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页、王晓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9
【案件字号】(2020)闽05民终1154号
什么牌子去疤痕效果最好【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魏献平李志军陈琼
【审理法官】魏献平李志军陈琼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吴页;王晓琳;王顺昌;泉州市世贸中心大酒店有限公司
【当事人】吴页王晓琳王顺昌泉州市世贸中心大酒店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长安福特车怎么样吴页王晓琳王顺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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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林镜桂王婉萍林丹张景华
【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吴页
【被告】王晓琳;王顺昌;泉州市世贸中心大酒店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涉嫌经济犯罪应否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权责关键词】代理拍卖变卖合同诉讼请求中止审理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驳回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撤销证明对象质证关联性自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手机打不出去电话什么原因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涉嫌经济犯罪应否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吴页主张王晓琳向其借款,王顺昌、世贸酒店为借款提供担保,虽然提供了《抵押借款合同》、《借条》、《借款利息结欠条》等证据为证,但本案存在如下情况:本案400万元借款系从张燕红的账户转账至吴页账户,再由吴页转账至王顺昌账户,王顺昌收到400万元后即转账233.5万元给庄焕团;案涉《抵押借款合同》、《借条》均由张燕红保管;
吴页认可庄焕团是本案借款的介绍人,并要求庄焕团催讨借款利息;吴页主张本案借款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但对巨额的资金(另案吴页主张出借400万元),吴页无法提供相应的资金来源证据,本案存在隐匿实际出借人、制造资金流水的嫌疑,与本案类似的张燕红诉王顺昌、世贸酒店民间借贷三个案件中,生效民事裁定书已经认定案件涉嫌隐匿实际出借人、制造走账流水、虚增债权债务而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一审裁定驳回吴页起诉并无不当。鉴于本案应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于二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调查取证申请,本院不宜审查认定。如果公安机关认定本案不构成经济犯罪,双方当事人可以再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双方纠纷。 综上所述,吴页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1-27 03:32:33
吴页、王晓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民终11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页。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镜桂,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婉萍,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顺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丹,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华,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世贸中心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进星。
拍一拍 上诉人吴页因与被上诉人王晓琳、王顺昌、泉州市世贸中心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贸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9)闽0503民初97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页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丰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一、本案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与一般民间借贷特征及常理相符,原裁定书主观臆断本案涉嫌隐匿实际出借人、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虚增债权债务等情形,系严重错误的。(一)本案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民间借贷特征。王晓琳因资金需求,向吴页借款400万元,王晓琳以其名下房产为本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王顺昌及世贸酒店为本案借款承担担保责任,以上事实有《抵押借款合同》、《借条》、《借款利息结欠条》为据。吴页与王晓琳一并向房管部门办理了涉案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后,吴页并依约将涉案400万元借款全额转账给王晓琳指定的王顺昌的账户。据此,本案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民间借贷特征。(二)原裁定书主观臆断本案涉嫌隐匿实际出借人、制造
资金走账流水、虚增债权债务等情形,系严重错误的。1.本案不存在隐匿实际出借人情形。出借款项系吴页的自有资金。吴页年事已高,将涉案《抵押借款合同》、《借条》托张燕红保管,与常理、人情伦理相符,一审裁定以吴页“出借时已经达73岁,案涉借款高达800万”为由,草率主观臆断认为不符合一般借款人的基本特征,显然是严重主观武断的。2.本案不存在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赚取”2%利息的情形。经王晓琳的指定,吴页将涉案款项400万元全额转账至王顺昌的账户后,王顺昌要如何支配自己的款项,转给谁,转多少金额,均与吴页无关。吴页除了收到案涉借款部分利息外,未收到王晓琳支付的任何额外款项,且该利息也是属于王晓琳应付的利息,不应认定为“赚取”利息,本案根据不存在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赚取”利息的情形。3.本案不存在虚增债权债务情形。王晓琳向吴页借款400万元,吴页也实际王晓琳支付借款400万元,王晓琳也仅向吴页出具该笔借款400万元的债权凭证。吴页除了收到部分利息外,未收到王晓琳任何额外款项。王晓琳既没有多向吴页支付任何款项,也没有向吴页多出具过任何债权凭证,不存在虚增债权债务情形。二、吴页不仅没有获得任何利益,且自己的合法债权已受到王晓琳的严重侵害,一裁定驳回吴页的起诉,对吴页严重不公。吴页向王晓琳出借400万元,出借至今已长达一年半时间,吴页仅收到部分利息。因王晓琳拒不还款,吴页不得不通过诉讼途径向王晓琳等人主张债权。
可见吴页不仅没有获得任何利益,也没有得到应得的利息,还为此垫付了律师费、诉讼费,而王晓琳等人已获得款项不予偿还。三、补充上诉理由如下:1.一审法院仅凭王顺昌一方的单方陈述就认定本案涉嫌套路贷,不客观、不公正。王顺昌在二审中提交的审核报告是会计师事务所自行制作汇总表,不属于证据,且截取的是部分内容,不完整;为查明案件事实,恳请法庭责令王顺昌提供完整的银行流水供法庭审查。2.从王顺昌提供的材料显示,在出借借款当日,虽然王顺昌收到吴页的400万元借款后有转账给庄焕团,但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庄焕团在收到王顺昌的款项后有回转给吴页,故本案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吴页涉嫌套路贷,因此,王顺昌一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裁定明显错误。3.王顺昌一方均主张庄焕团存在套路贷,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吴页涉嫌套路贷,故本案不应当移送公安,若法院认为案外人涉嫌犯罪,应当将相关的犯罪线索提供给公安,而不应当将本案全部移送。4.王顺昌一方在原审中已明确其于2019年8月份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至今已经长达9个月,公安都没有正式立案,故将本案直接移送公安审查,明显是错误的。5.王顺昌主张其在出借借款当时有转账2335000元给庄焕团,但本案讼争借款是400万元,法院完全可以直接查明该2335000元是否与本案有关,可以依据自由裁量权进行认定,其余的款项王顺昌是没有予以否认的,由此可见,本案不符合虚高债权债务的套路贷核心特点,不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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