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桂丽、河北开滦医疗健康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7
【案件字号】(2020)冀02民终545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安丽艳周丽孙海双
【审理法官】安丽艳周丽孙海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田桂丽;河北开滦医疗健康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田桂丽河北开滦医疗健康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田桂丽
【当事人-公司】河北开滦医疗健康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宁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宁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宁
【代理律所】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田桂丽
【被告】河北开滦医疗健康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含有桂花的诗句【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是否应支付上诉人加班工资及保险赔偿金。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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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是否应支付上诉人加班工资及保险赔偿金。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上诉人田桂丽主张被上诉人支付其节假日加班费,但未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提交充分的证据,故上诉人的该项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支付其福利待遇赔偿金的问题,因该主张所涉保险系职工本人自愿出资参保,发生保险责任后,用陈奕迅演过的电影
人单位只是按要求,负责将生病职工的相关材料上报,并非法律强制性应由被上诉人单位向上诉人支付的福利待遇,故上诉人的该项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田桂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田桂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中秋节手抄报三年级2022-09-23 23:21:0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89年8月,原告到开滦××医院××各庄医院工作。2019年2月1日,开滦总医院为原告办理退休证,原告自2019年2月18日退休。原告退休前是被告门诊小手术室换药室护士。2019年12月6日,原告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到唐山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事项与诉讼请求事项一致。同日,该仲裁委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诉至本院。原告主张2014年至2018年期间法定节假日存在加班,提供了该期间的工资条证明所诉时间被告未发加班费,未能提供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被告为反驳原告主张,提供了荆各庄医院2018年法定节期中国慈善名人榜
安排通知及2017至2018年两年度《开滦荆各庄矿报工单》(考勤表),安排通知显示,节假日值班不包含小手术室;报工单显示原告不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形。原告在退休前参保了《平安女性安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安康团体互助保险》及《妹献爱心基金》。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1月22日;2019年2月14日至2019年2月21日;2010年12月27日至2011年1月7日;原告因病住院。被告逐级上报给开滦集团工会审核,支付原告“爱心妹基金款”3000元。另查,开滦××医院××各庄医院是被告下属分支机构。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相应证据。加班工资属于工资性质,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间、数额等相关材料,并至少保管两年备查。原告主张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存在加班,但未提供其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被告否认原告存在加班,并提供了两年的单位节期安排通知及报工单(考勤表)予以印证,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班费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保险赔偿金问题,因原告参加的保险属于被告单位落实工会通知要求,组织单位女职工团体参加的增强女职工抵御大病风险的险种,需职工本人自愿出资参保,发生保险责任后,用人单位只是按要求,负责将生病职工的相关材料上报,并非法律强制性应由被告单位向原告支付的福利待遇,故原告的该项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本案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桂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田桂丽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田桂丽上诉请求:1、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6300.35元。2、被上诉人支付福利待遇赔偿金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实际劳动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大病赔偿的福利待遇发生在劳动合同存续时间,是被上诉人履行义务期间发生的纠纷,理应属于劳动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理应受理裁定而原审法院所作出的裁决决定属于对事实认定不清,应予以纠正。上诉人加班费的请求,原审法院以上诉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驳回了上诉人加班费的请求,错误运用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原审法院错误运用了法律,应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赔偿共计26300.35元,因原审法院对事实认定不清,错误运用法律而未得到保护,要求上级人民法院重审。因此,为了维护
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请人民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庭审中补充内容:我得的是癌症,得妇科癌症的保险是自己交的,没有手续,2012年后是单位交的,也没有手续。我当时得病时需要转诊到外地就医,到上级院不给我转,我是自费的。我入了商业保险和女工保险,出院后要求赔偿,总院说我不符合赔偿的条件。 综上所述,田桂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田桂丽、河北开滦医疗健康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02民终545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桂丽。
伤心歌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开滦医疗健康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某某新华东道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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