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翔、齐齐哈尔大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3
【案件字号】(2020)黑02民终18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静琴谷永刚高秀媛
【审理法官】王静琴谷永刚高秀媛
那年夏天宁静的海 歌词【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敖翔;齐齐哈尔大学
【当事人】敖翔齐齐哈尔大学
【当事人-个人】敖翔
【当事人-公司】齐齐哈尔大学
【代理律师/律所】杜婧雯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杜婧雯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杜婧雯
【代理律所】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敖翔
【被告】齐齐哈尔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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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本案双方的主要争议是齐大是否应向敖翔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自认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的主要争议是齐大是否应向敖翔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 关于工时制,上诉人称一审无证据证明上诉人应适用综合工时制,《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综合工时制需要经行政许可审批,齐齐哈尔大学未经审批。经查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该办法适用于企业,上诉人主张其适用于齐齐哈尔大学没有依据;且劳动行政规章中有关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应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规定是一种管理性规范,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上诉人敖翔自愿入职从事齐大学生公寓夜班值守工作,每年寒暑假期间仅负责看守公寓,工作事务较平时减少,总
体劳动强度不大,且值班室配有床铺供其休息,其在校时间并非均为有效工作时间,劳动仲裁和一审均认为敖翔的工作性质具有综合工时制的特征符合本案实际情况。 关于加班工资,上诉人称每日工作16小时,应支持加班工资,无证据证明齐齐哈尔大学已经向上诉人支付加班工资。经查上诉人敖翔在齐大值守夜班多年,双方虽未签订合同,但对实际履行多年的工作报酬方式并无异议,即每月按齐大相关规定核定工作时间计算工作报酬,敖翔也未能充分证实其主张的延时工作;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故对休息日加班费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的法定节假日工资经查也已经在其月工资中核算支付,故对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上诉人称在单位不给缴纳时劳动者有权自行缴纳,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应由齐齐哈尔大学向上诉人返还。经查上诉人敖翔入职齐大时为冰刀厂职工,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曾向齐大主张社会保险费,冰刀厂2010年破产后上诉人又于2019年一次性自行补缴2011年以后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保险账户为灵活就业形式,主张返还并无法律依据;且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的行政职责,由此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内,一审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经济补偿金,上诉人称齐齐哈尔大学拖欠工资及拒绝缴纳社会保险,上诉人被迫离职,依法享有经济补偿金。但上诉
怎样制作表格人未提供证据证实其离职前曾向齐大要求拖欠加班费及社会保险费,且上诉人自认其向鑫三星物业公司提出离职申请,无法证实其主张的离职原因成立,故对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敖翔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敖翔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觉悟20关怎么打2021-11-01 22:11:5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敖翔原为齐齐哈尔冰刀厂职工,2004年4月1日,到被告的学生公寓5号楼从事夜班门卫工作,主要负责学生公寓楼楼门的开启、关闭,楼宇巡视,预防处理安全隐患等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当时敖翔社会保险关系在冰刀厂),约定工资按学校规定统一发放,工作时间为当天16点接班(职更室配备单人床,22:30公寓关门后敖翔可休息睡觉)至翌日6:00开楼门,寒暑假期间,敖翔除看守外无其他工作。2010年原冰刀厂破产,原告社会保险关系转为零活就业形式参保,后由敖翔个人缴费至2018年。原告工作至2019年11月31日离职。2019年12月20日,原告敖翔
向齐齐哈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裁决“1、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2、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3、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请求金额34,800.00元;5、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请求金额11,550.00元;6、报销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请求金额为89,350.01元。该仲裁委员会做出齐劳人仲字〔2019〕第46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敖翔法定假日加班工资396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从事夜班门卫工作,其工作性质是属综合工时制的,原告称法定工作时间外仍有学生晚归,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实际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定工时,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至于休息日加班工资及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问题,从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证实,被告已经额外支付了原告节假日加班的双倍工资且在齐齐哈尔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时已经另行裁决支付原告一倍的法定节假日工资,其再行请求支付该工资无法可依,不予支持。原告是自愿离职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
于原告请求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金,属于社会保险费范畴并非法院的受案范畴,故对此项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项、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敖翔的诉讼请求。
惠普笔记本触摸板【二审上诉人诉称】敖翔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按一审时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改判;诉讼费由齐齐哈尔大学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无证据证明上诉人应适用综合工时制,上诉人每日工作16小时,应支持加班工资。上诉人每月工资刚达到最低工资标准,无证据证明齐齐哈尔大学已经向上诉人支付加班工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综合工时制需要经行政许可审批,齐齐哈尔大学未经审批。2.齐齐哈尔大学拖欠工资及拒绝缴纳社会保险,上诉人被迫离职,依法享有经济补偿金。3.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在单位不给缴纳时劳动者有权自行缴纳,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应由齐齐哈尔大学向上诉人返还。关于工时制,上诉人称一审无证据证明上诉人应适用综合工时制,《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综合工时制需要经行政许可审批,齐齐哈尔大学未经审批。经查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该办
十大品牌奶粉排行榜法适用于企业,上诉人主张其适用于齐齐哈尔大学没有依据;且劳动行政规章中有关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应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规定是一种管理性规范,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上诉人敖翔自愿入职从事齐大学生公寓夜班值守工作,每年寒暑假期间仅负责看守公寓,工作事务较平时减少,总体劳动强度不大,且值班室配有床铺供其休息,其在校时间并非均为有效工作时间,劳动仲裁和一审均认为敖翔的工作性质具有综合工时制的特征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关于加班工资,上诉人称每日工作16小时,应支持加班工资,无证据证明齐齐哈尔大学已经向上诉人支付加班工资。经查上诉人敖翔在齐大值守夜班多年,双方虽未签订合同,但对实际履行多年的工作报酬方式并无异议,即每月按齐大相关规定核定工作时间计算工作报酬,敖翔也未能充分证实其主张的延时工作;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故对休息日加班费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的法定节假日工资经查也已经在其月工资中核算支付,故对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上诉人称在单位不给缴纳时劳动者有权自行缴纳,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应由齐齐哈尔大学向上诉人返还。经查上诉人敖翔入职齐大时为冰刀厂职工,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曾向齐大主张社会保险费,冰刀厂2010年破产后上诉人又于2019年一次性自行补缴2011年以后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保险账户为灵活就业形式,主
张返还并无法律依据;且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的行政职责,由此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内,一审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经济补偿金,上诉人称齐齐哈尔大学拖欠工资及拒绝缴纳社会保险,上诉人被迫离职,依法享有经济补偿金。但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实其离职前曾向齐大要求拖欠加班费及社会保险费,且上诉人自认其向鑫三星物业公司提出离职申请,无法证实其主张的离职原因成立,故对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敖翔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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