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Z3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Z301011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二、民法商法
《 民法通则》 、《 合同法》、《 物权法》 、《 侵权责任法》 、《 公司法》 、《 招标投标法》等
三、行政法
《 环境影响评价法》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城乡规划法》 、《 建筑法》等
四、经济法
《 统计法》 、《 土地管理法》 、《 标准化法》 、《 税收征收管理法》、《节约能源法》、《 政府采购法》等
五、社会法
《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等
六、刑法
1Z3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Z301011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二、民法商法
《 民法通则》 、《 合同法》、《 物权法》 、《 侵权责任法》 、《 公司法》 、《 招标投标法》等
三、行政法
《 环境影响评价法》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城乡规划法》 、《 建筑法》等
四、经济法
《 统计法》 、《 土地管理法》 、《 标准化法》 、《 税收征收管理法》、《节约能源法》、《 政府采购法》等
五、社会法
《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等
六、刑法
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1Z301012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一、法的形式
(一)宪法
(二)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三)行政法规:国务院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五)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
(六)地方规章
(七)国际条约
二、法的效力层级
(一)宪法至上
(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法律的效力是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的形式。
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1Z301012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一、法的形式
(一)宪法
(二)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三)行政法规:国务院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五)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
(六)地方规章
(七)国际条约
二、法的效力层级
(一)宪法至上
(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法律的效力是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的形式。
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四)新法优于旧法
(五)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同一机关制订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之间的冲突解决:本制订机关裁决。
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适用地方法规,国务院决定;适用部门规章,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国务院裁决。
(六)备案和审查:公布后30 日内
1Z301013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
一、建设法的定义
二、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法的关系
(四)新法优于旧法
(五)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同一机关制订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之间的冲突解决:本制订机关裁决。
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适用地方法规,国务院决定;适用部门规章,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国务院裁决。
(六)备案和审查:公布后30 日内
1Z301013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
一、建设法的定义
二、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法的关系
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民事商事关系是民事商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民法商法的关系
建设民事商事关系是民事商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社会法的关系
建设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Z3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Z301021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分类:
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1Z301022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表现在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
(一)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
(二)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1Z301023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一、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
二、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三、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1Z3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Z301031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
(一)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二)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三)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主要种类:
(一)委托代理
(二)法定代理
(三)指定代理
1Z301032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一、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一)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
(二)某些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方可实施。
如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3)有符合本法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三)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多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1Z301033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一、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二、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一)无权代理(后果是效力待定而不是无效)。
(1)自始未经授权
(2)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已终止
(二)表见代理
是无权代理,但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行为有效,产生有效代理的后果(被代理人无拒绝权)。
(三)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四、不当或者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连带责任
1Z3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1Z301041 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一、物权的法律特征:
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排他性
二、物权的种类
(一)所有权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二)用益物权
占有、使用、收益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三)担保物权
1Z301042 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一、土地所有权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出让、划拨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书面形式、变更登记、“房随地转”
三、地役权
1Z301043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物权的保护
1Z3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1Z301051 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一、债的概念
二、债的内容
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 1 )债权主体的相对性;( 2 )债权内容的相对性;( 3 )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1Z301052 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1Z301053 建没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一、施工合同债
二、买卖合同债
三、侵权之债
1Z3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1Z30106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基本类型
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著作权,包括邻接权;一类是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虾线怎么挑(一)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二)专有性
(三)地域性
(四)期限性
1Z3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
一、专利权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就是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 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 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二、商标权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三、著作权
注意单位作品与职务作品的不同及著作权归属
注意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和著作权的保护期
四、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
1Z3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1Z301071 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1Z301072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担保方式
保证人往往是银行
一、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
(一)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二)保证的方式有两种:( 1 )一般保证;( 2 )连带责任保证
(三)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四)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二、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保证种类
投标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
工程款支付担保
1Z301073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一、抵押权
(一)概念
(二)抵押物
可抵押的物:(1)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不得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三)抵押的效力
二、质权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三、留置
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四、定金
定金罚则
书面形式
实践合同
从合同
20 %
1Z30108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1Z301081 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一、保险概述
(一)保险的法律概念
(二)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二、保险索赔
(一)投保人进行保险索赔须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
(二)投保人等应当及时提出保险索赔
(三)计算损失大小
1Z301082 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被保险人包括:业主或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分包商;技术顾问
(二)保险责任范围:自然事件;意外事故
(三)除外责任
(四)第三者责任
(五)赔偿金额
(六)保险期限
二、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三、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
四、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
1Z30109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1Z301091 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和特征
法律责任分为:违宪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1Z301092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一、民事责任的种类
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类
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 民法通则》 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l )停止侵害;( 2 )排除妨碍;( 3 )消除危险;( 4 )返还财产;( s )恢复原状;( 6 )修理、重作、更换;( 7 )赔偿损失;( s )支付违约金;( 9 )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 )赔礼道歉
三、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一)返还财产
(二)修理
(三)赔偿损失
(四)支付违约金
1Z301093 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Z301094 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三、串通投标罪
1Z3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Z3020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1Z302011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一、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一)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二)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30 万元、300 平方米以下)
2、抢险救灾工程
3、开工报告审批的建筑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工程
二、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
国务院规定的开工报告制度,不同于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工作
1Z302012 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一、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一)己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己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批准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50 %、30 % )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监理、消防)
