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令华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广州市公安局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曾令华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广州市公安局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公安  道路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处罚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如何压缩图片大小【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3 
【案件字号】(2020)粤71行终294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笔记本散热张戈丁玮易鸣娟 
【审理法官】张戈丁玮易鸣娟 
青海 旅游【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曾令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广州市公安局 
【当事人】曾令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 
【当事人-个人】中国著名画家曾令华 
【当事人-公司】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广州市公安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曾令华 
【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 
【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认定上诉人曾令华实施了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两轮摩托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
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适当。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考研数学复习计划0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2-29 16:39:44 
曾令华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广州市公安局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粤71行终29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令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
     法定代表人:王木潮,大队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孙太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邓美香、罗煜,该局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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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曾令华因诉被上诉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广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粤7101行初40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7日,被上诉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作出穗公云交决字〔2020〕第A00152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查明上诉人曾令华于2020年5月17日10时19分许在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公交车站旁天桥底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
款第(一)项、《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给予上诉人曾令华1000元的处罚。上诉人曾令华不服,于2020年5月26日向被上诉人广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被上诉人广州市公安局在上诉人曾令华补齐材料后依法受理,经审查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穗公复决字〔2020〕6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诉人曾令华不服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认为被上诉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执法程序不当,起诉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曾令华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认定上诉人曾令华实施了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两轮摩托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适当。关于钟落潭派出所民警执法资格的问题,原审法院已作阐述,本院不再重复;且执法记录仪显示有两名民警参与现场执法。被上诉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在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了调查,向上诉人曾令华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听取了上诉人曾令华的陈述申辩,符合法定程序。被上诉人广州市公安局复议维持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亦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
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上诉人曾令华上诉所提《广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不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适用依据之列。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曾令华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曾令华所提被上诉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执法程序不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所提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曾令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戈
审 判 员 丁 玮
审 判 员 易鸣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丽敏
书 记 员 毕志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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