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易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石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海易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石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2 
【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268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明明孙琦甘玉军 
【审理法官】什么时候是教师节陈明明孙琦甘玉军 
校园走廊文化【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青岛海易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石健  五一节问候图片
【当事人】青岛海易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石健 
【当事人-个人】石健 
【当事人-公司】青岛海易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娜山东明颖律师事务所;刘坤山东向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娜山东明颖律师事务所刘坤山东向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娜刘坤 
【代理律所】山东明颖律师事务所山东向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青岛海易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石健 
【本院观点】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庭审查明事实,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石健的月工资标准如何认定。海易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处于优势地位,负有管理义务,海易公司对于其出具证明和工资明细表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海易公司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更负有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法定义务,海易公司应当承担其出具证明和工资明细表的一切法律后果。海易公司提交的2016年3月和2016年4月工资表中有石健签字确认,石健对其签名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石健在该两个月的实得工资数额与该两个月工资表载明的数额相一致,该两个月工资数额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具备。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力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开庭审理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婴儿奶粉销量排行榜【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庭审查明事实,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
问题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石健的月工资标准如何认定。对此,本院认为。    首先,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和《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条均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等,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故,对于石健在2017年6月至2019年5月期间的工资发放情况,海易公司负有举证责任;对于石健在2017年6月之前的工资发放情况,石健负有举证责任。    其次,关于举证责任完成情况,石健主张应以其在一审期间提交的证明和工资明细表作为其月工资认定依据,海易公司辩称该证明和工资明细不能作为月工资认定依据,应以其公司提交的工资明细表作为石健的月工资认定依据。因石健提交的证明和工资明细表加盖有海易公司公章,海易公司认可该证明和工资明细表系由其公司出具,一审采信该证明和工资明细表并无不当。而海易公司提交的工资明细表没有石健签字确认,因石健在本案中不予认可,一审未采信海易公司提交的工资明细表亦无不当。关于海易公司的抗辩主张,本院认为,海易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处于优势地位,负有管理义务,海易公司对于其出具证明和工资明细表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海易公司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更负有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法定义务,海易公司应当承担其出具证明和工资明细表的一切法律后果。故,海易公司仅以该证明和工资明细表系应石健要求而出具
为由否认其在本案中的证明力,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因海易公司未能提交予以备查的工资发放原始凭证,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石健在2017年6月至2019年5月期间的月均工资标准,海易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一审根据石健提交的证明和工资明细表载明的内容,核算石健在2017年6月至2019年5月期间的应得工资数额及石健的经济补偿,并无不当。因石健提交的证明和工资明细表未载明2017年6月之前石健的工资发放情况,一审以该证明和工资明细表为依据认定石健在2017年6月之前的月均实发工资,有所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石健应当举证证明其在2017年6月之前的工资标准。因石健和海易公司均不能提供直接有效证据证明石健在2017年6月之间的月工资标准,综合石健和海易公司提交的所有证据,本院认为,海易公司提交的2016年3月和2016年4月工资表中有石健签字确认,石健对其签名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石健在该两个月的实得工资数额与该两个月工资表载明的数额相一致,该两个月工资数额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具备工资的基本特征,故本院以该两个月工资作为认定石健2017年6月之前月平均实发工资的依据,即石健在2017年6月之间的月平均实发工资标准为3444.51元[(3457.07元+3431.95元)/2]。综上,海易公司在2016年3月至2019年5月期间(扣除石健请假期间)共计欠付石健工资46232.99元(3444.51元×15个月+5259.71元×21个月-115888.57元)
,石健要求海易公司支付工资126128.96元,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关于石健的其他仲裁请求和一审判决的其他判项,双方均认可一审判决结果,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海易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3民初82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3民初82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青岛海易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石健工资差额46232.99元、经济补偿19506.97元、防暑降温费560元;    三、驳回石健的其他仲裁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青岛海易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青岛海易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tf卡是什么卡
【更新时间】2022-08-31 12:57:5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石健自称自2015年11月到青岛海易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工作,2016年8月劳动关系被转移到海易公司处,海易公司认可石健自2016年3月到其单位工作。    海易公司为石健出具工资明细,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共计扣除代扣个人保险费3764.52元(月均313.71元)后共计实发工资63116.54元(月均5259.71元)。2018年9月3日,海易公司为石健出具证明,证明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石健请假80天,请假前三个月平均工资为5680.28元。2016年3月海易公司为石健发放工资3457.07元、2016年4月3431.95元、2016年12月30日预先发放3000元、2017年1月22日预先发放15000元、2017年清明工资5000元、2017年5月4000元、2017年9月2日发放部分工资5000元、2017年9月22日发放部分工资10000元、2017年12月发放以前部分工资4000元、2018年2月7日发放工资10000元、2018年2月11日发放工资10000元、2018年8月31日财神节工资3000元、2018年9月21日中秋节部分工资3000元、2018年12月28日发放部分工资4000元、2019年1月29日发放部分工资3000元、2019年4月30日发放奖金5000元,2017年6月23日,石健预支工资30000元。至2019年1月,海易公司为石健发放工资85888.57元,2017年6月23日石健预支工资30000元。2019年1月后的工资海易公司未发放。海易公司无证据证明已为石健发放2018年防暑降温费。    2018年6月14日,石健下班
共享打印机无法连接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18年8月14日,石健被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8年12月5日,石健被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10级伤残。期间,2018年6月15日至2018年9月2日,石健请假80天。    2019年6月,石健以海易公司拖欠工资为由申请仲裁,2019年7月22日,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二〇一九年平劳人仲字第421号裁决,裁决:海易公司与石健劳动关系于2019年6月解除,海易公司支付石健工资差额68220.83元、经济补偿金19557.20元、带薪年休假工资4836.5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864元、防暑降温费560元,海易公司为石健办理档案和社会关系转移手续。海易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石健未起诉,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石健放弃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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