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作 办 学 协 议 书
甲 方 : * * *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甲 方 ”) 地 址 :
电 话 : 传 真 :
乙 方 : * * *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乙 方 ”) 地 址 :
电 话 : 传 真 :
为 了 促 进 教 育 戏曲家事 业 的 发 展 , 满 足 * * 小 区 业 主 及 社 会 对 优 质 教 育 的 需 求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 以 下 简 称 《 促 进 法 》)、《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实 施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 实 施 条 例 》)、《 广 东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实 施 办 法 》), 经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 一 致 同 意 合 作 办 学 。 本 着 依 法 办 学 、 平 等 合 作 、 互 利 共 赢 的 原 则 , 达 成 以 下 合 作 办 学 协 议 。
一 、 幼 稚 园 名 称 、 性 质 和 规 模
第 一 条 幼 稚 园 名 称 : * * * 幼 稚 园 地 址 :
第 二 条 幼 稚 园 属 民手动档汽车驾驶技巧 办 教 育 性 质 ,幼 稚 园 的 定 位 和 目 标 是 举 办 优 质 教 育 。 第 三 条 幼 稚 园 规 模 :建 筑 面 积 * * * 平 方 米( 实 际 建 筑 面 积 按 有 关 部
门 的 核 实 为 准 ), 开 设 * * 个 教 学 班 。
二 、 合 作 方 式 、 管 理 模 式
第 四 条 合 作 方 式 为 :甲 方 向 乙 方 出 租 建 筑 面 积 * * * 平 方 米 的 物 业( 以
下 称“ 该 物 业 ”), 甲 方 以 现 房 向 乙 方 交 付 该 物 业 , 甲 方 适 当 参 与 幼 稚 园 的 监
督 检 查 。 乙 方 对 该 物 业 进 行 装 修 及 配 备 设 施 设 备 , 组 织 办 学 和 营 运 管 理 ; 乙
方 出 资 负 责 装 修 装 饰 及 校 园 文 化 建 设 ,配 置 办 学 所 需 的 教 学 设 备 ,包 括 教 学 电 教 设 备 、 教 材 图 书 、 办 公 家 具 、 办 公 网 络 设 备 、 实 验 探 究 器 材 、 厨 房 设 备 以 及 负 责 筹 措 招 生 、宣 传 等 启 动 资 金 ,负 责 督 促 幼 稚 园 的 日 常 管 理 及 根 据 批 准 的 预 算 支 付 幼 稚 园 运 营 期 间 所 涉 全 部 相 关 费 用 。
第 五 条 除 第 四 条 约 定 外 ,乙 方 负 责 延 续 与 当 地 教 育 部 门 的 相 关 办 学 手 续 , 各 种 证 照 有 效 , 并 负 责 办 证 相 关 费 用 。
第 六 条 幼 稚 园 由 甲 乙 双 方 共 同 成 立 理 事 会 ,理 事 会 是 幼 稚 园 决 策 机 构 。 幼 稚 园 理 事 会 由 5 人 组 成 , 甲 方 代 表 3 人 , 乙 方 代 表 2 人 , 理 事 长 由 乙
方 出 任 , 副 理 事 长 由 甲 方 出 任 。
理 事 会 成 员 中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应 具 有 五 年 以 上 教 学 经 验 。 理 事 会 每邮政网汇e 年 至 少 召 开 二 次 会 议 。
第 七 条 幼 稚 园 理描写国庆节的佳句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聘 任 和 解 聘 园 长 、 副 园 长 ;
( 二 ) 修 改 幼 稚 园 章 程 和 制 定 幼 稚 园 规 章 制 度 ;
( 三 ) 制 定 发 展 规 划 , 批 准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
( 四 ) 审 核 预 算 、 决 算 ;
( 五 ) 决 定 教 职 工 的 编 制 定 额 和 工 资 标 准 ;
( 六 ) 决 定 教 学 合 作 事 宜 及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订 ;
( 七 ) 决 定 幼 稚 园 的 分 立 、 合 并 、 终 止 ;
( 八 ) 决 定 幼 稚 园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
理 事 会 讨 论 决 定 聘 任 和 解 聘 园 长 、 修 改 章 程 、 制 定 发 展 规 划 , 以 及 上 述 第 ( 四 ) 项 、 第 ( 七 ) 项 事 项 时 , 应 当 经 2 / 3 以 上 组 成 人 员 同 意 方 可 通 过 。
第 八 条 幼 稚 园 实 施 理 事 会 领 导 下 的 园 长 负 责 制 。幼 稚 园 园 长 负 责 幼 稚 园 教 育 教 学 和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执 行 幼 稚 园 理 事 会 的 决 策 决 定 ;提 出 幼 稚 园 内 部 机 构 的 设 置 方 案 ;
( 二 ) 实 施 幼 稚 园 发 展 规 划 ,拟 订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财 务 预 算 和 幼 稚 园 规 章 制 度 ;
( 三 ) 聘 任 和 解 聘 幼 稚 园 工 作 人 员 , 实 施 奖 惩 ;
( 四 ) 组 织 幼 稚 园 的 保 育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活 动 ,保 证 保 育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
( 五 ) 负 责 幼 稚 园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负 责 提 交 年 度 工 作 总 结 和 任 期 工 作 计 划 总 结 ;
( 六 ) 负 责 完 成 理 事 会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
幼 稚 园 园 长 履 行 幼 稚 园 法 定 代 表 人 职 责 ,是 幼 稚 园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和 安 全 稳 定 的 第 一 形容风景优美的成语负 责 人 。
第 九 条 幼 稚 园 依 法 成 立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工 会 组 织 ,行 使 民 主 监 督 管 理 权 利 。
第 十 条 幼 稚 园 实 行 科 学 管 理 模 式 ,即 以 制 度 为 基 础 、运 用 计 算 机 为 手 段 实 施 高 效 管 理 。 要 求 在 行 政 人 事 、 教 育 教 学 、 招 生 、 安 全 、 后 勤 、 财 务 、 教 工 、 学 生 等 各 个 方 面 全 面 建 立 健 全 管 理 制 度 , 实 现 用 制 度 管 人 、 管 事 、 管 钱 、 管 物 的 “ 法 治 ” 模 式 , 坚 持 依 法 办 学 。
第 十 一 条 幼 稚 园 依 法 拥 有 办 学 自 主 权 。 并 应 接 受 政 府 教 育 部 门 、 职 能 部 门 和 甲 乙 双 方 在 幼 稚 园 经 费 使 用 、 教 育 质 量 、 师 生 权 益 保 障 、 安 全 稳 定 等 方 面 的 监 督 检 查 。
三 、 双 方 责 任 、 权 利 和 义 务
第 十 二 条 甲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一 )甲 方 向 乙教师节寄语简短 方 按 现 状 交 付 该 物 业( 签 署 本 协 议 时 乙 方 知 晓 该 物 业 现 状 并 已 实 际 使 用 该 物 业 )。
( 三 )甲 方 有 权 依 据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收 取 乙 方 及 乙 方 幼 稚 园 使 用 该 物 业 的 租 金 和 办 学 服 务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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