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特别值得注意的有三点:
  第⼀点:明确住建部门不直接负责或参与教育培训,⽽是监督和管理;
  第⼆点:并⾮放⼿不管,住建及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并没有放松。
  第三点,明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那些被”钦点“的中介培训机构的⽣意恐怕没那么好做了。
  政府主管部门统⼀安排考试,是否参加培训、参加什么机构的培训是个⼈的事情,⾼等教育都有⾃学考试,驾考也可以⾃学了,⼀建继续教育看情形也与时俱进了!
  以下全⽂:
  ⼀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条为进⼀步提⾼⼀级注册建造师执业素质,提⾼建设⼯程项⽬管理⽔平,保证⼯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皇帝少昊声望
  第⼆条⼀级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程建设项⽬管理新⽅法、新技术,总结⼯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综合素质和执业能⼒。
  第三条⼀级注册建造师按照本办法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延续注册和逾期申请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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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取得60学分。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个专业还应增加取得相应专业30学分。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全国⼀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作实施统⼀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作的监督管理,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利、交通运输、⼯业和信息化、铁路、民航主管部门以及有关⾏业协会组织制定⼀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纲、编写综合教材,建⽴测试题库。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建⽴⼀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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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业协会负责本专业⼀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专业教材编写、拟定课程学分,并编制专业测试命题等⼯作。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政区域内⼀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作。
  第七条⼀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综合教材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建设⼯程项⽬管理的新理论、新⽅法。
  (三)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条⼀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专业教材应包括以下内容:
  (⼀)新颁布的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
  (⼆)本专业相关新标准、新技术、新⼯艺。
  (三)⼯程项⽬管理案例。
  第九条⼀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可参加⽤⼈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必须参加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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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第⼗条⼀级注册建造师完成继续教育相关内容学习后,应到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参加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测试合格后,即可取得相应学分。注册建造师每⼀注册有效期内学分累计达到要求的,可在相应站⾃⾏打印带⼆维码的⼀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条 ⼀级注册建造师在每⼀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部分学分。每⼀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学分累计不得超过30学分。
  (⼀)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纲编写及命题⼯作,每次计20学分。
  (⼆)参加⼀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作,每次计20学分。
北京爱情故事所有歌曲  (三)在公开发⾏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程技术、项⽬管理等学术论⽂的,第⼀作者每篇计10学分;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作者每⼈计10学分。
  ⼀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分的充抵认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负责。
  第⼗⼆条 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段取得⼀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的,⼀经发现,取消其继续教育学分,并记⼊不良信⽤记录,对社会公布。heartbeats歌词
  第⼗三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作⼈员,在⼀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作中,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履⾏责任,造成继续教育⼯作开展不⼒的;
  (⼆)利⽤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不履⾏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级注册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资、保险、福利待遇。其聘⽤单位应重视⼀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作,督促其按期接受继续教育,并提供经费和时间⽀持。
  第⼗五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七条 本办法⾃发布之⽇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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