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上海16区共有产权房全⾯向⾮沪籍家庭开放!附申请须知
对于很多⼈来说,在上海买房真的是有⼀定难度的事,尤其是⾮沪籍的朋友,不过好消息来啦!上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全⾯向符合条件的⾮沪籍家庭开放啦。详见政策链接:⾮沪籍将可购上海共有产权房!需满⾜5个条件
据上海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信息,为进⼀步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保障范围,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和《上海市⼈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九部门<;关于进⼀步完善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27号)等⽂件,市房管局⽇前印发《关于开展全市⾯上⾮沪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咨询及受理⼯作的通知》,在本市16个区全⾯启动⾮沪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咨询及受理⼯作,计划于2019年9⽉底之前完成。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须知(⾮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详见下⽂。上海买房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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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籍⼈⼠、⾮沪籍⼈⼠、单⾝⼈⼠、已婚⼈⼠,如何在上海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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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须知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〇⼀九版)
重要提⽰
申请⼈在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时,应当如实申报家庭⼈⼝、居住证、婚姻、社保或个税缴纳、住房、收⼊和财产等基本信息,据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报信息及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个⼈或者单位为申请⼈出具证明材料的,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如在申请审核过程中违反诚信承诺或相关规定,经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查实存在失信⾏为的,将记录失信对象不良信⽤记录,并按照住房保障诚信制度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条件
按照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
2、在本市⽆住房,且在提出申请前五年内在本市⽆住房出售或赠与⾏为;
3、已婚;
材料供货合同范本3、已婚;
4、现⼯作单位应当在提出申请所在地注册连续满⼀年。且在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或个⼈所得税的单位
连续⼯作满⼀年。但在同⼀个区内两个及以上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或个⼈所得税的单位⼯作,且累计⼯作满⼀年的,可以提出申请;
5、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所得税满5年;
6、3⼈及以上家庭⼈均年可⽀配收⼊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家庭⼈均年可⽀配收⼊和⼈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均年可⽀配收⼊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上海户籍申请上海共有产权房的前提是居住证积分达标120分,如何达标,详询鲁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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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选申请⼈和申请受理点
1、⾮本市户籍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且家庭限于申请⼈与配偶,申请⼈、配偶及其未婚⼦⼥和丧偶申请⼈及其未婚⼦⼥三类情形。
申请家庭应当书⾯推举⼀名符合⾮本市户籍家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各项申请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申请⼈作为申请⼈代表。
申请⼈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为,视同申请家庭的⾏为。
2、申请家庭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期内,向符合⾮本市户籍家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各项申请条件⼀⽅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诚信承诺,提交申请材料。
三、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需要提交的材料
1. 申请⼈及其配偶、未婚⼦⼥本⼈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表。
2. 申请⼈及其配偶、未婚⼦⼥的⾝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申请⼈及其配偶、未婚⼦⼥的户⼝簿、《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原件)。
4. 申请⼈及其配偶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单⾝承诺书(原件),丧偶的,提供死亡⽅的⽕化证(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新世界剧组演员表5. 申请⼈在提出申请前63个⽉内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或者个⼈所得税缴纳情况(原件)。
6. 申请⼈⼯作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登记证、社团法⼈或民办⾮企业法⼈证书等)(复印件);
7. 申请⼈及其配偶、未婚⼦⼥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上⼀个⽉末前溯⼀年内的收⼊证明:
(1)在岗⼈员(包括实习、见习⼈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单位和从业⼈员情况证明》、⼯资存折(银⾏卡明细)、加盖公章的⼯资单或者⼯资签收单;若为劳务派遣⼈员,还应提供:劳务派遣关系证明;若为出租车司机,应提供:⽤⼈单位出具的《出租车司机营运信息及收⼊说明》;
(2)长病假、内退、劳动合同中⽌履⾏等离岗⼈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单位和从业⼈员情况证明》;
(3)外省市办理离、退休⼈员应提供:养⽼⾦银⾏存折明细或发放部门出具的养⽼⾦证明;最强大脑第四季
(4)现役军⼈应提供:所属部队出具的收⼊证明或⼠兵证;若为已转业(复员)或退伍⼈员,应提供转业(复员)证明或者退伍证明;
(5)出租房屋⼈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6)领取抚养费⼈员应提供:⽗母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8. 申请⼈及其配偶、未婚⼦⼥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上⼀个⽉末的财产情况证明:
(1)拥有机动车辆⼈员应提供: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辆⾏驶证、机动车辆情况申报表;若所购车辆未登记上牌,提供购车发票或合同;
