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云凯、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
封云凯、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监督  类似一个爹爹三个娃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4 
迎国庆黑板报内容【案件字号】(2021)湘01行终1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邓文莉周永傅美容 
【审理法官】邓文莉周永傅美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封云凯;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封云凯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个人】封云凯 
【当事人-公司】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代理律师/律所】甘橙辰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唐晴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甘橙辰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唐晴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甘橙辰唐晴 
【代理律所】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封云凯 
【被告】执行力培训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院观点】根据雨花区市监局调查取得的检验报告,上诉人所举报的产品魔芋素毛肚(香辣味)属检验合格产品。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管辖现场笔录反证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小投资好项目【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雨花区市监局调查取得的检验报告,上诉人所举报的产品魔芋素毛肚(香辣味)属检验合格产品。上诉人主张属不合格产品,与上述证据不符,其对该检验报告不予认可,但未提供充分反证,对其主张不予认可。关于上诉人提出其举报的魔芋素毛肚(香辣味)不属酱腌菜,不应添加脱氢乙酸钠的问题。经查,该主张与其举报产品的《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不符,与检验报告也不符。其主张魔芋素毛肚不属新鲜蔬菜,与一般认识不符,其据此主张魔芋素毛肚(香辣味)不属酱腌菜,添加脱氢乙酸钠即属
违法,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雨花区市监局经依法调查,认为上诉人举报的问题不属实,并据此不予立案,并无不当。长沙市市监局收到上诉人的复议申请后,经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亦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综上,上诉人的各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封云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9 01:54:59  怎么挖比特币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封云凯于2020年6月9日通过长沙市市监局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爱上我公司销售的“百草味素毛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称其于2020年5月24日在爱上我公司经营的爱上我食品专营店购买了一件百草味素毛肚180g,金额9.9元,称该产品不属于GB2760-2014中的“腌渍的蔬菜”类别,不应适用蔬菜制品中的酱腌菜类别进行食品添加剂管理,且该产品添加有脱氢乙酸钠违法。收到封云凯的举报线索后,雨花区
市监局于2020年6月15日前往被举报人爱上我公司注册经营地进行现场核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调取了爱上我公司及被举报产品供应商经营证照资料、产品进货单、产品外包装照片以及产品《检验报告》。被举报产品食品名称为“魔芋素毛肚(香辣味)”;配料:魔芋凝胶制品(水、魔芋粉、食用木薯淀粉、二氧化钛)、大豆油、食用盐、白砂糖、辣椒、酵母提取物、香辛料、谷氨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脱氢乙酸钠、D-异抗坏血酸钠、柠檬酸、食用香精香料;生产商:湖北一致嘉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保质期:8个月。被举报产品生产商湖北一致嘉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登记的食品类别为“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蔬菜制品,方便食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中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蔬菜制品;类别编号:xxx;类别名称:酱腌菜;品种明细:酱腌菜[其他(1、即食雪魔芋、即食魔芋干、即食魔芋脆、即食素毛肚、即食素鱿鱼、即食素蹄筋、即食魔芋豆干等)]。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出具的编号:xxx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魔芋素毛肚(香辣味),该产品经检验,所检指标符合GB2714-2015,GB2760-2014在内的各项标准中规定的技术要求。雨花区市监局经调查,认为爱上我公司能够提供被举报产品生产厂家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提供了证据证明其所采购的食品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故于2020年6月17日,经审批程序,决定不予立案。封云凯不服,向长沙市市监局申请行政复议。长沙市市监局于2020年7月15日受理后,向雨花区市监局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雨花区市监局于2020年7月27日向长沙市市监局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交相关证据。长沙市市监局经审查,于2020年9月7日作出(长)市监复决字(2020)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雨花区市监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封云凯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雨花区市监局对本案中原告举报事项具有进行核查及处理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雨花区市监局在法定期限内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在核查过程中,查验了被举报人提供的
经营证照资料、被举报产品供应商经营许可证照资料及被举报产品检验报告、进货单。通过查看上述证照材料及产品检验报告,查明被举报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无法认定被举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被举报产品生产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食品生产许可事项具有法律效力且符合法律规定。雨花区市监局对本案中原告举报事项履行了核查及处理的法定职责。雨花区市监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长沙市市监局收到封云凯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维持雨花区市监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雨花区市监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长沙市市监局作出的(长)市监复决字(2020)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封云凯的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封云凯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封云凯上诉称:一审判决不公平,依法应予撤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金融学专业全国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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