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高速濮鹤分公司、孙克宝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高速濮鹤分公司、孙克宝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0 
【案件字号】(2020)豫09民终278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董会平王利霞张志启 
【审理法官】董会平王利霞张志启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高速濮鹤分公司;孙克宝;孙达;孙炎;孙笑;孙萌遥;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中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高速濮鹤分公司孙克宝孙达孙炎孙笑孙萌遥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中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孙克宝孙达孙炎孙笑孙萌遥 
中秋节教师节快乐祝福语【当事人-公司】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高速濮鹤分公司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中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梅飞龙河南千盈律师事务所;张凯北京智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梅飞龙河南千盈律师事务所张凯北京智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梅飞龙张凯 
【代理律所】河南千盈律师事务所北京智都律师事务所 
今年高速免费时间2022春节
西藏林芝【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高速濮鹤分公司 
【被告】孙克宝;孙达;孙炎;孙笑;孙萌遥;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中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 
【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受害人遭受侵权死亡的事实均无异议。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恢复原状第三人法定代理人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受害人遭受侵权死亡的事实均无异议。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答辩意见以及有关证据,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高速濮鹤分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应就孙克宝等五人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一审认定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比例是否适当,各项损失计算是否正确。    关于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一款:“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地方标准的要求尽到安全防护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规定,在道路上堆放、倾倒及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
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及警示等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收费高速公路属于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管理者亦能够获取利益因此其更应当尽到勤勉、谨慎的注意义务确保车辆安全通行。本案中,涉案路段前一宗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高速濮鹤分公司负有对高速公路进行巡查并且及时清除路上障碍物的职责。高速濮鹤分公司虽主张履行了巡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清障处理措施,但不能据此证明已达到了足以保障公路安全通行的目的。案涉道路交通事故正是由于高速濮鹤分公司仅在事故发生处路面上设置锥形警示标志,未在该处前方采取任何提示措施,导致案涉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一审法院据此认为高速濮鹤分公司作为涉案交通事故路段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二,高速濮鹤分公司作为涉案交通事故路段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本案案情及过错程度大小等进行综合分析,认定高速濮鹤分公司承担40%的过错责任并无不当,高速濮鹤分公司上诉主张应由董志荣承担全部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孙克宝等五人的诉讼请求和所举证据,以及高速濮鹤分公司等人的质证意见,结合相关标准计算孙克宝等五人的损失亦无不当。    综上,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高速濮鹤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
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64元,由上诉人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高速濮鹤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2-23 16:26:09 
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高速濮鹤分公司、孙克宝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9民终278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高速濮鹤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濮阳至鹤壁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39712
988OR。
     负责人:秦浩,该公司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文。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飞龙,河南千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克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1。
     以上四被上诉人法定代理人:孙克宝,系以上四被上诉人之父。
一嗨租车价格     以上五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北京智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中心,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某某交通运输厅综合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000562471795H。
     法定代表人:尹如军,该公司主任。
在线对其隐身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黄河路西段菜篮子服务中心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4405794XU。
     负责人:李艳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成科。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高速濮鹤分公司(以下简称高速濮鹤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克宝、孙达、孙炎、孙笑、孙萌遥(以下简称孙克宝等五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中心、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濮阳支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2020)豫0923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贸易公司名称大全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