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发布危害网络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发布危害网络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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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火炬之光局域网联机
【公布日期】2020.09.23
【分 类】其他
正文
 
江苏法院发布危害网络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编者按
  近年来,各类危害网络安全犯罪持续高发蔓延,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侵害人范围广泛,社会危害十分严重,人民众反映强烈。为进一步揭示各类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违法性质,
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彰显全省法院依法严惩危害网络安全犯罪的坚定立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七起危害网络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利用DDOS流量攻击手段侵害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件,利用非法获取的账号密码篡改政府网站数据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件,非法获取他人手机账号密码以解锁手机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案件,以及批量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等。
 
一、朱某亮、朱某兵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徐州睢宁疫情最新消息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亮、朱某兵等人为骗取他人钱款,购买机票网站的源代码进行修改,制作了假“民航票务”网站,同时通过伪造资料等手段非法控制某网站部分推广账号,后将假“民航票务”网站自动链接到非法控制的推广用户网站,并将关键词修改为“特价机票”等内容后置顶推广。当被害人在某网页上搜索“机票”相关内容时就会优先出现假“民航票务”网站,在
低价、特价机票的引诱下登录该网站购买机票,从而被骗钱款。为提高成功率,作案团伙在某酒店长期包房,安排人员冒充客服接听电话,引导被害人重复操作付款,并有专人对网站进行管理和维护,共计骗取18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6563元。
  另外,涉案团伙还从网络上购买需要贷款人员的信息资料,冒充北京某融资公司的工作人员和贷款对象取得联系,以办理贷款为由获取被害人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后再由专人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以正式贷款需要20%的准备金进行资金验证为名,让被害人将钱款打入事先已获知密码的银行卡,将钱款转走,通过这种手法得款13万余元。
  裁判结果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朱某亮、朱某兵等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九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对已经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23210元,发还各被害人。
  警示意义
  当前,分子利用网络技术,搭建虚假网站实施网络活动呈现高发态势,这类犯罪具有隐蔽性、欺骗性,难以被发现、识破,严重侵害了人民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人朱某亮等人为骗取财物,通过伪造资料等将制作的假“民航票务”网站自动链接到非法控制的搜索引擎推广网站,并篡改关键词,实现搜索结果的优先呈现,该组织还有明确分工,雇佣人员租用特定场所,长期从事活动,欺骗性强,危害性大。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对涉案被告人依法予以严惩,体现了对电信网络犯罪从严打击的坚定立场。
 
二、唐某等人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被告人唐某、王某,建立一个具有会员充值、任务提交功能的DDOS(分布式拒绝服务)网站,并通过网络推广等方式吸收有DDOS攻击需求的人员在网站进行注册会员、充值及提交DDOS攻击任务。被告人唐某、肖某在接收到DDOS攻击任务后,通过登
陆取得DDOS攻击权限的网站,对会员提交的攻击任务的IP等内容进行DDOS流量攻击,致使被攻击的IP等内容的关联网站、服务器等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被告人蔡某、李某、刘某、张某及其公司,先后在该网址注册会员并充值,提交对其他同类网址平台IP等的DDOS攻击任务,通过唐某等人的行为,造成多台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裁判结果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唐某、王某等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并判令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
  警示意义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DDOS攻击已经成为不良商业竞争、非法牟利的常见手段,并呈现
攻击强度越来越强,影响范围越来越大的态势。本案涉案被告人唐某等人架设DDOS攻击网站,承揽DDOS攻击业务,并通过DDOS对80余个目标IP网站进行流量攻击,造成网络瘫痪,致使目标主机不能提供正常服务,合法用户提交的需求无法回应,严重破坏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功能和信息网络通信秩序。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被告人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刑罚,坚决打击各类滥用DDOS等网络技术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活动。
 
三、潘某、谷某某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潘某伙同谷某某等人,凭借非法获取的登录账号进入某市地税“金税三期”系统后,通过修改、添加缴税数据的方式将不符合该市住房限购条件的个人信息添加到缴税信息中,再把改动后生成的《税收完税证明》卖给相关房产中介人员,以此帮助他人规避住房限购政策,同时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
牛大骨汤
  截至案发,共有352条不符合住房限购条件个人信息被添加到“金税三期”系统中,已打印出337份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被告人潘某从相关房产中介处获取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24.9万元。
  裁判结果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违法所得二万五千元以上,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属后果特别严重,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认定,潘某等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九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对已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七万五千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剩余非法所得人民币四百九十四万四千元责令被告人继续退缴。
  警示意义天书奇谈骑宠
  维护网络安全不仅要筑起保护信息的“高墙”,更要严惩窃取、篡改信息的“内鬼”。本案中被告人谷某某等人均系某公司驻税务系统的工作人员,本该协助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工作,
然而却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登录账号,继而实施侵入地区税务信息系统篡改税务信息数据等一系列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严重破坏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安全,同时对当地购房政策的有效执行造成影响,社会危害性明显。据此,人民法院对各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如何删除搜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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