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不正当竞争行为
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
广州互联网法院著作权课题组
2020年,广州互联网法院共受理著作权纠纷案件27790件,审结28856件,审理案件 更多,案件类型更新,不断挑战互联网审判思维与能力。在大量的新型互联网著作权纠 纷背后所折射的是数字时代网络司法实践新需求,亟须司法机构深入探索。广州互联网 法院构建起了“严格保护、快速保护、科学保护、综合保护”的知识产权多维保护模式,立足司法审判回应互联网新型领域新需求,依法公正审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现选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向大家介绍。
两1络科技有限 :杈属、侵权纠
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与, 霍尔果斯毅讯电子科技有限公
II
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丨 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广州市好爸妈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森季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郑煥明
侵害录細制作翻纷案
星座 性格谢子若与项城市水寨依梦服装厂、张辉著作杈侵权纠纷案
中维慧科知识产杈服务(广州)有限公司与$ 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杈纠纷案
文天华与深圳市麦凯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天华与李家寮、李翠银著作杈侵杈纠纷案
广州互联网法院案例一
—审:(2018)咢0192 民初 1558号
(一)基本案情
《大话西游》手游为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开发完成,网易公司主张对《大话西游》中的长安城、大唐边境、东海龙宫等15个游戏场景及14 个美术元素享有著作权。《大唐仙灵》系由广州浩动网络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动公司)研发的手机游戏,后《大 唐仙灵》更名为《梦幻仙语》,霍尔果斯毅讯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毅讯公司)为《梦幻仙语》手游的软件 著作权人。网易公司发现,在《大唐仙灵》及其更名后的 《梦幻仙语》游戏中,大量的美术资源均复制或改编自《大 话西游》手游.为此,网易公司认为浩动公司、毅讯公司 抄袭了《大话西游》作品,构成侵害网易公司美术作品著 作权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浩动公司、毅讯公司立 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2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 支8万元。
浩动公司不同意网易公司的诉讼请求,认为网易公司 主张的游戏场景存在交叉重复的部分,且大量元素和具体 表达已经被在先游戏或在先文献公开,依法不应当获得著 作权法的保护。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网易公司主张的15个 游戏场景以及8个美术元素,具有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而网易公司利用公有领域元素再创作的6个美术元素,适 用‘‘严格标准”考量其独创性,因投入的智力创作较少,无法达到最低限度的创作性,故认定该6个美术元素不构 成美术作品。因原告主张保护的15个场景和14个美术元 素均包含在7幅场景地图中,法院认为如果大的场景地图之间构成实质性相似,而其中小的场景地图在单独呈现时 不具有差异性,则不足以形成新的美术作品,法院据此认 定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大场景地图“长安”"水晶宫’’中的 小场景地图不再予以保护。经过比较,被诉游王国维的三种境界
戏场景地图 与网易公司主张保护的8个场景地图构成实质性相似,其 中1个场景地图构成侵犯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另外 7个场景地图,因被告在抄袭原告作品时,融入了新的表达,创作出了新的作品,构成对原告作品改编权的侵犯。
(二)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1.浩动公司、毅讯公司于 判决生效之曰起十日内赔偿网易公司经济损失42.5万元 及维权合理费用4万元,共计46.5万元;2.驳回网易公 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 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 典型意义
5-10万左右的车排行榜游戏场景地图是游戏开发中投入资金和人力非常多的美工 部分,对于制作精良、知名度高的网络游戏应给予知识产权强 保护。本案例明晰了具有独创性的场景地图可以构成著作权法 保护的作品,关于包含在大场景地图里的小游戏场景或元素,认为其单独呈现的时候与在大场景地图中呈现的方式没有构成 显著注的实质性差异时.不构成新的美术作品。当事人“抄袭”场景地图时,融入了个人的选择与判断等智力性劳动,创作出 了新的作品,属于对原作品的改编,构成对改编权的侵犯。
广州互联网法院2020著作杈典型案例及评析
案例二
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胡进与广州聘大信息科 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i一审:(2019)粵0192 民初769号
(一) 基本案情二年级数学下册期末试卷
