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18期)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
(2021年第18期)⼴东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东省⾏政执法公⽰办法等中国联通测网速
⾏政执法⼯作制度的通知梦见死人是什么意思
⼴东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东省⾏政执法
公⽰办法等⾏政执法⼯作制度的通知
粤府办〔2021〕13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东省⾏政执法公⽰办法》《⼴东省⾏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东省重⼤⾏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省⼈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司法厅反映。省司法厅要加强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民政府。
⼴东省⼈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21⽇⼴东省⾏政执法公⽰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规范⾏政执法公⽰⾏为,保障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明执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中华⼈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推⾏⾏政执法公⽰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本省⾏政区域内⾏政执法主体的⾏政执法公⽰⼯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各级⼈民政府、各级⾏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政执法,是指⾏政执法主体依法履⾏⾏政许可、⾏政检查、⾏政处罚、⾏政强制、⾏政征收、⾏政征⽤等⾏政职责的⾏为。
本办法所称⾏政执法公⽰,是指⾏政执法主体通过⼀定载体和⽅式,在⾏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政执法信息,⾃觉接受监督的⾏为。
第三条⾏政执法公⽰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主动、全⾯、准确、及时、便民的
原则。
第四条各级⼈民政府要加强对⾏政执法公⽰⼯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司法⾏政部门在本级⼈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级司法⾏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执法公⽰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建⽴或者实施⾏政执法公⽰制度的,及时督促整改。
上级⾏政执法主体应当加强对下级⾏政执法主体⾏政执法公⽰⼯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政执法主体通过全省统⼀的⼴东省⾏政执法信息公⽰平台,统⼀归集并公开⾏政执法信息。
⼴东省⾏政执法信息公⽰平台应当与“互联⽹+监管”系统、⼴东省“双随机、⼀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国家企业信⽤信息公⽰系统、信⽤⼴东等公开、公⽰系统或者平台实现数据共享,避免数据重复录⼊。
第六条各级⾏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的要求,建⽴健全本单位⾏政执法公⽰制度,及时、主动公开或者公⽰⾏政执法信息。
以⼈民政府名义实施的⾏政执法,由本级承办部门负责公开、公⽰。
委托实施⾏政执法的,由受委托的⾏政执法主体负责录⼊⾏政执法结果信息。
第七条⾏政执法公⽰情况,作为各级⼈民政府开展依法⾏政考评、政府⽹站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章公⽰的范围
第⼋条⾏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主体信息:执法主体名称,执法机构设置、、联系⽅式,执法⼈员姓名、执法证号,电⼦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等。
(⼆)职责信息:单位职能、执法岗位责任等。
(三)依据信息:实施⾏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委托执法协议、⾏政处罚的⽴案依据等。
(四)程序信息:⾏政执法流程图以及⾏政执法程序。包括⾏政许可的事项、条件、数量、期限、费⽤、程序等,⾏政检查、⾏政处罚的步骤、程序等,⾏政强制的⽅式、条件、期限、程序等,⾏政征收的权限、补偿标准、数额、程序等,⾏政征⽤的补偿标准、程序等,⾏政许可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录、申请书、⽰范⽂本等。
(五)清单信息:权责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政执法全过程⾳像记录清单、重⼤⾏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录清单等。
(六)监督信息:当事⼈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式和期限,投诉举报的⽅式、途径、受理条件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政执法信息。
第九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核准本级⾏政处罚实施机关,并在⼴东省⾏政执法信息公⽰平台公⽰。
第⼗条⾏政执法事中环节应当公⽰下列信息:
(⼀)⾏政执法⼈员⾝份:⾏政执法⼈员实施⾏政检查、⾏政处罚、⾏政强制、⾏政征收、⾏政征⽤时,应当全程佩带⾏政执法证件。国家规定统⼀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政执法⼈员还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执法标识。
(⼆)执法窗⼝岗位:设置岗位信息公⽰牌,明⽰⼯作⼈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范⽂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三)当事⼈权利义务:⾏政执法⼈员主动告知当事⼈拟作出⾏政执法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证据、法律依据,出具⾏政执法⽂书;当事⼈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申请回避、救济渠道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的其他⾏政执法信息。
第⼗⼀条⾏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政执法结果:“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政许可、⾏政处罚、⾏政强制、⾏政征收、⾏政征⽤信息;
(⼆)上年度⾏政执法数据和相关⾏政复议、⾏政诉讼等数据;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政执法信息。
第⼗⼆条⾏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政处罚决定书、⾏政许可决定书、⾏政检查登记表等⽅式。
⽅式。
第⼗三条公开⾏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政执法决定书的⽂号、案件名称、当事⼈类型(⾃然⼈、法⼈、⾮法⼈组织)、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期等。
第⼗四条全⽂公开⾏政执法决定书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当事⼈名字或名称;
(三)法⼈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政执法结果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予公开:
(⼀)当事⼈是未成年⼈的;
(⼆)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隐私等⾏政执法信息,经权利⼈同意公开或者⾏政执法主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影响的,应当脱密脱敏处理后公开。