1Z302013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一、申请延期的规定
3个月内开工、延期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二、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中止之日1 个月内报告
中止满一年核验
三、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 个月,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1Z302021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1Z302021 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一、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
一级注册资本5 000万,企业净资产净资产6 000万
(二)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2 人
(三)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四)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
二、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三、施工企业的资质许可
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 年
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五、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规定
不低于25%
1Z302022 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一、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
二、禁止越级承揽工程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1Z302023 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1Z302024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Z302030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1Z302031 建设工程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准入管理
1Z302032 建造师考试和注册的规定
一、建造师的考试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二、建造师的注册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3 年
不予注册和注册证书的失效、注销
三、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
1Z302033 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一、建造师的受聘单位
(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二、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1Z302034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Z302035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Z303000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1Z303010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1Z303011 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规模和招标方式
一、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 万元以上
(2)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 万元以上
(3)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0 万元以上
(4)项目总投资3000 万元以上
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四、建设工程招标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Z303012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
招标基本程序:落实招标条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
二、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
1Z303013 投标文件的法定要求和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二)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三)投标文件的送达与签收
(四)投标有效期
二、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与金额
现金、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不超过总价的2% ,但最高不超过80万
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 天
(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签订合同后5 个工作日
1Z303014 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三、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四、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五、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1Z303015 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一、联合体投标的特点
二、联合体的资格条件
三、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将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四、联合体投标保证金
1Z303016 中标的法定条件
一、确定中标人
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人放弃中标、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的确定条件: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中标人的确定期限:15 日内,最迟30 个工作日
二、报告招标投标情况
15 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三、履约保证金
1Z303020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1Z303021 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
总承包通常分为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两大类
一、工程总承包的方式
设计采购施工(EPC ) /交钥匙总承包
设计一施工总承包(D 一B)
设计一采购总承包(E 一P)
采购一施工总承包(P 一C )
二、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三、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工程项目管理
四、总承包单位的责任
1Z303022 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规定
一、共同承包的适用范围
《 建筑法》 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二、共同承包的资质要求
《 建筑法》 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三、共同承包的责任
《 招标投标法》 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法》 也规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1Z303023 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
工程施工分包可以分为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
一、分包工程的范围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二、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
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包应当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
三、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
四、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界定
五、分包单位的责任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Z303030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1Z303031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两大类
1Z303032 建筑市场施工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一、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资质不良行为
承揽业务不良行为
工程质量不良行为
工程安全不良行为
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
二、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1Z303033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
一、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 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 个月至3 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 年
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奖惩机制
1Z303034 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的基本规定
一、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
评价内容包括对市场主体违反各类行政法律规定强制义务的行政处罚记录以及其他不良失信行为记录
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
1Z304010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1Z304011 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
一、合同的法律特征
二、合同的订立原则
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等
三、合同的分类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赠与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担保合同)
四、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Z304012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一、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
合同的成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二、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特定,受要约人可以不特定
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要约约束要约人
要约到达生效;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
三、承诺
到达生效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招投标中,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投标人的投标是要约,招标人发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1Z30401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
《 合同法》 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合同的内容
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所在地;自然人的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标的(财产、行为、工作成果)、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处理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主要义务
1Z304014 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工期
开工日期
暂停施工
工期顺延(14 天)
竣工日期:( 1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工程价款的支付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是承包人取得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
1Z304015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一、赔偿损失概念和特征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的特征
二、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赔偿损失的范围
赔偿损失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四、约定赔偿损失与法定赔偿损失
五、赔偿损失的限制
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
1Z304016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一、无效合同
(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 l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 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建筑工程合同的无效:
( 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 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儿歌春天在哪里歌词( 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无效合同的处理
二、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汀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订立的合同
1Z304017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一、合同的履行
二、合同的变更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不得转让的合同
权利转让:通知债务人即可,抗辩权转移、从权利转移义务转让:
义务转让:经债权人同意
四、可撤销合同(1 年内行使)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五、合同的终止
因履行、解除、抵消、提存、免除、混同而终止分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1Z304018 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具备的条件
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违约责任实行严格责任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等
违约金和定金的关系
四、违约责任的免除
不可抗力为法定的免责事由
1Z304019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与法律地位
一、合同示范文本的作用
二、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三、合同示范文本的法律地位
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引导性、参考性,并无法律强制性
1Z304020 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
1Z304021 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
一、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的原则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
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
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为补充条款
四、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试用期:1 个月、、2 个月、6 个月
无效劳动合同
五、集体合同
