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巡场发科骨科医院、梁成芬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宇智波鼬第几集复活【审理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0
【案件字号】(2020)川15民终54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付兵张力骁陈曦
【审理法官】王付兵张力骁陈曦
高速开始收费了吗【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珙县巡场发科骨科医院;梁成芬
【当事人】珙县巡场发科骨科医院梁成芬
五一节节日祝福【当事人-个人】梁成芬
【当事人-公司】珙县巡场发科骨科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何江涛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姚永刚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何江涛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姚永刚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何江涛姚永刚
【代理律所】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句句说到心坎上的句子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珙县巡场发科骨科医院
【被告】梁成芬
【本院观点】综合双方诉辩主张,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发科医院是否应当支付梁成芬经济补偿金;二、梁成芬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是否应予支持;三、2019年4月的欠付工资中是否应当扣除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中梁成芬当月个人应缴部分。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2.5平方电线负荷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双方诉辩主张,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发科医院是否应当支付梁成芬经济补偿金;二、梁成芬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是否应予支持;三、2019年4月的欠付工资中是否应当扣除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中梁成芬当月个人应缴部分。 关于争议焦点一,梁成芬在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向发科医院发出续签劳动合同函,发科医院在收到书面函件后仍未与梁成芬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导致梁成芬被迫离职。发科医院辩称梁成速算扣除数怎么算
芬系自动离职,并提供单位职工证言证明梁成芬拒绝续签劳动合同,上述证人与发科医院存在利害关系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之规定,一审法院未予采信该证人证言,符合法律规定。在书面劳动合同期满后,梁成芬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发科医院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导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发科医院应当向梁成芬支付经济补偿金13600元。 关于争议焦点二,在综合计时工作制中,劳动者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梁成芬已提供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证据,其诉求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2946.56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双方当事人对2019年4月欠付工资800元的事实均无异议,亦认可梁成芬每月工资为1600元,结合梁成芬2013年至2019年月工资收入情况(包括绩效工资),足以判定其每月1600元工资是已扣除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中梁成芬个人应缴部分的实得工资。梁成芬于2019年4月18日离职,发科医院向其支付当月工资800元中已先行扣除梁成芬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个人应缴部分,发科医院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珙县巡场发
科骨科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珙县巡场发科骨科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8 06:54:1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12月25日梁成芬应聘到珙县巡场发科骨科医院上班,从事收费员工作。发科医院自2011年3月为梁成芬缴纳工伤保险,从2013年2月开始为梁成芬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梁成芬在工作期间,实行两人轮班制,上午班为上午八点到下午一点,下午班为下午一点到六点。双方于2013年2月25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从2013年2月25日起至2016年2月24日止,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并结合医疗单位实际执行,月工资为1200元,发科医院为梁成芬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社会保险,并载明:“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为:1、劳动合同期满的;2、……"。合同到期后,双方于2016年2月24日再
次签订《劳动合同》,除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从2016年2月25日起至2019年2月24日止外,合同的其余内容均与2013年《劳动合同》内容一致。2019年2月24日劳动合同期满后,梁成芬继续在发科医院工作,发科医院继续为梁成芬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至2019年4月,并支付工资至2019年4月1日。2019年4月18日梁成芬通过向发科医院邓霞转备用金2000元,并将饭票钱600元交给王应琼,同时上交工作服4件后,梁成芬离开发科医院,未再在发科医院上班。 2019年4月22日梁成芬向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事项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已于2019年4月17日终止;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3600元;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2400元、双休日加班工资5557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9328元;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补缴的社保费10327元,并缴纳2019年3月、4月的社会保险。2019年6月30日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珙劳人仲案[2019]28号《裁决书》,裁决结果:一、裁决被申请人珙县巡场发科骨科医院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梁成芬以下待遇:1、经济赔偿金13600元(1600元/月×8.5月);2、4月份工资800元;3、加班工资5664.12元(73.56元/天×1天×200%+73.56元/天×25天×300%)。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申请事项。梁成芬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发科医院不服裁决也提起诉讼(另
案处理)。 再查,2015年11月17日梁成芬个人缴纳了从1994年5月起至2013年12月基本养老保险费10327.09元。 梁成芬银行卡明细载明,2011年11月至2013年2月,梁成芬月工资为1500元,2013年3月至2019年4月梁成芬月工资为1146元至1316元不等。梁成芬陈述,该工资是扣除个人应缴部分后实领工资。2018年8月梁成芬绩效工资为416元,11月绩效工资为398元,12月绩效工资为376元,2019年1月绩效工资为465元,2月绩效工资为365元。 发科医院出具的梁成芬社保缴费单显示:2019年4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金额为286.30元,失业保险金额为14.30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金额为95.50元。 2019年4月13日梁成芬向发科医院邮寄送达《关于梁成芬要求珙县发科骨科医院续签劳动合同的函》,载明:“珙县发科骨科医院:本人梁成芬……第三次签订的劳动期限为2016年2月25日起至2019年2月24日止,到今天为止,你院未如期与我续签劳动合同,为维护本人相关权益,我本人特书面要求你院在本函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与我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逾期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无法维护本人自身权益,亦无法履行本人相关工作,我保留通过法律诉讼程序维护本人相关权益的权利"。发科医院收到上述《函》件后,于2019年4月22日向梁成芬送达《通知》,内容为:“梁成芬同志……因你与医院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2月24日到期,医院已于2019年4月18日通知你到行政办公室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但你至今未来办公室签订劳动合同。根据考勤记录,你从2019年4月19日起未到医院收费室上班也未说明理由,更未办理任何工作移交等手续。现特通知你于本函到达之日起三日内到医院完善手续并移交工作。" 梁成芬提交的显示收费员为梁成芬的《发科医院住院部结账交款表》或《门诊收费交款明细表》,载明的交款日期有:2011.5.1、2011.10.1、2012.1.2、2012.5.1、2012.10.1、2013.1.1、2013.5.1、2013.10.1、2014.1.1、2014.5.1、2014.10.1、2015.1.1、2015.5.1、2015.10.1、2016.1.1、2016.5.1、2016.10.2、2017.1.1、2017.5.1、2017.10.2、2018.1.2、2018.5.1、2018.10.2、2019.1.1、2019.2.5(春节)、2019.4.2、2019.4.4、2019.4.10、2019.4.12、2019.4.14(星期日)、2019.4.15、2019.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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