(2)拥有股票⼈员应提供:指定交易或结算券商出具的对账单(交易明细);
(3)拥有债券⼈员应提供:债券凭证;
(4)拥有基⾦⼈员应提供:基⾦对账单;
(5)拥有商业保险⼈员应提供:保险合同;
(6)拥有本市⾮居住房屋或本市以外房屋(含⾮居住房屋)的应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属凭证(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地使⽤权证、宅基地证等)、房屋照⽚及房屋情况申报表;
(7)拥有公司或企业股份⼈员应提供: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等关于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材料。
9. 申请⼈及其配偶、未婚⼦⼥在规定申请期起始⽇上⼀个⽉末前溯⼀年内出售、赠与、⽀取财产价值
唇膏哪个牌子好超过60000元(含60000元)的,须提供合理说明、资⾦流转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10. 其他与经济状况核对有关的材料。
11. 申请⼈为烈⼠遗属或见义勇为⼈员的,应当提交证明其⾝份的相关材料。
12. 申请⼈及其配偶、未婚⼦⼥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居住证状态、社保或个税缴纳情况、婚姻状况、住房情况和经济状况并公⽰核查结果的书⾯⽂件。
13. 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注:本次⾮本市户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咨询受理⼯作,申请⼈年龄、缴纳社会保险或个⼈所得税等年限统⼀以2019年9⽉30⽇为截⽌时点前溯计算。
四、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审核流程和办理时限
五、因⾃⾝原因退出申请的处理
申请⼈⾃提出申请⾄复审通过并发布登录公告之前,因⾃⾝原因书⾯确定退出申请的,初审或者复审⼯作相应终⽌,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及时书⾯通知核对机构终⽌核查、核对⼯作,并向申请⼈出具终⽌申请审核的书⾯答复。
申请⼈⾃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出具终⽌申请审核的书⾯答复之⽇起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六、关于限制重复申请的规定
除届时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标准发⽣调整的情况以外,申请⼈⾃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书⾯决定、出具初审或者复审不符合准⼊标准的书⾯答复之⽇起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直接作出重复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通知申请⼈。
七、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源和供应标准
不悔梦归处 只恨太匆匆1、计划单列:向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家庭供应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源不同于户籍居民家庭,实⾏计划单列和总量控制,供应额原则上为向本市户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对象供应额的20%左右;
房源供应充⾜的郊区,可根据辖区房源情况,适当扩⼤供应规模。
注:经向市住房保障机构了解,为保障2019年⾮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源供应,市住房保障机构正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筹集落实房源。本市⾮本市户籍申请家庭的房源供应将计划单列,郊区以区为主,充分利⽤好辖区内配建保障性住房房源;中⼼城区可申请市统筹⼤居房源,市统筹⼤居房源预计主要分布在浦东惠南、奉贤南桥东、松江南
保障性住房房源;中⼼城区可申请市统筹⼤居房源,市统筹⼤居房源预计主要分布在浦东惠南、奉贤南桥东、松江南站、嘉定黄渡和宝⼭顾村拓展等基地。待房源项⽬和价格明确后,将适时向社会和申请家庭公布。
2、轮候供应:申请家庭数量较多时,通过轮候供应⽅式操作。
由⾮本市户籍家庭申请地的街道(乡镇)和区住房保障机构分别负责初审和复审,区住房保障机构定期组织申请家庭摇号排序和供房选房。
3、供应标准:⾮本市户籍家庭⼈数为2⼈或3⼈的,购买⼀套⼆居室;⼈数为4⼈及以上的,购买⼀套三居室。申请家庭可以根据⾃⾝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的房型。
⼋、共有产权房销售基准价格、销售价格和购房⼈产权份额
怎样卸载360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格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开发建设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经济承受能⼒和周边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报相关部门批准。
单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价格,按照销售基准价格和上下浮动幅度确定。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价格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明码标价,向社会公布。
购房⼈产权份额按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占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例予以合理折让后确定,但购房⼈产权份额应不低于50%。
九、共有产权房申请⼈轮候排序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对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审核并经登录公告的申请⼈,公开通过计算机程序摇号或者抽签等⽅式进⾏选房排序,其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优先供应对象与其他对象分别选房排序。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组织选房排序时,下列申请⼈应当排列在其他申请⼈之前:(⼀)烈⼠遗属;(⼆)见义勇为⼈员。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根据选房排序结果建⽴轮候名册,每户取得⼀个轮候序号,并按照轮候序号依次选房。
⼗、申请家庭购房经济能⼒预评估
申请家庭在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时应该量⼒⽽⾏,综合考虑家庭经济承受能⼒,在选房前及时通过银⾏和公积⾦贷款咨询,了解贷款政策和贷款年限、额度等,结合⾃⾝情况选择合适的房源。
⼗⼀、关于申请⼈⼈员减少情况的处理
在申请审核、轮候供应过程中,申请⼈因离婚、死亡等原因发⽣⼈员减少情况的,申请⼈及相关亲属应当及时以书⾯⽅式报告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仍按照原申报情况继续申请或者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视为隐瞒虚报⾏为,按照有关规定进⾏处理。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确定
家庭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申请家庭协商确定购房⼈,作为其产权份额的共同共有⼈,其余申请⼈为同住⼈。
申请⼈之间达不成⼀致意见的,全体共同申请⼈为购房⼈。
⼗三、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签约
申请⼈应当在签订选房确认书后的两个⽉内,与项⽬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并与房屋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房屋使⽤管理协议》。
签订选房确认书⽇期早于所选房源取得预售许可证⽇期的,以房源取得预售许可证⽇期为计算签约时限的起始⽇。超过两个⽉未签订购房合同的,按本《须知》第⼗四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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