1Z304022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婚丧假期间、探亲假期间、产假期间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以及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随时解除、预告解除、经济性裁员、不得解除
1Z304023 合法用工方式与违法用工模式的规定
一、“包工头”用工模式
二、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
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
三、劳务分包企业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用工必须办理社会保险。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工伤、医疗或综合保险等社会保险
1Z304024 劳动保护的规定
一、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二、劳动者的工资
三、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三同时)
四、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5 项)、未成年(2 项)
五、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与福利
有什么好看的发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1Z304025 劳动争议的解决
一、劳动争议的范围
二、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60 日内)
1Z304026 工伤处理的规定
一、工伤认定
30 日提出,60 日认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所需费用、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 个月)生活护理费
1Z304026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Z304030 相关合同
1Z304031 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承揽合同的特征
(一)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二)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三)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二、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三、承揽合同的解除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Z304032 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买卖合同是一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有偿、双务、诺成合同
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交付方式
出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
三、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责任
四、特殊买卖合同的规定
五、孽息的归属和买卖合同的解除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孽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孽息,归买受人所有
1Z304033 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要式、有偿、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实践合同)
二、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三、借款合同的其他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
1Z304034 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二)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三)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二、租赁合同的内容和类型
三、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四、租赁合同的其他规定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1Z304035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融资租赁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特殊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出租人、出卖人和承租人三方主体
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
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通过教材案例理解融资租赁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承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索赔的权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1Z304036 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货运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货运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二)货运合同的标的是运输行为
(三)货运合同是诺成合同
(四)货运合同当事人的特殊性
二、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留置权及托运人的法定变更权,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
三、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责任(连带)
1Z304037 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这是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二)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是动产
(三)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二、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
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1Z304038 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委托合同的目的是为他人处理或管理事务
(二)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双方相互信任为前提
(三)委托合同未必是有偿合同
二、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三、委托合同的终止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1Z305000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1Z305010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1Z305012 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1Z305013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
1Z305021 施工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规定
1Z305022 施工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的规定
1Z305030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1Z305031 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
1Z305032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1Z305033 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
1Z306010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1Z306011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有关人员经政府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Z306012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按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 年
三、政府监管
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1Z30602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施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核心和中心环节
(一)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建立健全防治制度
1Z306022 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 1 )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 2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3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 4 )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 5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1Z306023 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一)分包合同应当明确总分包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三)负责向有关部门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四)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分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一旦发生事故,分包单位就要承担主要责任
1Z306024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一、施工作业人员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
(一)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二)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
(三)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
(四)紧急避险权
(五)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
(六)请求民事赔偿权
二、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
(一)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的义务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三)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
1Z306025 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
一、施工单位三类管理人员的考核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
六、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1Z306030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1Z306031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
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二、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1Z306032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规定
一、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二、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等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三、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对施工现场周边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危险作业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六、安全防护设备、机械设备等的安全管理
七、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等的安全使用管理
1Z306033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一、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仿安全责任人
二、制定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四、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1Z306034 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一、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和最低保险金额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三、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及费率
四、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五、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六、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1Z306040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Z306041 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l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l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一、事故等级划分的要素
人身要素、经济要素、社会要素
二、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三、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
1Z306042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
一、制定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基本要求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分为施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两大类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评审等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立春祝福语发朋友圈
(一)应急预案的编制
(二)应急预案的评审
(三)应急预案的备案
(四)应急预案的培训
(五)应急预案的演练
(六)应急预案的修订
至少每3 年修订一次
1Z306043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
一、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
二、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一)组织应急抢救工作
(二)妥善保护事故现场
三、事故的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四、事故的处理
1Z306050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1Z306051 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一、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二、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三、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四、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费用
五、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六、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15 日)
七、依法实施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
15 日内备案
八、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Z306052 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一、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二、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二)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