第⼗六条按照第⼗五条规定不予公开⾏政执法结果的,不公开理由应当在公开时限内报同级司法⾏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政执法主体应当于每年1⽉31⽇前在⼴东省⾏政执法信息公⽰平台公开上年度⾏政执法数据和相关⾏政复议、⾏政诉讼等数据,并形成分析报告报本级⼈民政府和上级⾏政主管部门。
⾏政执法数据公开的具体内容、标准和格式,由省司法厅依照本办法编制。
第⼗⼋条⾏政执法主体应当加强⾏政执法公⽰后的舆情预判跟踪,主动引导公众,及时解疑释惑,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政执法公信⼒。
第三章公⽰管理
第⼗九条⾏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录⼊、谁负责”的原则,建⽴健全⾏政执法公⽰信息的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明确公⽰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并通过⼴东省⾏政执法信息公⽰平台公开⾏政执法信息。
第⼆⼗条⾏政执法信息除应当在⼴东省⾏政执法信息公⽰平台公布外,还可以通过下列⽅式公开:
(⼀)发布公告;
(⼆)本级⼈民政府或者本单位⽹站、政务新媒体;
(三)办公场所设置的公⽰栏或者电⼦显⽰屏;
招字组词(四)办公场所放置的宣传册、公⽰卡;
(五)国家、省级开发建设的⾏政执法业务数据公⽰系统;
(六)其他⽅便当事⼈和社会公众知悉的⽅式。
第⼆⼗⼀条事前公开的⾏政执法信息,⾃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起20个⼯作⽇内及时公开。
⾏政许可、⾏政处罚的⾏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决定作出之⽇起7个⼯作⽇内公开,其他⾏政执法信息应当在⾏政执法决定作出之⽇起20个⼯作⽇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条⾏政执法主体应当建⽴⾏政执法公⽰更新和撤销的程序机制,发现公开的⾏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及时予以更正。
第⼆⼗三条事前公开的⾏政执法信息发⽣变化时,⾏政执法主体应当及时对已公开的信息进⾏调整更新。
第⼆⼗四条⾏政执法决定因⾏政复议、⾏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政执法主体应当⾃收到相关决定或者⽣效裁判⽂书之⽇起3个⼯作⽇内从⼴东省⾏政执法信息公⽰平台撤下原⾏政执法决定信息。
⾏政执法主体公开了第⼗五条不予公开情形的⾏政执法结果的,应当⾃发现之⽇起⽴即从⼴东省⾏政执法信息公⽰平台撤下原⾏政执法结果信息。
第⼆⼗五条当事⼈认为与其⾃⾝相关的⾏政执法公⽰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政执法主体应当进⾏核实。对公⽰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并说明理由和救济渠道。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六条⾏政执法主体及其⼯作⼈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按照《中华⼈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东省⾏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责令书⾯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政执法证;涉嫌违反⾏政纪律的,交由有权机关处理:
(⼀)未按照规定进⾏⾏政执法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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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执法公⽰弄虚作假;
(三)未在⼴东省⾏政执法信息公⽰平台公开⾏政执法信息;
(四)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公开⾏政执法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七条受委托实施⾏政执法的组织的⾏政执法公⽰,参照适⽤本办法。
第⼆⼗⼋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执法相关信息的,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办法⾃发布之⽇起施⾏。2017年原省依法⾏政领导⼩组印发的《⼴东省⾏政执法公⽰办法(试⾏)》同时废⽌。
⼴东省⾏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规范⾏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明执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
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推⾏⾏政执法公⽰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本省⾏政区域内⾏政执法主体的⾏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第⼆条本办法适⽤于本省⾏政区域内⾏政执法主体的⾏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各级⼈民政府、各级⾏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政执法,是指⾏政执法主体依法履⾏⾏政许可、⾏政检查、⾏政处罚、⾏政强制、⾏政征收、⾏政征⽤等⾏政职责的⾏为。
本办法所称⾏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政执法主体通过⽂字、⾳像等形式,对⾏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等环节进⾏记录,并全⾯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本办法所称⽂字记录,是指以纸质⽂件或者电⼦⽂件形式对⾏政执法活动进⾏全过程记录的⽅式,包
括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鉴定意见、⾏政执法决定书、送达回证等书⾯记录。
本办法所称⾳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政执法过程进⾏记录的⽅式。
第三条⾏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民政府要加强对⾏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司法⾏政部门在本级⼈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级司法⾏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建⽴或者实施⾏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及时督促整改。
上级⾏政执法主体应当加强对下级⾏政执法主体⾏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政执法主体应当根据执法需要配备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加强⾏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作。
⾏政执法主体购置、维护现场执法记录设备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六条各级⾏政执法主体应当上线应⽤⼴东省⾏政执法信息平台和⾏政执法监督⽹络平台,实现⾏政检查、⾏政处罚、⾏政强制三类执法⾏为全过程⽹上流转,⾏政执法信息及时全记录。
未使⽤⼴东省⾏政执法信息平台和⾏政执法监督⽹络平台的⾏政执法主体,通过全省各级共享交换平台,按照统⼀的标准将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归档管理等各环节的⾏政执法信息及时向省政务⼤数据中⼼报送。
第七条对⾏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过程中知悉的⾃然⼈隐私和个⼈信息,⾏政执法主体应当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法提供。
第⼆章⽂字记录
第⼋条⾏政执法应当按照规定进⾏⽂字记录。
第九条依职权启动执法程序的,案件来源和⽴案情况应当进⾏⽂字记录。
天字成语依申请启动执法程序的,申请、补正、受理的情况应当进⾏⽂字记录。
忽拼音第⼗条⾏政执法调查取证环节的下列事项应当进⾏⽂字记录:
(⼀)执法⼈员姓名、执法证号及出⽰证件的情况;
(⼆)询问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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