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英雷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珠大队治安管理(治安)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何英雷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珠大队治安管理(治安)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公安  治安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强制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济南旅游景点介绍2020.12.08 
【案件字号】(2020)粤71行终2585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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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张戈丁玮易鸣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何英雷;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珠大队 
【当事人】何英雷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珠大队 
【当事人-个人】何英雷 
【当事人-公司】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珠大队 
【代理律师/律所】程有社、程博广东元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程有社、程博广东元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程有社、程博 
【代理律所】广东元道律师事务所  着多音字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原告】何英雷 
【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珠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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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海珠交警大队有权对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管理,并有权在执法中采取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拖移机动车、检验体内酒精含量等行政强制措施。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限制人身自由扣押管辖合法性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查明事实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海珠交警大队有权对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管理,并有权在执法中采取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拖移机动车、检验体内酒精含量等行政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excel表格求和
站对报案、控告、举报、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网上接报案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本案中,2019年8月11日22时许,海珠交警大队接到110指挥中心通知后派员赴广州市海珠区某某某某某某出警,在案《交通警清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等证据均表明海珠交警大队的受案程序符合上述规定要求,并无上诉人主张的私下移交案件的程序违法情形。    海珠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上诉人呈明显的饮酒后状态,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因上诉人当时将车辆停在停车场出口处,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且其酒后无法自行移开车辆,海珠交警大队对上诉人采取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和拖移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此外,上诉人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测试方法,海珠交警大队遂对上诉人采取了检验尿样的行政强制措施,以确认其是否存在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情况。因案发时情况紧急,海珠交警大队民警当场实施了上述行政强制措施,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返回后逐级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上诉人主张海珠交警大队补办批准手续的程序存在违法情况,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主张,因此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海珠交警大队对上诉人实施的强制验血行为是否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授权实施的刑事侦查行为。上诉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已于2019年8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并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且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经查,海珠交警大队不仅有权对一般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也有权对醉酒后危险驾驶的犯罪行为进行刑事侦查,其实施的强制检验行为的性质取决于上诉人所涉案件的性质,即上诉人是否被刑事立案追诉。因此,本案中,海珠交警大队在刑事立案前实施的强制行为已转化为刑事侦查行为,不再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上诉人的该项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认为被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的主张。需要明确的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只是一份书面凭证,其本身并非被诉行政行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应是海珠交警大队根据该凭证记载事项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拖移机动车、检验尿样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审查的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非凭证的合法性。本院已论述了海珠交警大队作出的上述行政强制措施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合法的行政行为。但海珠交警大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援引的依据不完全,没有载明《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属于程序瑕疵,本院对此予以批评指正,但该瑕疵不属于因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而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情形,因此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刀剑封魔录上古传说 攻略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何英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02:00:37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2019年8月11日21时23分许,广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报警人称一名醉酒人士把车停在广州市海珠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公寓停车场出口。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下属的赤岗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前去处理警情。该民警在《查获经过》中称:其前往现场发现一辆车牌为粤A某某某某某的白林肯SUV轿车停在
报警地址的停车场出口,何英雷在司机驾驶位神情恍惚,长时间无法自行熄火,后其拉开副驾车门,进入车内将该车成功熄火,并打开驾驶室车门,将何英雷控制并拉下车,同时通知交警到场作移交处理。2019年8月11日22时16分许,海珠交警大队民警接到通知后前往现场处理,发现何英雷当时浑身酒气,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且何英雷拒绝呼气式酒精测试。后民警当场出具编号为44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001[800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以何英雷于2019年8月11日22时16分在广州市海珠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公寓停车场出口处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拒绝配合酒精呼气式测试等方法测试,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何英雷采取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拖移机动车、检验血液、检验尿样四项行政强制措施。2019年8月12日0时52分许,执法民警将何英雷带至广州新海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血液样本进行酒精含量测定。该中心于2019年8月12日出具南方医大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32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何英雷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31.1mg/100ml。海珠交警大队于2019年8月12日将上述鉴定结果依法告知了何英雷。海珠交警大队已于2019年8月12日1时许电话告知何英雷家属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传唤至海珠交警大队接受调查。2019年8月12日8时30分许,海珠交警大队对某某公
寓停车场保安员阳某进行询问并组织其进行辨认,并依法制作了《询问笔录》及《辨认笔录》。阳某能准确辨认出何英雷,并在上述笔录中称:何英雷当时是喝醉酒的人的状态,派出所民警到现场时何英雷已在车上睡着,派出所民警叫醒何英雷以后把他从驾驶人位拉下车,后来交警到现场进行处理。2019年8月12日15时13分许,海珠交警大队对何英雷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何英雷在该笔录中称:其在2019年8月11日19时左右与朋友一起吃饭喝酒,本想驾驶车辆出停车场后交代驾,心存侥幸,导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19年8月12日18时16分许,海珠交警大队对何英雷进行了现场尿检。编号:(xxx)穗公(十三)检字第xxx号的《广州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载明现场检测结果为:何英雷的尿液中未检测出成分。该现场检测报告书上“该检测报告已送达本人,本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一栏有何英雷的亲笔签名确认。    海珠交警大队在诉讼过程中向该院提交了《关于对何英雷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补正说明》,称:因执法设备设置问题,其出具的被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法律适用仅显示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其对被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法律适用部分补正为:何英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何英雷当庭称其未收到该补正说明,海珠交警大队亦当庭确认未向其送达该补正说明。    何英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立案侦查,目前该案已经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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