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编号: AC-141-01R1
编制单位:FS
批准人:蒋怀宇
CCAR-121部运营人选送飞行学生
在飞机驾驶员学校进行飞行训练的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CCAR-121部运营人以及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以下简称外送单位)选送飞行学生前往飞机驾驶员学校(以下简称学校)进行多发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仪表等级和高性能飞机训练,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
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和《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部),特下发本咨询通告。
2. 对学校的要求
2.1 从事为中国外送单位训练飞行人员的学校,初次申请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所在国为国际民航公约缔约国,且与我国建立了外交关系;
(2) 具有其所在国民航当局颁发的学校合格证或等效证书至少五年;具有其所在国民航当局认可的商用驾驶员执照、仪表等级、飞机多发等级资格至少连续二年以上且现行有效;具有其所在国民航当局认可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航空理论知识培训资格。如果申请高性能飞机培训资格,具有二年以上高性能飞机运行经历。美国学校,应当使用FAR-141部课程,欧洲和加拿大学校,应当使用ATPL(A)整体课程;
(3) 近年来飞行安全记录良好,一年内无飞行事故;
(4) 具有为运输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驾驶员执照训练的经历;
(5) 具有我国外送单位出具的拟送飞行学生到该驾驶员学校进行飞机驾驶员培训的意向书(请使用//v上公布的现行有效版本的意向书样式);
(6) 具有至少20名全职飞行教员;
(7) 具有至少20架训练飞机,且至少50%飞机为学校自有。如果有租用飞机,租期应当至少二年以上。
2.2 学校除应满足CCAR-141部、CCAR-121部和CCAR-61部规章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拟接收的学生英语水平进行全面考核评估和测试筛选,确保学生具备进入训练的语言能力。
(2) 在认可证书容量限制范围内招收中国学生,注册的中国学生数量不得超过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给定的容量限制。
(3) 按照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实施训练,定期向外送单位报告学生训练情况。在训练过程中,如果学校变更训练大纲,需经所在国民航局批准后报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批准。
(4) 在每月第二个星期一至当月月底登录“驾驶员学校中国学生信息管理系统//v/school/enter.asp”,上报注册上月中国学生数量及飞机总飞行时间,该数据信息只能在当月内修改。
(5) 训练时间的计算应按照AC-61-03的有关要求进行。
(6) 学生毕业或退学回国时,应向外送单位提交完整的训练记录副本。
(7) 本着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停飞学生前应当与外送单位协商决定。
(8) 训练过程中,学校出现的任何飞行安全事故都应当及时通报中国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并提交所在国事故调查主管部门的最终报告。
2.3 对学校训练容量限制的要求:
首次获得认可证书的学校最大训练容量限定为30名,在其中至少10名中国学生取得多发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后,方可申请增加训练容量最多30名;此后,每6个月可以再次申请增加训练容量最多30名;但训练容量不得超过该校最大训练容量的70%。
3. 训练和换发执照的一般要求
3.1应完成的训练标准:
(1) 取得所在国民航当局颁发的带有飞机仪表等级(至少包括VOR/NDB/ILS)和带有ICAO英语通信能力等级至少4级(含)签注的飞机多发等级商用驾驶员执照。对于在欧洲、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学校,应当取得多发飞机仪表等级。
(2) 通过了所在国民航当局组织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或者满足本咨询通告第4.2款的规定;
(3) 完成了CCAR-121部第121.417条规定的高性能双发飞机训练(如适用)。高性能飞机的飞行训练应在取得带有多发飞机等级、仪表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或临时执照)后实施。
3.2 执照换发的一般要求:
(1) 学生完成训练后,应当持有所在国民航当局颁发的带有飞机仪表等级和ICAO英语通信能力的多发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合格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成绩单(如适用)以及表明完成所有训练课程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样例参见//v上公布的最新版本),参加并通过局方组织的飞机等级商用驾驶员执照、飞机仪表等级、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英语)理论考试,持相应理论考试成绩单和国内经批准的培训机构出具的ATPL培训证明,网上申请换发中国的带有飞机仪表等级、带有ICAO英语通信能力4级签注的多发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