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版中版公司)、胡进诉称,其对文章《企业文化是生长在特定地域的庄稼》(以下简称涉案文章)依法享有著作权。聘大公司未经授 权擅自在其运营的网站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文章,侵 犯了版中版公司、胡进对涉案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 名权。
广州聘大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聘大公司)辩称,涉案文章抄袭自《企业文化与地域文化要有机融合》《谈企业文化与地域文化间的有机融合》《闽南商人性格 特征》《地域文化对企业文化的影响》等已发表的文章,版中版公司及胡进不享有涉案文章著作权。
经比对,涉案文章各段落分别摘自前述4篇同主题文 章的不同段落,相同或相近似内容占涉案文章全部内容的 84.34%〇
(二)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版中版公司、胡进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 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网络“洗稿”文章的著作权认定。本案认为,"洗 稿”文章是利用同义词替换、语态语序转化、段落调整、删减、拼凑等方式,将他人在先发表的多篇文章剪辑、杂糅而成 的‘‘新作品”,属于对已有作品的复制,是对他人作品中 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的思想表达的篡改或剽窃,不具有 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本案强调,著作权法的立法 价值在于鼓励智力创新、促进知识流动,而不是机械地保 护所有文字符号。作品作为思想与表达的统一体,其独创 性不仅体现在基本要素的组合上,还体现在结构、布局等 整体安排,以及作者对公共领域素材的选取、排列和组合上,应作为一个整体获得保护。因此,个别语句无法体现文章 的整体表达,无法单独获得著作权的保护。本案通过明确“洗 稿”文章著作权边界,理清涉网络“洗稿"著作权纠纷的司法判定路径,对于构建良性内容生态、规范数字文化成 果交流秩序、推动网络文化市场繁荣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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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案例三
-审:(2019)粤0192 民初231-252号
(一)基本案情
骂人顺口溜广州市好爸妈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爸妈 公司)于2017年11月由广州市好父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好父母公司)出资成立,是一家从事帮助父母教养孩 子的网络教育服务机构。好爸妈公司对涉案录音制品《培养 独立、自信、有爱的孩子(正面管教家长系统课程丨基础班])》享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并将涉案录音制品通过"好爸妈在 线”对外销售,售价为199元。2018年11月,好爸妈公司发现广州森季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季 公司)运营的“荔枝微课”平台上的“春田花花学院"直播 间对外销售涉案录音制品,价格为69元。好爸妈公司主张 其未就涉案录音制品授权任何人在’‘荔枝微课”平台上进行 销售推广。
经查,“春田花花学院”直播间是好爸妈公司前员工郑 焕明于2017年10月以好父母公司的名称注册开设的。郑 焕明原是好父母公司的员工,负责“好爸妈在线”公众 号的管理。好父母公司将“好爸妈在线”连同其 他资产作价出资成立好爸妈公司,郑焕明也到好爸妈公司就 职,继续负责该的运营以及线上课程的推广工作。2018年9月,好爸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郑焕明通过 沟通“荔枝微课”平台的直播间上的课程介绍、定价以及合 作协议、分成的问题,并要求郑焕明修改“荔枝微课”平台
上的课程价格。2018年11月,郑焕明从好爸妈公司离职。
(二)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好爸妈公司的全部诉 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 法律效力。
(三)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通垃信息网络传播权利 人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情况越来越普遍,涉及信 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越来越多。其中,公司内部员工将公司 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或制品在互联网上销售和传播,但又被 公司起诉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尤其复杂。员工的 行为既有可能是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互联网上传播其作 品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也有可能是职务代理行 为。本案例对信息网络传播中职务代理行为予以明确,认 为在未有证据证明其传播行为需获得著作权人另行许可的 情况下,应当参照公司的交易习惯和管理模式,判断员工 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代理行为。本案例对于信息网络传播 权侵权与职务代理之间的关系认定、职务代理行为的构成 要件等问题予以明确,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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