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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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贷款金融机构签订真实、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自然人〔即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经国家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的贷款金融机构(即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订立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和房屋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和金融机构不适用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对投保人应归还而未归还的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当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赔款等待期从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发生上述第三条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支付的仲裁费用或诉讼费用及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同一赔案中上述费用的赔偿金额之和以投保人所欠款项的30%为限。金榜题名最精准生肖
责任免除
第五条由于以下原因造成投保人不按期归还欠款,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
〔二〕爆炸、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三〕台风、洪水、地震。
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投保人不能正常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到期还款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
〔二〕当事人采纳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的个人借款合同;
〔三〕被保险人违反《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中的有关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
〔四〕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原借款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修改,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六级几分算过啊〔五〕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担保人就归还借款合同的贷款达成和解协议的。
第七条以下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因未能按期履行借款合同引起的任何、罚息、违约金以及超过保险责任的逾期利息;
〔二〕发生保险事故所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怎样选液晶电视〔三〕按保险单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及免赔率
第九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本金和利息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息的肯定比例。该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起期日和终止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五年。如果借款人提前还清贷款,则保险期间至提前还款日结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纳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
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七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了解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了解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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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成心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峻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了解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除另有书面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否则,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当保险责任。
第二十条如投保人采纳担保方法申请个人贷款,应与被保险人签订担保合同,或与保险人签订反担保合同,并依法办理抵押或者质押手续或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上述担保合同或抵押、质押、连带责任保证无效,则保险人有权拒绝承当赔偿责任,或自解约通知书送达投保人、被保险人之日起解除本保险合同。
贷款期间投保人应将抵押贷款的抵押物投保财产保险;如因抵押物未投保财产保险而导致抵押权益遭受损失,保险人有权拒绝承当赔偿责任。
在归还贷款期间,投保人不得将抵押贷款的抵(质)押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如投保人未履行本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承当赔偿责任,并自解约通知书送达投保人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人的要求和金融机构贷款有关规定对投保人的年龄、经济收入、信用状况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查;被保险人未能尽到上述审查责任的,保险人有权拒绝承当赔偿责任,或自解约通知书送达投保人、被保险人之日起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审查投保人是否在本保险期间内按期将抵押物投保财产保险;如因抵押物未投保财产保险而导致抵押权益遭受损失,保险人有权拒绝承当赔偿责任,或自解约通知书送达投保人、被保险人之日起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三条当投保人一旦发生逾期未还款的行为,被保险人应及时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被保险人如发觉投保人有潜在的违约风险,或在任何有可能导致本保险合同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况,应在十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采取措施降低或排除风险;如被保险人未能履行本义务,对风险显著增加所导致的损失,保险人有权拒绝承
当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如属刑事案件,应马上向公安机关报案;成心或因重大过失未能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局部,不承当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了解或者应该及时了解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有效单证:
〔一〕索赔申请书;
〔二〕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单正本;
〔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担保合同的,被保险人还应当提供担保合同副本;
〔四〕投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个人借款合同副本;
〔六〕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或律师函;
〔七〕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能履行约定的索赔资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局部不承当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法计算赔偿:
〔一〕投保人未提供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的,保险人的赔偿以投保人未清偿借款合同中的贷款本金和贷款利息的局部为计算根底。
〔二〕投保人提供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的,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向投保人和担保人追偿或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后,仍缺乏以清偿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本金与贷款利息的局部为计算根底。
〔三〕在依据本条第〔一〕或第〔二〕项计算的根底上,保险人在扣除保险单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计算赔偿。
一平方千米等于多少公顷〔四〕在核定损失时,如果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贷款本息余额一致,保险人则根据个人借款合同中归还贷款的有关约定进行赔偿。
具体公式为:保险赔款=投保人未能归还的贷款本息〔或向投保人和担保人追偿或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后,仍缺乏以清偿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本息的局部〕×〔1-绝对免赔率〕
在核定损失时,如果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贷款本息余额,赔偿金额则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贷款本息余额的比例计算。
具体公式为:保险赔款=[投保人未能归还的贷款本息〔或向投保人和担保人追偿或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后,仍缺乏以清偿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本息的局部〕/〔投保时贷款本息
余额〕]×〔1-绝对免赔率〕
第二十七条无论借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
〔一〕先归还已逾期局部的欠款,再归还未逾期欠款;
〔二〕对已逾期局部的欠款,按逾期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归还。
第二十八条如果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抵押物发生财产保险事故,投保人应将猎取的财产保险赔偿金首先用于归还个人贷款。
第二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假设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管是否由投保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管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全部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当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当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假设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局部。
第三十条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在收到赔款时,应签署赔款收据和权益转让书,将相关权益转让给保险人。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了解或者应当了解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二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它事项
第三十四条在保险期间内,未还清贷款前,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提前还清贷款的,在提供以下材料后,可解除保险合同:
〔一〕退保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被保险人提供的还清贷款及利息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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