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商品房面积计算与分摊实施细则
房屋面积计算与分摊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面积计算与分摊管理,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测算,其它房屋的面积测算,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测算的房屋面积,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共有建筑面积。
第四条 房屋边长以米为单位,取至0.01米;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0.01平方米;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保留小数点后五位以上。
    第二章 成套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
第五条 成套房屋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按下式计算: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六条 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组成,按下式计算: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1、套内使用面积是指房屋套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2)、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4)、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由共有墙的套内部分及套内全部非共有墙组成。
共有墙是指房屋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套与共有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含山墙)。共有墙墙体中线内侧所包墙体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非共有墙墙体是指房屋套内各房间之间的分隔墙(含承重支撑体)。非共有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七条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是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各产权主根据各自套内建筑面积所占份额进行合理分摊。分摊后的公共部位产权归各产权主共有,不得再重复办理产权登记。
第八条 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包括:
1、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锅炉房、水箱房、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值班警卫室、为整幢房屋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等,以及功能上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设备用房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幢内无协议分割的公用机动和非机动车库内通道。
3、套与共有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含山墙)墙体中线外侧的墙体水平投影面积。
第九条 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包括: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以及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的物业经营管理用房等。
1、用作公共休息、绿化等场所的架空层,为建筑造型而设,但无实际功能的部位。
      2设在幢外(或幢内)的市政设施用房和社区管理用房。
        3权利人自留或自用的房屋
        第十条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要根据房屋实际情况而定,可采用整体分摊法或多级分摊法。 
  1、整体分摊
    凡一幢房屋与其它房屋间没有共有建筑面积,且房屋使用功能单一,各产权人对共有建筑面积的使用情况基本统一,纯属住宅楼、写字楼或厂矿企业的标准化厂房、科研用房等,
可采用此方法分摊。
    2、多级分摊
    凡一幢楼既有住宅又有商服或办公用房的综合服务楼,可采用多级分摊方法。多级分摊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从大到小逐级分摊的原则。
3、单一用途房屋整体分摊法是:以幢为单位,全幢楼总的建筑面积减去全幢楼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即求出全幢楼总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然后,全幢楼总分摊面积除以全幢楼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所得的商数即为该幢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各套套内面积再分别乘以这个系数所得的数即为各套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4、商住楼多级分摊的方法是:根据住宅和商业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得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部分分得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然后,将住宅和商业部分分得的分摊面积再进行分摊(二级分摊或三级分摊)。
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住宅部分本身共有的建筑面积,除以各套套
内建筑面积和再依比例分摊到各套房屋即为各套的分摊面积。
商业部分,将分摊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本身共有建筑面积;除以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后,再依比例分摊到各套房屋既为各套的分摊面积。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面积分摊,可参照上述方法,按各自的功能,参照商住楼的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分摊。
5、分摊计算公式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共有建筑面积与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的比值。
  K--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共有建筑面积之和,m2
    m--共有部位数。
--套内建筑面积之和,m2  n--套(单元)数。
  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面积:简称分摊面积,指套(单元)根据其套内建筑面积大小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面积份额。
SiKSi
Si -- 分摊面积,m2
  Si --参予分摊的某套(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m2
              第三章 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第十一条 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按照《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可执行以下标准:
  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层高必须在考试评语家长怎么写2.20m以上(含2.20m,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层高在2.20m(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注:梯间内不存在透空问题)
  5)跃层住宅内的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透空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6)突出屋面有围护结构的且层高在2.20m以上,属永久性建筑物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楼梯间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写给自己的生日朋友圈  7)斜面结构的阁楼等房屋,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高度在2.20m以上部分,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以走廊、雨蓬的顶盖或下一层房屋的天面作为阳台底板,按上一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上一层无阳台或无顶盖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11)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3)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4)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5)以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6)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关于感悟生命的作文
2021年涨潮退潮时间表17)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8)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相通部分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19图书馆的书库按书架层计算自然层数。
20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
21跨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高架单层建筑物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者按实际层数计算。
22)建筑物内的天井,有天篷的,计算一层建筑面积。
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层高低于2.20m(不包括2.20m)的技术层、夹层、插层、阁楼、地下室、半地下室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机房、水箱间等。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蓬等。
(3) 仅用作通风、采光用的天井。
(4) 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伸缩缝。
  5)检修、消防等用的室外爬梯,简易楼梯等。
  6)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7)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8)独立烟囱、亭、塔、罐、池、水箱、地下人防干、支线等。
  9)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露天设备等。工程师职称证>盲人提灯笼
  10)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11)房屋之间无顶盖的架空通廊。
12)己倒塌或拆除的建筑物。
13)挑廊、檐廊、阳台的顶盖及雨棚。
14)建筑物内的天井,无天篷的不计算建筑面积,但都计算占地面积。
15)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街道、巷道通行的部分。
16)对于点式建筑物,以裙楼屋面平台作为通道,不计算建筑面积,屋面上安置的露天设备也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四章 建筑面积测算的精度及要求
        第二十条、房屋面积丈测的要求及精度
    房屋权利人对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已经确权的房屋面积或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面积有异议时,可以申请复测,复测后的面积与原面积之差不超出下式的,不修改原面积。
0.04+0.002S              S--为房屋面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二00二年四月一日起实行。本细则实行前,经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产权面积,维持原测算标准。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