(2) 学生应在学校所在国民航当局颁发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签发日期起12个日历月内申请办理中国执照。超过12个日历月申请的,应当通过局方组织的多发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和飞机仪表等级实践考试。
(3) 外籍执照签注有ICAO英语通信能力4级(含)以上的,可在中国执照上签注4级,有效期按照外籍执照颁发日期计算,三年有效。
(4) 对申请换发中国执照的外送学生,应接受局方组织的对其飞行技能和ICAO英语通信能力的抽查,确定是否具备颁发中国执照的相应能力。
(5) 未完成训练的学生,回国后按照AC-61-01的有关外籍驾驶员执照转换过程有关政策换发已持有的外籍执照。
4.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培训和考试要求
4.1 外送单位可要求学生在学校参加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培训和考试,此类学生在申请换发中国驾驶员执照前,应当由经批准具有培训资格的外送单位或具有培训资格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培训机构进行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差异部分培训课程的学习,并通过局方组织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
4.2 对于选择不在学校参加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培训和考试的外送单位,其飞行学生在申请换发中国驾驶员执照前,应当在具有相应培训资格的机构参加经批准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课程,并通过局方组织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
4.3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培训机构要求
(1) 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CCAR-121部运营人、CCAR-142部训练中心或经国家教育部门正式批准的航空院校等均可申请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培训资格。
(2) 已取得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培训资格的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可直接提供全部或差异部分培训课程。
(3) 其他机构应当依据CCAR-61部、CCAR-141部规章有关训练教材、教员资格、训练大纲等要求的审查和批准后,方可开设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培训课程。高级地面教员、通过ATPL理论考试(英语)的通用航空飞行教员执照或者CCAR-121部航空公司内持有飞行教员执照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可担任该课程教员。
5. 对外送单位的要求
5.1 在出具外送意向书时,应通过现场考察,全面了解学校的经营、财务状况,训练质量和安全水平,核实学校训练容量,掌握包括组织机构、资本构成、学校设施、运行基地、全年可用天气情况、主任飞行教员资质、全职飞行教员数量和资质、飞机数量、特技训练以及高性能训练所用飞机等信息,并对照本咨询通告的规定,确定符合局方要求的条件后才进行推荐。
5.2 与学校签订外送训练合同时,应当明确为每位学生购买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
5.3 应在“飞行人员执照网上审批及监督系统”(pilotsinfo)上对外送学生进行注册,并及时更新网上学生登记数据和学生状态,局方不受理书面注册:
(1) 根据学校认可证书上给出的容量限制,系统中各学校分别设定可注册的最大学生数量。考虑到新学生注册和已在校学生毕业离校过渡期间等因素,系统自动限制注册学生数量最多不得超过限制容量的10%。
(2) 外送学生注册时间限制为出国日期前一月到该日期后一月之间的60天。学生注册分三种状态:送出、停学和毕业,停学和毕业不在系统控制的学校容量限制范围内。
(3) 不得虚假注册。
人类削减计划5.4 外送单位的责任
(1) 外送单位是外送学生训练管理和训练质量监管的第一责任人:
(2) 应制定相应的筛选淘汰制度,确保选择在思想作风、航空理论、飞行技术、身体、英语等方面优秀或比较优秀的飞行学生进入CCAR-121部运营人,以保证航空公司飞行人员质量。
(3) 应针对每批学生,制定监督检查计划,落实学校训练大纲执行情况,检查训练质量、学生管理、外事纪律和遵守合同规定等方面。
(4) 应做好学生思想稳定工作,加强安全管理教育,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帮助学生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要求学生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情况,正确解决飞行训练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外送学生数量较多问题突出的,应派人长驻监管。
(5) 应建立必要的应急机制,一旦出现问题,学生能够及时得到救助和帮助。
(6) 应履行合同要求,避免因合同纠纷导致学生停训。
5.5 若发现学校不按训练大纲实施训练、不履行合同未为学生购买保险、发生安全事故、超过容量限制招生等,应及时与学校沟通,依据合同和相应法律条款妥善解决出现的问题,并将学校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飞行标准司报告。
5.6 学生完成训练回国时,应携带学校提供的完整训练记录副本,交外送单位飞管部门保管,至少保存五年。
5.7 对于因学校无法继续提供训练等原因中断训练的学生,如转学,应转入国内经批准的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或取得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的学校。转学程序应满足当地民航
