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完善造血干细胞移植医保支付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支付结算
【发文字号】沪人社医[2015]71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12.28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简单又含深意的网名
起名大全武汉科技大学是211吗国庆诗词大全100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完善造血干细胞移植医油烟机安装
保支付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医〔2015〕717号)
离镜渣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完善造血干细胞移植医保管理政策,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保支付办法
(一)参保人员造血干细胞移植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不再试行按病种付费。
(二)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医疗费用仍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
诊规定支付。
参保人员术后门诊抗排异,应在移植医院进行定点。在非移植医院发生的门诊抗排异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造血干细胞移植住院和术后门诊抗排异所发生的个人现金自负的医疗费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实施办法》(沪医保〔2004〕126号)的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范围。
(四)参保人员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应符合适应症范围(附件1)。
(五)参保人员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所发生的供体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医保服务规范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医保诊疗项目管理,做到合理医疗,减少浪费,特制定《造血干细胞移植医保服务规范》(附件2)。各有关医疗机构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坚持因病施治,加强医保服务质量与费用管理,认真执行有关诊疗项目医保服务规范,为参保人员提供良好的基本医疗服务。
三、有关事项
(一)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和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分别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二)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原《关于造血干细胞移植医疗费用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6〕85号)同时废止。原本市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造血干细胞移植医保支付的适应症范围
2.造血干细胞移植医保服务规范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5年12月28日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