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城乡困难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4.21
∙【字 号】黄政办发〔2020〕9号
∙【施行日期】2020.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2023年立春图片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城乡困难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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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黄冈市城乡困难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4月21日
黄冈市城乡困难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救助工作,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减轻困难众患重特大疾病的
经济负担,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第374号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7〕38号)和《省医疗保障局 省民政厅关于加大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力度的通知》(鄂医保发〔2019〕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医疗救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统筹、托住底线,突出重点、分类救助,公开公正、救急救难”的原则,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减轻救助对象医疗支出负担。
二、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为持有本地户籍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困难众:
(一)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低收入救助对象。
(三)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或批准的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认定。
三、救助方式和标准我一个人歌词
(一)参保救助。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采取代缴方式予以全额资助。资助资金直接划入医保财政专户。
(二)门诊救助。特困供养人员门诊救助标准定额为每人每年500元。集中供养的,资金拨给供养机构统筹管理使用;分散供养的,资金拨付个人账户。
广东2014高考 (三)住院救助。
1.基本医疗住院救助。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不超过大病保
险起付线(含)的部分,特困供养人员按100%比例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贫困人口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
幼稚的近义词 2.重特大疾病医疗住院救助。医疗救助对象中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大病保险的,可确定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
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其他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按30%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万元。
(四)精神疾病救助。对重度精神病患者实施免费住院。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住院的,特困供养人员每年送诊时间不受限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原则上每年送诊不超过6个月;其他对象原则上每年送诊不超过1个月;对于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困难、
有暴力倾向、可能造成社会危害的重度精神病患者,不论属何种对象,都可以安排免费住院,直至病情基本稳定,其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由医疗救助解决。
四、救助程序
医疗救助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
(一)即时结算。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且在医保结算系统上结算的,实行即时结算救助。患者终结后,只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其他费用由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机构与医保局对账后结算。
(二)医后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及未在医保系统结算的救助对象,应在终结且经民政部门认定后1个月内,向所在乡镇医保服务中心递交医疗救助资料。乡镇医保服务中心收集相关资料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县级医疗保障局。
住院发票超过2年未申请医疗救助的不予救助。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领导机制。医疗救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开展医疗救助工作。医保、财政、民政、扶贫、卫健、残联、银保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各项工作,更好地发挥医疗救助救急救难的作用。
怎样哄女孩子开心 (二)健全筹资机制。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医药费用增长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除中央和省级财政下拨的补助资金外,各地要确保财政足额安排本级医疗救助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
(三)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医保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做好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及与相关部门综合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协助医保部门参与制定医疗救助政策;民政部门负责各类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和协助医保部门做好资助参保工作;扶贫部门负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认定和资助参保工作;卫健部门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及其伤残子女认定和资助参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监督管理等工作;残联部门负责丧失劳动能力的认定和资助参保工作;银保监部门负责承办大病保险机构从业资格审查以及偿
付能力、服务质量和市场行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承保大病保险机构做好大病保险承保经办工作。
(四)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各地医保、财政、民政、扶贫、卫健、残联、银保监等部门及商业保险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院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不按规定办理医疗救助对象认定和审批、发放医疗救助资金的相关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依法给予处罚或行政处分;救助对象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由各地医保部门依法打击并追缴资金。在医疗救助工作中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市政府在本办法印发实施之前公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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