局要求以及CCAR-141部的要求。
6. 学校审定程序
6.1 初次申请
(1) 经外送单位推荐的学校应填写《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申请书》(请使用//v上公布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认可证书申请书),向飞行标准司提出认可审定的书面申请。
(2) 在递交申请书的同时还应提交如下资料的电子版本:
(a) 所在国民航当局首次颁发和最近两次颁发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或等效文件,以及现行训练规范和课程等级清单;
微博不能评论(b) 外送单位出具的拟送飞行学生到其学校进行飞机驾驶员执照培训的意向书;
(c) 运行手册(如适用),包括安全程序与措施、质量保证和SMS有关政策的运行程序和管理政策;学生英语水平评估方法和测试标准;
你知不知道寂寞的滋味(d) 多发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和飞机仪表等级训练大纲(总时间至少230小时)、至少20小时或50小时高性能飞机训练大纲(如适用),包括所在国民航局为其拟申请的训练课程颁发的批准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填写完整的训练大纲符合性检查单(多发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训练大纲符合性检查单和ATPL(A)整体课程训练大纲符合性检查单请使用//v上公布的现行有效版本);
(e) 学校简介,包括建校历史、组织机构、投资方、资本构成、地理位置、培训经历;学校曾为其他运输航空公司培训飞行学生经历的说明。该说明是指学校根据运输航空公司的运行特点和要求,有针对行地为养成学生开发了专门的课程,并举出实例说明其在教学中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等;运行基地说明,包括全年可用天气、驾驶员讲评区域、教室、地面训练设施、实施飞行训练的主要训练机场等;学校训练能力的说明,包括能够同时训练学生的最大数量;
(f) 所有全职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清单,包括姓名、执照及其等级、年龄、受雇该学校日期、总飞行小时、教学时间等。对于拟担任多发商用驾驶员执照和飞机仪表等级训练课程的主任飞行教员,学校应提供相关书面材料,证明其满足CCAR-141部规章的资格要求;对于拟开设高性能飞机训练课程的,学校还应提供负责此课程的满足AC-141-02现行版本要求的主任飞行教员简历和其他飞行教员简历;
(g) 训练课程所使用航空器清单,包括单发复杂飞机(如适用)、多发复杂飞机、特技飞机、高性能多发飞机(如适用)等,并列出飞机机型、注册号、生产日期、拥有或租用、租用期限等信息,对于高
性能多发飞机,还应提供相应的性能数据;训练课程使用的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和辅助训练装置的说明以及相关的民航当局批准文件;
(h) 学校近年飞行安全记录及近二年各机型年度飞行时间,近一年内无安全事故说明;
(i) 如局方要求,应提供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学校最近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且结论良好。
6.2 受理
飞行标准司在收到上述全部材料后,经过初步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该学校的申请,发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
6.3 文件初步审查
对于受理申请的,成立审查小组,对学校提供的所有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文件初步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审查。
6.4 现场审查
(1) 现场审查主要审查学校业务办公室和运行基地、训练的组织和管理、训练设施和设备,包括所用机
场、地面训练区域和驾驶员讲评区域、航空器、飞行模拟机及其它训练设备、训练教材和训练记录以及民航局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等;讨论文件初步审查中遗留的问题。
(2) 根据现场审查期间学校所能提供的单发飞机、多发飞机和高性能多发飞机的数量和年利用率、全职飞行教员数量(一名全职飞行教员最多带6个学生)、教学设施、维修能
力、飞机出勤率、机场全年可用天数等因素,确定最大训练容量。初期外送学生最大容量限定为30名。
(3) 如果使用模拟机替代高性能飞机实施飞行训练,该模拟机应当是通过飞行标准司组织的C级或D级鉴定。待高性能飞机训练大纲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飞行训练。
(4) 审查小组在完成现场审查后提交审查报告。飞行标准司将依据审查小组的意见做出是否颁发学校认可证书的决定,并给出具体容量限制。
(5) 学校在现场审查后六个月内仍未满足CAAC规章要求的,将中止审定程序。取得认可证书后二年内没有对中国外送单位外送飞行学生提供训练的,更新申请时需另行提交外送单位外送学生培训意向书。
6.5 颁证
学校通过了现场审查,且经核实所提交的多发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和飞机仪表等级训练大纲满足CCAR-141部要求,高性能飞机训练大纲满足AC-141-2要求(如适用),飞行标准司将为其颁发学校认可证书,并在//v上公布认可证书、经中国民航局批准的训练大纲有效页清单。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为二年。学校认可证书载明如下信息:
(1) 使用的主运行基地和辅助运行基地(如适用);
(2) 经批准的所有训练课程名称;
(3) 完成所有经批准的训练课程后可申请中国驾驶员执照相应的执照和等级;
(4) 容量限制;
(5) 初始颁发日期、重新颁发日期、到期日期。
6.6 更改申请
(1) 所有权变更