(三)对设计成果承担责任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Z306053 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一、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依法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
(三)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的安全责任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1Z306054 机械设备等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一、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二、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三、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一)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二)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措施和现场监督
(三)出具自检合格证明、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的责任(四)依法对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进行检测
1Z306055 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二、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应当对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
三、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
四、组织制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工作
五、淘汰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及受理检举、控告和投诉
1Z307000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1Z307010 工程建设标准
1Z307011 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复审一般在国家标准实施后5 win10兼容性年进行1 次
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
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四、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1Z307012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
一、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实施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规定
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三、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1Z307020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Z307021 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1Z307022 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规定
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一、按图施工遵守标准
二、防止设计文件和图纸出现差错
1Z307023 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
一、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制度
二、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必须见证送检的试件、试块
监测机构的性质
1Z307024 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
一、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施工质量检验,包括预检、自检、交接检、专职检、分部工程中间检验以及隐蔽工程检验等
二、建设工程的返修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1Z307030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Z307031 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发包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二、依法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资料
三、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
四、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依法实行工程监理
六、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七、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
八、依法进行装修工程
1Z307032 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承揽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二、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三、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四、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
五、依法规范设计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
六、依法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
七、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1Z307033 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二、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
独立于施工单位、供货商
三、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
监理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承包合同四、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五、工程监理的形式
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
1Z307034 政府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主体: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监督机构: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
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
二、政府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有权采取的措施
三、禁止滥用权力的行为
四、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24 小时)
1Z307040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1Z307041 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1Z307042 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分包向总包、总包向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后3 个月内移交
1Z307043 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备案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竣工验收后6 个月)
二、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三、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
四、建筑工程节能验收
1Z307044 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一、工程竣工结算
二、竣工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1Z307045 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
1Z307050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1Z307051 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提交时间及主要内容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二、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
( 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问、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 年;
( 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 个采暖期、供冷期;
(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 年建设工程保修期的起始日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1Z307052 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
一、保修义务的责任落实与损失赔偿责任的承担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损毁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5 %、14 天
1Z308000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1Z308010 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
1Z308011 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
一、建设工程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如名誉权纠纷、继承权纠纷等民事纠纷主要是合同纠纷、侵权纠纷
二、建设工程行政纠纷
包括行政争议和行政案件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和种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裁决)
1Z308012 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要有四种: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一、和解电脑没有音频设备
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二、调解
三、仲裁
《 仲裁法》 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劳动争议仲裁等不受《 仲裁法》 的调整,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不能仲裁
特点:自愿性、专业性、独立性、保密性、快捷性
四、诉讼
特点:公权性、强制性、程序性
1Z308013 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一、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该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二、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请求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裁判的法律制度
1Z308020 民事诉讼制度
1Z308021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一)级别管辖
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案件影响来确定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
1、般地域管辖
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2、特殊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3、专属管辖
(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四)管辖权异议
1Z308022 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规定
一、当事人
广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二、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1Z308023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保全和应用
一、证据的种类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二、证据的保全
所谓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三、证据的应用
1Z308024 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问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依据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二、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情形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普通(2 年)、短期(l 年)、特殊、最长保护期限(20 年)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五、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原因消除,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债权人提出要求、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Z308025 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一、一审程序(6 个月)
起诉的条件、准备、开庭审理
二、第二审程序
上诉期间(判决:15日;裁定:10 日)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
三、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1Z308026 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一、执行程序的概念
二、执行根据
三、执行案件的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四、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五、执行中的其他问题
六、执行措施
七、执行中止和终结
1Z308030 仲裁制度
(一)协议仲裁制度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二)或裁或审制度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三)一裁终局制度
1Z308031 仲裁协议的规定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 )仲裁事项;( 3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三项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协议才能有效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
1Z308032 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仲裁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有仲裁协议;( 2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 )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二、申请仲裁的方式
三、审查与受理
四、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1Z308033 仲裁的开庭和裁决
一、仲裁庭的组成
二、开庭和审理
三、仲裁中的和解与调解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仲裁裁决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Z308034 申请撤销裁决
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l )没有仲裁协议的;( 2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拘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Z308035 仲裁裁决的执行
一、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力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二、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1Z308036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一、涉外仲裁的基本类型
