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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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
**小区业委会筹备组
约
编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关于加强和规范黑龙江省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目的)
为维护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建
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完善、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建筑区划名称:;
建筑区划座落:哈尔滨市(区、市、县)街道号;
建筑区划构成(包括经济技术指标,见附件一)
建筑区划所属物业类型:住宅及商业(住宅、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商业、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类型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模式)
本建筑区划内,实行由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物56个民族的服饰
业管理模式。
第四条(物业共有部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共有权:htc售后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箱、避雷装置、通讯线路等设备。
(二)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围墙等。
本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明细表,见附件二。
第五条(共有部分的管理、经营与收益分配)
(一)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二)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三)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统一实施。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按下列第2、3种方式分配,如还有剩余,可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1、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2023年躲春的属相
2、用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
3、用于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4、用于弥补建筑区划内物业服务费用的不足;
属于相关业主共有部分,按下列第1种方式分配:
1、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2、用于业主小组会议召开;
3、用于弥补相关建筑物的物业服务费用不足。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的违约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并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五)所得违约金和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
(六)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应当至少每半年在建筑区划内公布全体业主共有部分、部分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七)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不得享有所得违约金和经营物业共有部分业主所得收益的分配。教师节祝福语大全感动
(八)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六条(共有部分保险)
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及公众责任保险,由全体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大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并由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代行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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