如果学校仅所有权发生变更而学校设施、人员和训练课程方面没有任何变化,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天之内递交《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申请书》书面申请更改,同时附上详细说明。
如果所有权变更超过30天后提交申请的,或者在30天之内提出申请,但学校设施、人员和训练课程同时发生变化,原认可证书自变更之日起失效,认可证书失效日期以后的所有训练不予承认。失效后申请,需按照初次申请办理。
(2) 主业务办公室或主运行基地变更、增加辅助运行基地
如果学校拟变更主业务办公室、主运行基地、或者增加辅助运行基地,应当递交《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申请书》书面申请更改,得到批准后方可训练中国学生。此类更改需要进行现场审查。在递交申请书的同时还应当提交电子版本的其他资料各一份,包括:
投票题目(a) 所在国民航当局批准文件;
(b) 有关基地设施的情况报告,包括注明租用还是拥有;使用机场三字或四字代码、标高,跑道数量和长度、机场可用天数、教室、讲评室、运行控制、训练记录、维修设施、维修能力、拟开设课程、放置飞机和训练装置的清单、主任或助理主任飞行教员简历、训练容量等;
(3) 更换主任飞行教员
退后 周杰伦(a) 更换多发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和飞机仪表等级课程主任飞行教员后60天之内,应当报告飞行标准司获得批准。在递交《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申请书》书面申请的同时,还应提供教
员简历和经所在国民航当局批准书或认可函(如适用)。更换多发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和飞机仪表等级课程主任飞行教员后超过60天未通知飞行标准司的,超出日期内的所有训练原则上不予承认。
(b) 更换高性能飞机训练课程主任飞行教员后7天之内,应当在递交《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申请书》书面申请的同时,还应提供证明满足AC-141-02现行版本有关经历要求的简历,并经飞行标准司批准。更换高性能飞机训练课程主任飞行教员后7天之后
申请的,超出日期内的所有高性能飞机训练不予承认。若核实不满足AC-141-2资格要求,更改该学校认可证书,取消高性能训练课程的批准,在原高性能飞机训练课程的主任飞行教员离开期间所实施的训练不予承认。
(4) 容量限制变更
(a) 学校在至少10名中国学生取得多发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后,方可申请增加训练容量的。之后,每6个月可以再次申请增加。在递交申请书的同时,还应提交下述资料:
墨子思想(i) 所有中国学生每月飞行小时数、每月注册学生数量和学生训练进度报告;
(ii) 增加容量的可行性报告;
(iii) 提交飞机清单,包括机型、注册号、生产日期、所有或租用、租用期限,注明新增部分;
(iv) 提交全职飞行教员清单,包括姓名、执照及其等级、年龄、受雇该学校日期、总飞行小时、教学时间等,注明新增部分。对于新增飞行教员,还应提供简历,至少能涵盖到认可证书截止日期的聘用合同。
(b) 如果文件审查结果和外送单位对训练大纲执行、训练质量和训练进度等表示满意,可以对学校认可证书进行更改或更新,容量限制一次性增加最多30名,中国学生数量占学校容量最多不超过70%。如需要,还应进行现场审查。
(c) 学校因飞行教员离职、飞机退租、运行基地关闭等原因训练容量降低时,应当递交《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申请书》书面申请更改,并附说明文件。
(5) 训练大纲变更
如果拟使用不同于经批准的训练大纲,学校应向飞行标准司报送新的训练大纲以便获得批准。
6.7 更新申请
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到期之前3个月,应当递交《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申请书》书面申请,以便有足够时间进行文件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更新申请需接受现场审定。在递交申请书的同时还应当提交电子版本的其他资料各一份,包括:
(1) 所在国民航当局颁发的现行有效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或等效证书;
(2) 自上次现场审定以来二年内中国注册学生清单(姓名、外送单位、到校日期、训练进度、在训、毕业或停飞日期、在训飞行阶段和飞行小时数、停飞原因);
(3) 飞机清单(机型、注册号、生产日期、所有或租用、租用期限,注明变更部分);
(4) 全职飞行教员清单(姓名、执照和等级、年龄、受雇该学校日期、总飞行时间、教学时间,注明变更部分);
(5) 自上次现场审定以来上二年内安全记录及各机型年度飞行时间、飞行事故报告;
(6) 如局方要求,应提供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学校最近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且结论良好。
7. 学校监督检查
7.1 监督检查计划
飞行标准司每年确定下一年度学校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7.2 监督检查实施
监督检查一般由飞行标准司会同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按照《通用航空运行监察员手册》有关学校持续监督检查工作单实施,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措施,并向飞行标准司提交监督检查报告。检查组认为不能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有关训练要求的学校,应当提出暂扣或吊销其认可证书的建议,并提交相应证据。7.3 飞行标准司将根据监管能力和航空公司的需求确定学校总数,并公布在外网上,必要时暂停受理新的学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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