二、涉外仲裁机构
三、涉外仲裁案件的证据、财产保全
涉外仲裁案件的财产、证据保全均是由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四、涉外仲裁案件裁决的执行
1Z308040 调解、和解制度与争议评审
1Z308041 调解的规定
一、人民调解
二、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三、仲裁调解
四、法院调解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专业机构调解
1Z308042 和解的规定
一、和解的类型
二、和解的效力
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1Z308043 争议评审机制的规定
一、争议评审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二、我国争议评审制度的实践
三、我国对争议评审的规定
1Z308050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1Z308051 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调解
不能申请复议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1Z308052 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的有关规定
一、行政复议申请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丁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受理
三、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Z308053 行政诉讼的法院管辖、起诉和受理
一、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案件一般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
三、受理
1Z308054 行政诉讼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一、审理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二、判决
三、执行
1Z308055 侵权的赔偿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民事商事关系是民事商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民法商法的关系
建设民事商事关系是民事商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社会法的关系
建设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Z3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Z301021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分类:
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1Z301022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表现在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
(一)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
(二)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1Z301023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一、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
二、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三、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1Z3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Z301031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
(一)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二)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三)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主要种类:
(一)委托代理
(二)法定代理
(三)指定代理
1Z301032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一、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一)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
(二)某些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方可实施。
如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3)有符合本法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三)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多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1Z301033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一、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二、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一)无权代理(后果是效力待定而不是无效)。
(1)自始未经授权
(2)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已终止
(二)表见代理
是无权代理,但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行为有效,产生有效代理的后果(被代理人无拒绝权)。
(三)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四、不当或者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连带责任
1Z3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1Z301041 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一、物权的法律特征:
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排他性
二、物权的种类
(一)所有权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二)用益物权
占有、使用、收益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三)担保物权
1Z301042 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一、土地所有权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出让、划拨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书面形式、变更登记、“房随地转”
三、地役权
1Z301043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物权的保护
1Z3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1Z301051 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一、债的概念
二、债的内容
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 1 )债权主体的相对性;( 2 )债权内容的相对性;( 3 )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1Z301052 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1Z301053 建没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一、施工合同债
二、买卖合同债
三、侵权之债
1Z3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1Z30106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基本类型
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著作权,包括邻接权;一类是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虾线怎么挑(一)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二)专有性
(三)地域性
(四)期限性
1Z3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
一、专利权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就是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 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 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二、商标权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三、著作权
注意单位作品与职务作品的不同及著作权归属
注意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和著作权的保护期
四、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
1Z3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1Z301071 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1Z301072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担保方式
保证人往往是银行
一、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
(一)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二)保证的方式有两种:( 1 )一般保证;( 2 )连带责任保证
(三)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四)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二、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保证种类
投标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
工程款支付担保
1Z301073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一、抵押权
(一)概念
(二)抵押物
可抵押的物:(1)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不得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三)抵押的效力
二、质权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三、留置
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四、定金
定金罚则
书面形式
实践合同
从合同
20 %
1Z30108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1Z301081 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一、保险概述
(一)保险的法律概念
(二)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二、保险索赔
(一)投保人进行保险索赔须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
(二)投保人等应当及时提出保险索赔
(三)计算损失大小
1Z301082 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被保险人包括:业主或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分包商;技术顾问
(二)保险责任范围:自然事件;意外事故
(三)除外责任
(四)第三者责任
(五)赔偿金额
(六)保险期限
二、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三、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
四、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
1Z30109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1Z301091 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和特征
法律责任分为:违宪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1Z301092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一、民事责任的种类
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类
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 民法通则》 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l )停止侵害;( 2 )排除妨碍;( 3 )消除危险;( 4 )返还财产;( s )恢复原状;( 6 )修理、重作、更换;( 7 )赔偿损失;( s )支付违约金;( 9 )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 )赔礼道歉
三、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一)返还财产
(二)修理
(三)赔偿损失
(四)支付违约金
1Z301093 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Z301094 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三、串通投标罪
1Z3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Z3020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1Z302011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一、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一)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二)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30 万元、300 平方米以下)
2、抢险救灾工程
3、开工报告审批的建筑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工程
二、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
国务院规定的开工报告制度,不同于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工作
1Z302012 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一、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一)己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己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批准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50 %、30 % )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监理、消防)
1Z302013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一、申请延期的规定
3个月内开工、延期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二、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中止之日1 个月内报告
中止满一年核验
三、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 个月,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1Z302021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1Z302021 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一、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
一级注册资本5 000万,企业净资产净资产6 000万
(二)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2 人
(三)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四)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
二、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三、施工企业的资质许可
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 年
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五、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规定
不低于25%
1Z302022 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一、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
二、禁止越级承揽工程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1Z302023 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1Z302024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Z302030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1Z302031 建设工程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准入管理
