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
一、刘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0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营业形势看好,收益甚丰。于是后来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5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万元。刘某决定于2001年10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债权人、企业职工诉诸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判决责令刘、黄补充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刘某与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演员靳东(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
(2)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
(3)刘某的理由是否成立?
(4)该企业的债权人要求是否成立?
(5)刘某是否解散企业?
(6)黄某是否承担责任?
  答案:(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法律仅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但并不要求须缴纳最低注册资本金。因此刘某单独以一元人民币经法定工商登记程序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而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个人负无限责任,因此刘某将其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与纠正。
  (2)、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不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须为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刘某如允许他人参加投资经营,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改变为其他性质的企业,因为此时已经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条件了。
  (3)、该企业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根据我国的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规定、《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该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做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对此也作出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刘某的理由不成立。
  (4)、该企业的债权人在刘某不能清偿债务时不能向刘某的家庭求偿。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刘某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且法律规定只有投资人在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可以依法由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债权人不能向刘某的家庭求偿,而应当是由刘某个人负无限责任。
  (5)刘某决定自行解散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刘某作为该企业的投资人,有权决定自行解散个人独资企业,因此刘某的做法并不违法。
(6)由于黄某后来加入投资经营,因此该个人独资企业事实上已转变为公民之间的合伙关
系,由此,法律责任也应当由合伙人刘某、黄某承担。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二、甲、乙、丙、丁、戊五人出资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甲担任公司董事长。公司成立后不久,经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承包给张某经营,承包期三年,张某每年支付承包金100万元。承包协议签定后,公司将营业执照、公章等证照交给张某。一年后,张某拒绝支付承包金,甲遂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公司营业执照、公章等证照,并按承包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公司起诉碰到了难题:法院以公司提供的起诉材料中法定代表人证明、诉状没有加盖公章为由,认定原告主体不适格,裁定不予受理。
分析:在没有加盖公司公章的情况下,当然不能确定董事长作出的诉讼意思表示就是公司的意思表示,不能确定董事长行使的诉讼行为就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公司董事长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而且提供能证明该诉讼意思表示为公司的意思表示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授权等体现公司决定进行诉讼的意思表示的书面文件等,便可以确定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
三、2000年5月,甲为筹集做生意的款项,向其好友丙借款30万元,但因没有预想中的收益,甲一直迟迟未归还丙的借款。丙多次要求甲还钱却没有结果,遂于2002年3月起诉至
法院。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借款关系有效,甲应归还对丙的借款,但甲一直没有履行,丙只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甲已没有多少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甲却在此之前与同学乙各自出资30万元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还是该公司的董事。该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并不是很好,目前可能够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也就在30万元左右。
问:
1.丙认为甲之所以投资30万元与乙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目的就是借公司有限责任制度来逃避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因此要求揭开公司面纱,让甲抽回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用来偿还欠其的债务。丙的要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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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丙的债权如何实现?
答案:1.不能。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后不得抽回出资。因为有限责任公司
一旦成立,则已成为一个独立的法人,股东的出资就是公司法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财产基础,也是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据。股东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方式出资,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出资标的物的所有权就转移到公司,构成公司的财产,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的财产相分离。本案中,无论甲设立公司的真正目的是什么,该有限责任公司都已成立,甲的出资行为早已完成,甲是不能任意抽回出资的,即便该公司不能或不想继续经营,那也要清算以后股东才能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因此,丙抽回出资偿还债务的要求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2.如果甲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清偿,则丙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甲在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甲出资30万元与乙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虽然该出资已属于公司的财产而不是甲的财产,但甲却因其出资行为而获得了在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股权是具有财产属性并可供强制执行的,如果甲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清偿,则法院可强制执行其拥有的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如果不足清偿,也只能等甲有清偿能力后再继续执行。
有限责任制度是公司法“基石”性的制度,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是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公司的面纱不是任意就可以揭开的,公司的独立性也不是任意就可以否认的。公司人
格否认原则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剥夺,也不是对法人制度本身的否定,而是对公司法人人格本质的内涵的严格恪守。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效力范围限于特定法律关系中。通常公司的独立人格在某方面被否认,并不影响到承认公司在其他方面仍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法人实体。因此,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效力是对人的,是基于特定的原因的,而非普遍适用的。
什么是可再生能源四、某高校A、国有企业B和集体企业C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性的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作价15万元;B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C以现金17万元出资。后C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4万元。
  请问:
  (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3)C承诺出资17万元,实际出资14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或材料?
  (5)A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lol为什么进不去
  【参考答案】
  (1)该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有效成立。因为《公司法》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实际上A、B、C实际出资共为四十九万,没有达到最低限额,因而该公司不能有效成立。南京211大学
  (2)《公司法》第24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公司法》第25条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题中A、B两人以非货币形式出资,应当办理评估手续和财产权转移手续。
  (3)《公司法》第25条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所以,C承诺出资17万元,实际出资14万元,应承担违约责任。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合同法》第17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的申请书;
  ②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③公司章程;
  ④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⑤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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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⑥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选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⑦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
  ⑨公司住所证明。
(5)《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例外规定的除外。A的出资因为超过了这一比例,故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五、某有限责任公司拟任命有经营头脑的W担任公司的董事,但股东甲提出反对意见,因为W目前在文化局担任副处长,是国家的公务员;股东乙认为W才华出众,极富经营头脑,还有半年就退休了,现在工作不是很忙,完全可以胜任董事的职务。另外,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Z在担任该公司董事期间,还与高中同学合伙成立了合伙企业经营与该有限责任公司相同的产品,获得个人收益10万元。股东甲一直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业绩不太满意,想抽回出资或者悄悄将自己持有的出资份额转让给一直想投资实业的G。
问题:  1.W是否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
1.【答案】W不可以担任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  【解析】因为我国公司法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严格的任职资格限制。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Z董事是否可以成立合伙企业与该有限责任公司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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