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禁电令”的行政法问题分析
城乡建设与发展农村经济与科技2021年第34卷第04期(总第504期)
1 研究意义
自2000年以来,我国城乡地区的电动汽车数量以火箭般的速度增长。 2014年4月,第24届中国国际电瓶车展览会展示了一系列数据:2014年底,全国电瓶车的总数量达到了1.81亿辆。到了2016年底,全国电动汽车数量超过2亿辆,并且大多为超标电动自行车。在为大多数城乡居民提供便利的同时,这也是一个社会管理问题。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电瓶车的规定不明确,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不明确。另一方面,在中国,因为生产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标准落后,大规模生产超标的电动自行车。由于缺乏管理基础设施,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执法“有心无力”,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陷入混乱,交通事故的隐患重大,危害道路交通环境和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从城乡文明的形象来看,迫切需要加强电动汽车的管理。
2 深圳“禁电令”概况
2012年4月,深圳市开始实施一项限制电动自行车的政策,称为“限电令”。到2016年3月,“限电”已演变为“禁电”政策。关于此次执法活动,深圳市公安局已下发三份相关通知,深入开展“禁摩禁电”大型执法活动。在这三份通知中,深圳市政府使用各种理由证明本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和第86条的相关规定,电动自行车在城市的大多数道路上都受到限制。其中通
一生无悔 高安告的第三款决定:“对于人力的三轮车、电动三轮车和与标准装置不相符合的二、三轮非机动车,禁止通行在市区的道路上,但是经过市残联备案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关于深圳市政府在某些城市道路上禁止使用24小时电动自行车的规定,或直接没收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这项政府活动使得深圳的街道和小巷中一时充斥着电动自行车和人力三轮车。大型互联网平台和期刊也报道了各种执法人员的内容,公众对此开始质疑其合法性,怀疑政府的执法活动可能没有考虑到公众的利益。
3 深圳“禁电令”及其执行中的问题分析
中石化今日柴油批发价3.1 公安局相关通告的行政合法性分析
(1)违反我国的行政许可法。我国的行政法规定,公民依法申请从事特定活动的,经行政机关许可,可合法拥有权利,这是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根据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8条,除汽车外,其他车辆均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注册后在道路上行驶。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法律不禁止在道路上行驶任何非电动汽车,只是规定非电动汽车在道路上行驶之前必须经过合法的注册程序。政府机构只有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才能执行相应的行政措施。目前,全国各地的城市都有法律许可,可以确定必须注册哪种类型的非车辆才能在特定地区的条件下合法驾驶。
根据法律规定,仅允许符合安全行业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但是当执法人员按照该标
准注册符合相关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时,根据行政法就是行政许可了,就不该以会影响交通秩序并威胁交通安全为由,禁止全天24小时使用这些电动自行车,除非出于公共利益或存在重大错误,否则不能随意更改。 如果禁止电动自行车是为了公共利益,则同一时期,同一条道路的汽车却不被禁止通行,这显然违反了政府机构必须公平对待法治的理念。
(2)违反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法的各种原则在行政法中起着重要作用。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是民法行政法中非常重要的原则之一。针对深圳的这一执法活动,禁止电动自行车的公共利益在于解决交通拥堵的问题。但是,有许多因素可能导致流量拥塞。例如,城市道路规划,涉及汽车、自行车、摩托车等都可能会发生交通拥堵。但是,这次深圳执法活动仅禁止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不禁止其他类型的车辆。此类行政执法活动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信赖是对政府或国家行为的信赖所产生的心理和行为状态,这种信赖被认为是一个人的行为基础。电动自行车的拥有者有理由相信,他们的车辆在购买并获得车辆的合法注册后可以在道路上行驶。即使有交通命令,也不应在城市中每天24小时禁止使用它们。
(3)违反行政法正当程序原则。建立行政程序可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实现行政目标。执法机构不能仅仅为了追求执法效率而忽视公平和公正的精神。在深圳“禁电令”的执法过程中,相关政府执法人员事实上并没有严格按照行程程序执法,限制电动自行车从而为城市中的其他车辆腾出空间,允许大型车辆(例如汽车)平稳行驶,这涉及到路权分配的问题。执法机构在考虑大多数人的交通问题时,
需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以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必不可少的部分是听证环节。由于缺乏确保公民参与的准备程序,最终仍由政府机构控制,无法确认是否接受有关公众的意见,因此,深圳市交通行政
深圳“禁电令”的行政法问题分析
崔鑫童
(武汉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
[摘要]行政法的执行是实现法治的重要环节。“禁电令”在全国部分范围内实施,是一些地方熟练和广泛使用的政策工具。以深圳的“禁电令”为例,对此类执法过程进行违法问题分析。分析了法律规定和执法中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方法和建议。旨在促进“禁电令”中执法人员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关键词]“禁电令”;行政法;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20-10-25
[作者简介]崔鑫童(1989—),女,黑龙江大庆市人,硕士,研究方向: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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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与发展农村经济与科技2021年第34卷第04期(总第504期)
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反映了执法机构在实际行政程序中的不重视,这不仅影响执法机构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而且影响了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建立。
