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模板】
重庆市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试行)(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需要,维护社会稳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应急医疗物资储备主要是指储备重特大突发事件和战略储备所需的应急药品(含短缺药品)、医疗器械(设备、耗材)及防护用品等。
第三条应急医疗物资储备是政府职能。在中央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原则下,以市场化运营、政府政策支持的方式建立市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制度,健全市、区县两级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建立区域性战略储备基地,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应急医疗储备物资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推动储备物资安全、保值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应急医疗物资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承担应急医疗物资定点储备任务的企业元宵节是不是法定节假日
、参与应急医疗物资采购储备的非定点储备单位(除定点承储企业以外的具有GSP 资格、具备代储条件的其他企业)和调用应急医疗物资的医疗机
构、各机关、区县(自治县,下同)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
第二章政府部门职责
重生之空间带来的随心生活第六条重庆市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工作在重庆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药监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一)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制定市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规定和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以市场化方式比选确定应急医疗物资承储企业(以下简称为承储企业);牵头审定市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计划并下达给承储企业;监督承储企业实施应急医疗物资的收购、储备、调用、轮换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需要提出市级应急医疗储备物资调用方案;定期通报应急医疗物资储备情况。
(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市级应急医疗储备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统筹落实市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补偿资金;建立补偿核销制度,对承储企业按要求储备物资所发生的正常仓储管理费用、贷款利息、物资储销价差和失效损失给予全额补偿;加强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工作。
(三)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向市经济信息委提出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医疗储备物资储备计划建议;根据轮
转计划需要,采购承储企业收储的医疗专用物资;根据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需要提出公公偏头痛 歌词
调用需求,统筹全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调用。
(四)市审计局负责依法对应急医疗物资采购、储备、调用、轮转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审计监督。
(五)市国资委负责对承担储备任务的市属国有企业进行监管;推动承储企业有序开展相关业务。
(六)市药监局负责监督指导承储企业规范采购、严格储备药械质量管理,对库存储备药械组织定期不定期检查,保障库存药械质量安全有效。
第三章承储企业职责中国特种兵小说
第七条承储企业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级应急医疗物资的经营管理,并对应急医疗物资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二)建立、健全应急医疗物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不断优化应急医疗物资的采购、储备、调用、轮换、资金管理等运营模式,报市经济信息委备案;
(三)根据储备的应急医疗物资品质、效期,提出轮换计划,报市经济信息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审批,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应急医疗物资的轮换;
(四)建立、健全市级应急医疗物资动态管理信息平台,定期统计、分析市级应急医疗物资采购、储备、调用、轮换情况。
第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将应急医疗物资采购、储备、调用、轮
换的具体执行情况,定期报市经济信息委备案。
第九条承储企业根据职责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负责执行市经济信息委下达的储备计划,建立符合有关规定的物资储备仓库;
(二)依照下达的调用单执行储备物资调用任务,确保所调用储备物资及时有效供应;
(三)不得将应急医疗物资储备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对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资金和实物建立专户专账管理,全面动态反映资金使用、实物流动及其流动盈亏情况;
中国假日(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应急医疗储备物资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储备物资的原始记录、账卡、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资金的安全和充足;
(六)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等应急医疗物资进行适时轮换,保证应急医疗物资的质量;按时、准确上报各项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统计报表;
(七)对从事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落实内部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的职能部门,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调度机制,坚持24小时值班、人员到位、传真电话开通,确保信息畅通,调度及时;木叶丸
(八)执行有关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工作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计划下达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应急医疗物资的储存规模、品种等储备计划建议,由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除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需的应急医疗物资的储存规模、品种等储备计划建议,由市卫经济信息委根据宏观调控需要提出。
第十一条市经济信息委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储备计划建议和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计划建议,提出重庆市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共同下达给承储企业,承储企业根据计划
具体组织实施应急医疗物资的采购、储备。
第十二条承储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市经济信息委下达的计划,不得擅自变更,并在储备计划下达一个月内完成储备任务。应急状态下,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各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采购管理办法,承储企业按照应急采购管理办法开展物资采购工作。
第五章物资管理
第十三条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的动态储备。承储企业要根据具体储备物资的效期及质量要求对实物储备等进行适时轮换,确保储备实物的库存总量不得低于计划总量的70%,其中每一品种不得低于该品种计划量的50%。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建立符合法规要求的物资储备专库或专区,对储备资金和实物建立专户专账管理,建立健全应急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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