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连池市万泰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哈尔滨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服务合同纠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4
【案件字号】(2020)黑11民终335号
绝地求生pc版【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云峰王晓芳曹伟
【审理法官】刘云峰王晓芳曹伟
【文书类型】裁定书
把的组词【当事人】五大连池市万泰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哈尔滨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邸风铃
【当事人】五大连池市万泰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哈尔滨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邸风铃
【当事人-个人】邸风铃
古风歌曲【当事人-公司】五大连池市万泰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哈尔滨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五大连池市万泰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邸风铃
【被告】哈尔滨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
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诉讼权利能力第三人证明发回重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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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根据上述规定,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本案中,万泰花园业委会未向法院提交业主大会同意或授权其提起诉讼的相关证明材料,故万泰花园业委会当前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不享有诉讼权利能力。一审裁定理由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但结论正确,应
予维持。 综上,万泰花园业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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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起诉不是万泰花园业委会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万泰花园业委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不予收取。本
【二审上诉人诉称】花束包装万泰花园业委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或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天达物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由于万泰花园业委会成员绝大多数年龄都在70岁左右及其他因素,万泰花园业委会于2019年7月29日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授权张龙主任(55岁)负责主抓本届业主委员会剩余任期工作,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签字通过,原主任迟桂珍(73岁)也亲笔签字,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二条关于业主选委员、委员选主任的规定。万泰花园业委会与天达物业公司物业服务纠纷多年得不到解决,通过法院诉讼方式解决是经过万泰花园业委会表决签字同意授权的,是万泰花园业委会的真实意思表示。业主委员会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公认原则,一个人的意见不代表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业主委员会最基本的职责就是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所以万泰花园业委会作为本案的原告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提起诉讼,是合法原告,完全符合起诉条件。一审法院未经开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综上,万泰花园业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五大连池市万泰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哈尔滨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
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1民终33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五大连池市万泰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五大连池市万泰花园小区。
负责人:迟桂珍,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端午节的祝福语短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丽江路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宏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邸风铃。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五大连池市万泰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万泰花园业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达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20)黑1182民初6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万泰花园业委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或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天达物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由于万泰花园业委会成员绝大多数年龄都在70岁左右及其他因素,万泰花园业委会于2019年7月29日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授权张龙主任(55岁)负责主抓本届业主委员会剩余任期工作,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签字通过,原主任迟桂珍(73岁)也亲笔签字,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二条关于业主选委员、委员选主任的规定。万泰花园业委会与天达物业公司物业服务纠纷多年得不到解决,通过法院诉讼方式解决是经过万泰花园业委会表决签字同意授权的,是万泰花园业委会的真实意思表示。业主委员会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公认原则,一个人的意见不代表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业主委员会最基本的职责就是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所以万泰花园业委会作为本案的原告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提起诉讼,是合法原告,完全符合起诉条件。一审法院未经开庭,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原告诉称 万泰花园业委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天达物业公司向万泰花园业委会上交小区所有物业财产和相关物业材料,撤出小区物业服务;2.根据物业收费与所提供的物业服务相对应的原则,要求天达物业公司对万泰花园小区按一类三级住宅区收取物业服务所得;3.对小区破坏砍伐的七棵绿化大树进行等值补种;4.诉讼费由天达物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起诉不是万泰花园业委会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万泰花园业委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不予收取。本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
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根据上述规定,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本案中,万泰花园业委会未向法院提交业主大会同意或授权其提起诉讼的相关证明材料,故万泰花园业委会当前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不享有诉讼权利能力。一审裁定理由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但结论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万泰花园业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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