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思贤、湖南亚泰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思贤、湖南亚泰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5 
【案件字号】(2020)湘06民终299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铁霞许进余立根 
【审理法官】胡铁霞许进余立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思贤;湖南亚泰陶瓷有限公司 
【当事人】陈思贤湖南亚泰陶瓷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陈思贤 
【当事人-公司】湖南亚泰陶瓷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小林湖南微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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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张小林湖南微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小林 
【代理律所】湖南微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思贤 
【被告】湖南亚泰陶瓷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公司对员工的管理是基于其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员工应当遵守。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无过错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合同约定无效证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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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30 20:22:14 
现代文阅读题及答案陈思贤、湖南亚泰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6民终29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思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林,湖南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亚泰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芦冰如,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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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继林。
     上诉人陈思贤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亚泰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20)湘0621民初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思贤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并由亚泰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的事实错误。上诉人与亚泰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于2011年2月,解除于2019年3月18日。2017年2月9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仍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虽与湖南天欣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并未去上班,也没领取工资。上诉人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未在亚泰公司上班原因是因为公司大型维修放假。二、上诉人在工作中无过错,亚泰公司无故调岗,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有权请求亚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三、上诉人要求亚泰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失业保险补助金和赔偿养老保险待遇的请求应予支持。亚泰公司共应支付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加班工资,失业保险补助金,养老保险待遇等损失245483.32元。
     亚泰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陈思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二、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12月和2019年3月共两个月的工资合计9317元;三、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0663.57元;四、被告支付原告自2011年2月至2019年3月的法定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等两项计145109.93元;五、被告支付原告失业保险金损失18432元;六、被告赔偿原告养老保险待遇31542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亚泰公司于2009年5月注册成立。2011年2月、2013年2月、2015年2月,原、被告连续签劳动合同,建立了未间断的劳动关系。2015年2月签订的劳动
合同期限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7年2月8日止。2016年12月30日后,被告元旦放假五天,2017年元月,原告未上班,被告亦未再支付薪酬。
     2017年2月11日,原告与湖南天欣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劳动合同书》。2017年6月1日,原、被告重新签订固定期限贰年劳动合同,执行标准工时制度,薪酬基本工资为1350元/月,社会保险费为963元/月。同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承诺书,承诺社会保险自愿选择个人缴纳,由公司将其负担部分按月支付给原告个人,如需补办由原告个人全额缴纳,与公司无关;经济补偿金,原告同意公司按月工资的9%按月支付给原告,原告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不再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3月16日,原告任5线压机一班班长当班期间,一班多次出现批量性质量事故,被告予以了通报(通报内容详见一审判决书的事实认定部分)。被告以原告在担任公司五生产线压机班长过程中,工作没有责任心,管理懈怠,多次造成裂砖现象,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且拒不接受上级批评教育为由。研究决定,原告自2019年3月18日起,不再担任五线压机一班班长一职,岗位调整到公司六线担任炉工一职,工资待遇随岗位变化进行调整。通知下达后,被告未到调整岗位报到上班。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以
什么塑身衣好陈思贤三天没有到公司上班,根据公司制度“连续旷工三天,作自动离职处理”的规定,认为陈思贤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公司自2019年3月22日起解除与陈思贤的劳动关系。
     2019年3月26日,申请人陈思贤向岳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岳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裁决:一、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失业保险待遇损失432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三。
     关于焦点一、原告陈思贤2011年2月入职被告亚泰公司,2016年12月30日后未在被告公司上班,2017年6月1日又重回被告公司上班。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间原、被告劳动关系的认定?是持续还是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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