3.2 深圳“禁电令”执法背后的法律制度困境
(1)车辆登记管理问题。根据《道路交通法》的规定,只有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汽车才可以合法在道路上行驶。因此,有必要在每个省(市和自治区)中引入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管理制度。然而,在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中仍有一些法律问题尚未解决。首先对“超标车”进行管理。这是因为公安部的法规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对车辆进行登记和控制时,首先应将其列入车辆清单,然后各地才可以确定其所属的汽车类型。将非标准电动自行车识别为管理车辆对于特定政策的实施提出了许多困难的挑战。另外,有必要科学合理地定义实际存在的“超标车”是否超过标准。如果监管控制范围不包括“超标车”,行政执法人员很难解决交通秩序问题。为了更好地管理车辆,有必要规范车辆的登记。但是,旧的标准已无法跟上时代的变化,因此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车辆登记。没有准确的法律来规范大量所谓的非标准电动自行车,政府机构就不能在当地不计后果地处置它们,因为它们会导致执行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的行政法。在当今社会中,车辆管理,处罚和注册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只有经法律批准,这些电动车车主才可以更加自信地在道路上行驶。否则,将被视为非法行驶,这样一来,由于行业后方技术标准和法律制度的滞后,大多数在道路上生产的电动车都被标记为非法。
(2)交警部门路面执法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59条和第89条以及《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68-72条都明确规定了违反非汽车交通法规的处罚措施。对于交警部门来说,无论是“超标车”还是普通的电动自行车,执法部门都存在一些困难。首先,很难识别超速行驶违规情况。根据《道路交通法》的有关规定,如果电动自行车在非电动汽车的车道上,其最大速度不能超过15 km / h。但是实际上,即使在高速行驶时,目前也没有测试电动自行车速度的好方法,因此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获得明确的证据证明汽车正在加速。此外,还没有非常有效的管理方法和威慑措施来管理这些未注册的非法电动自行车。因此,在对电动自行车的拥有者进行了相应的处罚之后,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将这些车辆交还给车主,一些车主不担心在触犯法律后会再次受到惩罚,仍然不遵守相关交通规则,从而导致周期性循环的不良后果。而且,对于交通执法部门来说,处罚非法电动自行车的成本不小;对于交通控制部门,测试电动自行车的成本不小,执法机构的成本明显增加。在中央发布八项法规的背景下,行政支出越来越严格,这笔费用肯定会使相关部门领导望而却步。如果不能有效确定车辆超标,交警只能按照非机动车规定予以处罚,最高不超过五十元。车主基本上不用担心,也没有警告或威慑作用,可以想象治理的效果。然而,实际上,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禁止电动自行车驾驶的措施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基本方法。作为执法为民的政府,应该提出一系列合理的解决方案。
花卷
4 对策和建议
4.1 坚持严格规范执法
对于在现实生活中发现的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问题,执法机构必须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酌处权,严格按照法律行事并有效约束自身。在解决当前迫在眉睫的电动汽车混乱管理问题时,行政执法人员不能为了迅速解决问题,而忽视其执法措施的深远影响,应在严格的法律程序下进行行政行为,不应盲目禁止交通。有必要科学合理地研究如何进一步设置理想车道,并允许不同的车型有序行驶,不再出现电动自行车有时在电动车道上行驶,有时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同时,管理人员可以优化信号灯和交叉路口,合理设置交通道路之间的分隔区域,允许电动自行车仅在某些道路上行驶,不能在交叉路口或间隔开的空白处随意变更车道,带来交通事故的危险。有必要根据法律法规有效执行行政措施,严格、公平、合理地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交通管理部门还应考虑将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作为日常运营的重点之一,仅仅禁止某些类型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并不能解决问题的根源,疏通道路并合理安排道路设置是更为重要和紧迫的。
报纸订阅4.2 合理完善道路交通的路权设置
城市的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公平合理的方法以及有限资源的有效利用尤为重要。因此,行政执法人员解决混乱交通秩序一刀切的方法需要通过其他法律手段进行协调。如果想合
理且充分地利用好资源来解决城市道路交通中的不一致性,则需要合理地分配道路权利。我国的公路运输设施允许在相关政府机构的批准下在公路上行驶。但是,由于道路设计不合理,行政执法人员难以科学合理地界定行政执法程序的发生。无论道路交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由于有通行权,电动自行车继续在非电动车道上高速行驶,对其他非车辆构成极大的危险。电动自行车的速度急剧增加,并且骑电动自行车的人数正在增加,因此有必要提供专用的车道以使电动自行车和非电动自行车不再一起行驶,并且让他们也不再与机动车行驶在同一车道上,从而导致不必要的交通拥堵和交通事故。
4.3 完善道路交通立法
双球2020098期开奖结果制定法律是为了使社会生活更加有序和便捷。但是,随着社会和交通条件的迅速发展,十年前的法律条例已经无法适应电动自行车这一新兴交通工具的管理。在这方面,应根据实际社会状况的变化,科学合理地管理电动自行车的归属,将使电动和非电动车辆之间的界限更加清晰,更加符合实际的出行需求。从而减少管理的存在的“盲点”,并有效地改善各种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现状,使电动自行车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当前,我国的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水平相对比较落后,电动自行车的概念过于广泛,导致当前的状况出现瓶颈期。因此,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电动自行车行业的相关公司应与交通道路设计专家和以及相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合作,共同解决电动自行车管理遇到的难题,一起制定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一般标准和相关依据,从而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荥怎么读音[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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