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睿超、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服务合同纠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1
【案件字号】(2020)皖07民终986号
【审理程序】二审 u盘写保护怎么去掉
【审理法官】刘策朱小文戴瑞亭
【审理法官】刘策朱小文戴瑞亭
【文书类型】判决书
河蚌怎么做好吃【当事人】开普勒-22b沈睿超;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
【当事人】沈睿超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沈睿超
【当事人-公司】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钟心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罗勤安徽怀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钟心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罗勤安徽怀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钟心罗勤
【代理律所】关于春夏秋冬的诗句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安徽怀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沈睿超
【被告】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
【本院观点】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高速地产集团铜陵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高速铜都天地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交换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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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高速地产集团铜陵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高速铜都天地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据《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依约为包括沈睿超在内的小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沈睿超作为业主,在接受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后,应当负有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等费用的义务。因此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向沈睿超主张收取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沈睿超于2017年9月29日与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为沈睿超所有的铜都天地花园商铺5-4室业主(建筑面积144.66平方米)提供物业服务,商业物业为每月每平方米2.50元。沈睿超上诉称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未提供相应质量的物业服务,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沈睿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沈睿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19:47:29
沈睿超、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07民终986号
周冬雨获金像奖最佳女主角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睿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心,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高速铜都天地某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584687140(1-1)。
负责人:胡业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勤,安徽怀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翠,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睿超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20)皖0705民初3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本案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沈睿超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沈睿超按每月每平米一元的标准支付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合计4339.8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房屋渗漏、太阳能、门禁不能使用等问题,依法应减少收取物业服务管理费。依据《业主临时规约》第28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6条第1款之规定“具体物业费标准以铜陵市物价局核定为准",而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一直未能提供物价局最终核定的书面文件,即本案物业
费收费标准还未最终确定。一审判决认定物业管理费标准为每月每平米2.5元与事实不符。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辩称,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已完全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提供物业服务,沈睿超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全额交纳物业费用。小区太阳能属于房屋的配套设施设备,存在问题应由开发商进行解决,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单位,在接到业主反映后一直在与开发商进行沟通,责任不在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小区门禁经过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与开发商沟通,开发商已投入大笔资金对小区各栋楼的门禁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现已完好,不存在问题,只是部分业主在进出时不愿意随手关门或用物品阻止门关上,导致门禁系统未完全发挥作用,但造成此问题的主要原因不在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不应由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承担责任。沈睿超的房产是商铺,根据法律规定,商铺非普通住宅小区,其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市场调节价,而且到目前为止,铜陵市政府没有针对非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指导或规定。故商铺的物业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是合法有效的。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驳回沈睿超的上诉请求。
太想爱你原告诉称 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沈睿超立即向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支付自2015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物业费19167.45元;2.请求判令沈睿超按照每天应交款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支付违约金直至缴清全部物业服务费之日止,暂截止2020年3月31日应支付违约金4891.9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沈睿超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7月1日,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高速地产集团铜陵有限公司签订《高速地产铜都天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为高速铜都天地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约定了物业费收费标准为商业每月每平方米2.50元,公共耗能费据实分摊,该合同自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止。同时合同约定上述费用每半年支付一次,首次缴纳一年,之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个缴费周期(半年)前20日内履行缴纳义务,逾期缴纳物业费的,从逾期之日起以应缴物业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沈睿超于2017
年9月29日与该商户的开发企业办理领房验收交接手续,并与同日与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为沈睿超所有的铜都天地花园商铺5-4室业主(建筑面积144.66平方米)提供物业服务,商业物业为每月每平方米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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