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
关于国家物资储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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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国家建立物资储藏制度,适应国家平安和开展战略需要,效劳国防建立,应对突发事件,参与宏观调控。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物资储藏的管理和监视活动。
本规定所称国家储藏物资,是指由中央政府储藏和掌握的,国家平安和开展战略所需的关键性矿产品、原材料、成品油以及具有特殊用途的其他物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储藏物资是国家财政资金的实物形态,所有权属于国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破坏和挪用。
第四条国家储藏物资实行目录管理,明确品种和规模,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怎样和女孩子聊天第五条确定国家储藏物资的品种和规模,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国家开展战略需要;
(二)国内外资源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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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供给风险和经济风险情况;
(四)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第六条国家开展改革委负责国家物资储藏工作。国家开展改革委国家物资储藏局(以下简称储藏局)及其所属储藏物资管理局、办事处具体履行国家物资储藏管理和监视职责。
财政部负责国家物资储藏财政管理及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配合国家开展改革委开展国家物资储藏有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开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等部门拟订国家物资储藏开展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第八条储藏局建立监测预警制度,为国家储藏物资收储、动用等提供决策支撑。
第九条国家开展改革委依据国家物资储藏开展规划等,会同财政部等部门拟订年度国家储藏物资收储方案,报国务院审批。
储藏局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国家储藏物资收储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条发生以下情形,储藏局向国家开展改革委、财政部提出动用建议,报国务院审批:
(一)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确需的;
(二)宏观调控确需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决定动用的其他情形。
储藏局拟订国家储藏物资动用预案,做好动用国家储藏物资的准备。
第十一条国家开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建立国家储藏物资轮换机制,明确轮换条件、程序等。
储藏局按照轮换机制,根据国家物资储藏开展规划确定的品种、规模调整方案以及储存时间、品质状况等拟订年度及中长期国家储藏物资轮换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国家储藏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一般应当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国家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必须实行定向收储、定向动用、定向轮换的除外。
第十三条国家储藏物资入库一般实行送货到库制,出库一般实行到库提货制。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部门组织有关港航、铁路、公路运输企业优先安排国家储藏物资的装卸和运输。
第十五条国家储藏物资的收储、轮换方案应当与部门预算相衔接。经财政部依法核定后,国家储藏物资轮换和动用发生的盈余上缴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补贴。
第十六条储藏局应当按照布局合理、经济便捷、平安适用的原那么,选择承储单位储存国家储藏物资。承储单位在保管期内对国家储藏物资数量、质量和储存平安负责。
国家储藏物资一般由国家物资储藏仓库负责储存保管。经国家开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储藏局可以委托其他机构储存保管国家储藏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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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储藏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性文件、国家标准和技术标准制定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国家储藏物资实行有效的监视管理,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性文件、标准标准以及储藏局制定的相关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储藏物资入库、出库指令,承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监视,保证国家储藏物资数量准确、质量合格、储存平安。
第十九条国家储藏物资日常管理及轮换费用和国家物资储藏仓库设施设备维护费用,经财政部依法审定后列入中央财政预算。
属于中央基建投资安排范围的国家物资储藏根底设施建立和改造所需资金,列入中央基建投资方案。
第二十条探索建立以政府购置效劳方式储存管理国家储藏物资的新机制。
第二十一条国家储藏物资或者资金不得用于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国家物资储藏建立用地、储藏仓库等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用于投资、出租、出借以及合作经营等。
第二十二条国家物资储藏的平安保障工作遵循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储藏局应当建立健全平安责任、重大事项报告等平安保障工作制度,并负责对国家储藏物资、储藏仓库等的平安进行监视检查。
第二十三条国家物资储藏仓库平安保卫和平安生产工作实行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为主的体制,承受当地公安、平安生产监视管理等部门的指导、监视。
第二十四条国家物资储藏仓库应当在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积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与周边村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成立保卫工作联防组织。
国家物资储藏仓库应当组织专职守卫力量开展守卫工作。符合武警部队内卫执勤任务范围规定的国家物资储藏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派驻武警部队进行守卫。
储藏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驻库武警部队提供相关保障。
第二十五条国家储藏物资的运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运输平安。
第二十六条储藏局根据平安保障工作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国家物资储藏仓库重点保护区域和范围。
储存危险品的国家物资储藏仓库周边平安距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报地方政府备案,设立标志。
第二十七条国家物资储藏仓库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平安保障工作制度和标准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国家储藏物资和仓库的平安。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以下妨害国家物资储藏平安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国家物资储藏仓库用地;
(二)盗窃、破坏、哄抢国家储藏物资;
(三)破坏国家物资储藏仓库及其防护、消防、电力等设施设备;
(四)破坏、封堵国家物资储藏仓库道路、铁路、输油管线、水源;
(五)未经批准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在国家物资储藏仓库平安距离内施工、使用明火、爆破、采矿、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六)非法进入国家物资储藏仓库重点保护区域;
(七)妨害国家物资储藏平安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储藏局应当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和应对体系。储藏仓库应当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保障措施,并定期演练。
第三十条涉及国家物资储藏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王宫的通告
未经批准,禁止对国家物资储藏仓库库区及重要设施设备摄影、摄像、勘察、测量、描绘、记述并使用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国家开展改革委、财政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国家物资储藏进行监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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