1Z302032 建造师考试和注册的规定
一、建造师的考试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二、建造师的注册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3 年
不予注册和注册证书的失效、注销
三、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
1Z302033 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一、建造师的受聘单位
(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二、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1Z302034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Z302035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Z303000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1Z303010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1Z303011 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规模和招标方式
一、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 万元以上
(2)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 万元以上
(3)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0 万元以上
(4)项目总投资3000 万元以上
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四、建设工程招标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Z303012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
招标基本程序:落实招标条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
二、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
1Z303013 投标文件的法定要求和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二)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三)投标文件的送达与签收
(四)投标有效期
二、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与金额
现金、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不超过总价的2% ,但最高不超过80万
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 天
(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签订合同后5 个工作日
1Z303014 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三、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四、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五、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1Z303015 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一、联合体投标的特点
二、联合体的资格条件
三、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将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四、联合体投标保证金
1Z303016 中标的法定条件
一、确定中标人
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人放弃中标、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的确定条件: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中标人的确定期限:15 日内,最迟30 个工作日
二、报告招标投标情况
15 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三、履约保证金
1Z303020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1Z303021 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
总承包通常分为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两大类
一、工程总承包的方式
设计采购施工(EPC ) /交钥匙总承包
设计一施工总承包(D 一B)
设计一采购总承包(E 一P)
采购一施工总承包(P 一C )
二、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三、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工程项目管理
四、总承包单位的责任
1Z303022 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规定
一、共同承包的适用范围
《 建筑法》 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二、共同承包的资质要求
《 建筑法》 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三、共同承包的责任
《 招标投标法》 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法》 也规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1Z303023 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
工程施工分包可以分为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
一、分包工程的范围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二、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
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包应当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
三、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
四、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界定
五、分包单位的责任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Z303030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1Z303031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两大类
1Z303032 建筑市场施工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一、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资质不良行为
承揽业务不良行为
工程质量不良行为
工程安全不良行为
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
二、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1Z303033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
一、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 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 个月至3 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 年
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奖惩机制
1Z303034 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的基本规定
一、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
评价内容包括对市场主体违反各类行政法律规定强制义务的行政处罚记录以及其他不良失信行为记录
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
1Z304010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1Z304011 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
一、合同的法律特征
二、合同的订立原则
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等
三、合同的分类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赠与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担保合同)
四、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Z304012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一、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
合同的成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二、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特定,受要约人可以不特定
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要约约束要约人
要约到达生效;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
三、承诺
到达生效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招投标中,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投标人的投标是要约,招标人发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1Z30401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
《 合同法》 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合同的内容
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所在地;自然人的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标的(财产、行为、工作成果)、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处理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主要义务
1Z304014 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工期
开工日期
暂停施工
工期顺延(14 天)
竣工日期:( 1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工程价款的支付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是承包人取得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
1Z304015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一、赔偿损失概念和特征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的特征
二、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赔偿损失的范围
赔偿损失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四、约定赔偿损失与法定赔偿损失
五、赔偿损失的限制
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
1Z304016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一、无效合同
(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 l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 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建筑工程合同的无效:
( 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 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儿歌春天在哪里歌词( 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无效合同的处理
二、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汀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订立的合同
1Z304017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一、合同的履行
二、合同的变更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不得转让的合同
权利转让:通知债务人即可,抗辩权转移、从权利转移义务转让:
义务转让:经债权人同意
四、可撤销合同(1 年内行使)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五、合同的终止
因履行、解除、抵消、提存、免除、混同而终止分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1Z304018 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具备的条件
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违约责任实行严格责任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等
违约金和定金的关系
四、违约责任的免除
不可抗力为法定的免责事由
1Z304019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与法律地位
一、合同示范文本的作用
二、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三、合同示范文本的法律地位
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引导性、参考性,并无法律强制性
1Z304020 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
1Z304021 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
一、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的原则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
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
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为补充条款
四、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试用期:1 个月、、2 个月、6 个月
无效劳动合同
五、集体合同
1Z304022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婚丧假期间、探亲假期间、产假期间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以及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随时解除、预告解除、经济性裁员、不得解除
1Z304023 合法用工方式与违法用工模式的规定
一、“包工头”用工模式
二、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
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
三、劳务分包企业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用工必须办理社会保险。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工伤、医疗或综合保险等社会保险
1Z304024 劳动保护的规定
一、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二、劳动者的工资
三、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三同时)
四、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5 项)、未成年(2 项)
五、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与福利
有什么好看的发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1Z304025 劳动争议的解决
一、劳动争议的范围
二、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60 日内)
1Z304026 工伤处理的规定
一、工伤认定
30 日提出,60 日认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所需费用、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 个月)生活护理费
1Z304026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Z304030 相关合同
1Z304031 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承揽合同的特征
