职检查或调整岗位。
第六条中层干部在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和本局重点工作、重要事项等重大决策中,未按期
按质完成工作的,视情节予以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整岗位或免职。
第七条本局确定的重要工作,涉及几个下属单位、大队、科室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下属单位、大队、科室不主动牵头协调致使工作延误,或协办下属单位、大队、科室不积极支持配合,工作推诿扯皮,致使工作延误,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对相关单位、科室、大队的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停职检查、调整岗位或免职。
第八条中层干部对区委、区政府以及本局工作部署拖延执行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选择变通、推诿扯皮,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年度内出现一次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两次予以诫勉谈话,三次及以上予以通报批评或停职检查;造成较重不良后果的予以调整岗位或责令辞职。
第九条下属单位、大队、科室对上级和本局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到位,受到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机关效能办通报批评,或被报刊、广播、电视等主要媒体曝光批评的,直接责任人一次予以警告,二次诫勉谈话,三次撤职;所在单位、科室、大队的主要负责人一次予以警告,二次予以诫勉谈话,三次写出书面检查,四次撤职.
第十条中层干部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对上级以及本局部署的事项、交办任务,以各种理由不落实,或敷衍塞责,所负责工作热门网络歌曲
处于落后状态,被区领导点名批评或指出工作不到位的,给全局整体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调整岗位或撤职。
第十一条下属单位、大队、科室对领导交办的督办件、批示件,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或对上级要求整改的事项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年度内出现一次责令所在单位、科室、大队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两次予以诫勉谈话,三次及以上予以调整岗位或责令辞职。
第十二条发生众来区非正常访,事前责任下属单位、大队、科室情况不明,未按职能采取有效措施,未落实首问责任制;重点信访案件,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结,又不主动报告进展情况;被区级以上部门通过正式文件通报批评.上述情形年度内出现一次责令所在单位、科室、大队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两次予以诫勉谈话,三次予以通报批评,超过三次予以停职检查或调整岗位。
对众反映的合理合法诉求未依法依规处理,引发越级等非正常访的,上述情形年度内出现一次责令所在单位、科室、大队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两次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诫勉谈话,三次及以上予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停职检查或调整岗位.
第十三条下属单位、大队、科室未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出现对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暴力妨碍执行公务案等重要信息瞒报、漏报、谎报、迟报的,责令所在单位、科室、大队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并予以通
报批评;发生突发情况后参与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所在单位、科室、大队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停职检查或调整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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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中层干部履行职责不到位,应当发现却没有发现,或已发现但未及时纠正查处本下属单位、大队、科室工作人员违规违纪问题而被上级立案审查的,年度内发生一例责令所在单位、科室、大队的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两例予以诫勉谈话,三例及以上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予以停职检查、调整岗位或免职.
第十五条中层干部及其直系亲属参与或变相参与“两违”不整改、不制止、不报告的,根据《关于印发<南康市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康纪发[2011]4号)、《中共赣州市南康区委办公室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坚决遏制新增违法用地和违章建设的通知》(康办字[2014]89号)等文件精神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中层干部组织纪律涣散,不守规矩、不听指挥,不服从组织调配或工作安排;工作纪律松驰,无故迟到早退、擅自脱离岗位,工作时间打牌下棋娱乐、上网聊天购物炒股、工作日午间饮酒;作风浮漂,精神不振,效率低下,业务不精,出工不出力,办事不用心,工作不负责,经常完不成组织或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对举报投诉事项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查而不究、究而不治的,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调整岗位或撤职。
第十七条中层干部在年度考核或评先评优中进行非组织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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