(一)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二)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三)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二、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三、承揽合同的解除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Z304032 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买卖合同是一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有偿、双务、诺成合同
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交付方式
出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
三、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责任
四、特殊买卖合同的规定
五、孽息的归属和买卖合同的解除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孽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孽息,归买受人所有
1Z304033 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要式、有偿、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实践合同)
二、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三、借款合同的其他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
1Z304034 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二)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三)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二、租赁合同的内容和类型
三、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四、租赁合同的其他规定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1Z304035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融资租赁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特殊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出租人、出卖人和承租人三方主体
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
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通过教材案例理解融资租赁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承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索赔的权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1Z304036 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货运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货运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二)货运合同的标的是运输行为
(三)货运合同是诺成合同
(四)货运合同当事人的特殊性
二、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留置权及托运人的法定变更权,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
三、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责任(连带)
1Z304037 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这是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二)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是动产
(三)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二、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
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1Z304038 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委托合同的目的是为他人处理或管理事务
(二)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双方相互信任为前提
(三)委托合同未必是有偿合同
二、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三、委托合同的终止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1Z305000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1Z305010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1Z305012 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1Z305013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
1Z305021 施工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规定
1Z305022 施工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的规定
1Z305030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1Z305031 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
1Z305032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1Z305033 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
1Z306010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1Z306011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有关人员经政府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Z306012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按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 年
三、政府监管
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1Z30602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施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核心和中心环节
(一)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建立健全防治制度
1Z306022 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 1 )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 2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3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 4 )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 5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1Z306023 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一)分包合同应当明确总分包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三)负责向有关部门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四)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分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一旦发生事故,分包单位就要承担主要责任
1Z306024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一、施工作业人员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
(一)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二)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
(三)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
(四)紧急避险权
(五)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
(六)请求民事赔偿权
二、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
(一)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的义务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三)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
1Z306025 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
一、施工单位三类管理人员的考核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
六、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1Z306030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1Z306031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
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二、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1Z306032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规定
一、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二、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等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三、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对施工现场周边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危险作业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六、安全防护设备、机械设备等的安全管理
七、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等的安全使用管理
1Z306033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一、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仿安全责任人
二、制定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四、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1Z306034 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一、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和最低保险金额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三、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及费率
四、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五、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六、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1Z306040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Z306041 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l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l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一、事故等级划分的要素
人身要素、经济要素、社会要素
二、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三、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
1Z306042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
一、制定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基本要求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分为施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两大类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评审等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立春祝福语发朋友圈
(一)应急预案的编制
(二)应急预案的评审
(三)应急预案的备案
(四)应急预案的培训
(五)应急预案的演练
(六)应急预案的修订
至少每3 年修订一次
1Z306043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
一、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
二、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一)组织应急抢救工作
(二)妥善保护事故现场
三、事故的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四、事故的处理
1Z306050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1Z306051 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一、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二、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三、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四、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费用
五、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六、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15 日)
七、依法实施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
15 日内备案
八、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Z306052 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一、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二、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二)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
(三)对设计成果承担责任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Z306053 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一、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依法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
(三)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的安全责任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1Z306054 机械设备等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一、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二、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三、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一)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二)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措施和现场监督
(三)出具自检合格证明、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的责任(四)依法对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进行检测
1Z306055 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二、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应当对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
三、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
四、组织制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工作
五、淘汰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及受理检举、控告和投诉
1Z307000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1Z307010 工程建设标准
1Z307011 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复审一般在国家标准实施后5 win10兼容性年进行1 次
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
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四、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1Z307012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
一、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实施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规定
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三、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1Z307020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Z307021 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1Z307022 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规定
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一、按图施工遵守标准
二、防止设计文件和图纸出现差错
1Z307023 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
一、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制度
二、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必须见证送检的试件、试块
监测机构的性质
1Z307024 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
一、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施工质量检验,包括预检、自检、交接检、专职检、分部工程中间检验以及隐蔽工程检验等
二、建设工程的返修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1Z307030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Z307031 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发包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二、依法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资料
三、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
四、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依法实行工程监理
六、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七、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
八、依法进行装修工程
1Z307032 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承揽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二、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三、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四、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
五、依法规范设计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
六、依法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
七、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1Z307033 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二、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
独立于施工单位、供货商
三、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
监理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承包合同四、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五、工程监理的形式
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
1Z307034 政府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主体: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监督机构: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
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
二、政府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有权采取的措施
三、禁止滥用权力的行为
四、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24 小时)
1Z307040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1Z307041 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1Z307042 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分包向总包、总包向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后3 个月内移交
1Z307043 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备案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竣工验收后6 个月)
二、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三、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
四、建筑工程节能验收
1Z307044 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一、工程竣工结算
二、竣工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1Z307045 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
1Z307050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1Z307051 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提交时间及主要内容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二、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
( 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问、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 年;
( 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 个采暖期、供冷期;
(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 年建设工程保修期的起始日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1Z307052 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
一、保修义务的责任落实与损失赔偿责任的承担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损毁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5 %、14 天
1Z308000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1Z308010 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
1Z308011 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
一、建设工程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如名誉权纠纷、继承权纠纷等民事纠纷主要是合同纠纷、侵权纠纷
二、建设工程行政纠纷
包括行政争议和行政案件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和种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裁决)
1Z308012 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要有四种: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一、和解电脑没有音频设备
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二、调解
三、仲裁
《 仲裁法》 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劳动争议仲裁等不受《 仲裁法》 的调整,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不能仲裁
特点:自愿性、专业性、独立性、保密性、快捷性
四、诉讼
特点:公权性、强制性、程序性
1Z308013 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一、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该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二、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请求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裁判的法律制度
1Z308020 民事诉讼制度
1Z308021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一)级别管辖
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案件影响来确定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
1、般地域管辖
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2、特殊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3、专属管辖
(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四)管辖权异议
1Z308022 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规定
一、当事人
广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二、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1Z308023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保全和应用
一、证据的种类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二、证据的保全
所谓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三、证据的应用
1Z308024 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问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依据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二、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情形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普通(2 年)、短期(l 年)、特殊、最长保护期限(20 年)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五、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原因消除,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债权人提出要求、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Z308025 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一、一审程序(6 个月)
起诉的条件、准备、开庭审理
二、第二审程序
上诉期间(判决:15日;裁定:10 日)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
三、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1Z308026 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一、执行程序的概念
二、执行根据
三、执行案件的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四、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五、执行中的其他问题
六、执行措施
七、执行中止和终结
1Z308030 仲裁制度
(一)协议仲裁制度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二)或裁或审制度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三)一裁终局制度
1Z308031 仲裁协议的规定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 )仲裁事项;( 3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三项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协议才能有效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
1Z308032 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仲裁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有仲裁协议;( 2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 )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二、申请仲裁的方式
三、审查与受理
四、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1Z308033 仲裁的开庭和裁决
一、仲裁庭的组成
二、开庭和审理
三、仲裁中的和解与调解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仲裁裁决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Z308034 申请撤销裁决
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l )没有仲裁协议的;( 2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拘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Z308035 仲裁裁决的执行
一、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力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二、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1Z308036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一、涉外仲裁的基本类型
二、涉外仲裁机构
三、涉外仲裁案件的证据、财产保全
涉外仲裁案件的财产、证据保全均是由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四、涉外仲裁案件裁决的执行
1Z308040 调解、和解制度与争议评审
1Z308041 调解的规定
一、人民调解
二、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三、仲裁调解
四、法院调解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专业机构调解
1Z308042 和解的规定
一、和解的类型
二、和解的效力
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1Z308043 争议评审机制的规定
一、争议评审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二、我国争议评审制度的实践
三、我国对争议评审的规定
1Z308050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1Z308051 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调解
不能申请复议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1Z308052 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的有关规定
一、行政复议申请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丁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受理
三、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Z308053 行政诉讼的法院管辖、起诉和受理
一、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案件一般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
三、受理
1Z308054 行政诉讼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一、审理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二、判决
三、执行
1Z308055 侵权的赔偿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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