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09.29
∙【字 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5号
∙【施行日期】2022.09.29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大机关
正文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5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9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9月29日
陶喆演唱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啥qq空间打不开(1993年3月2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5月31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6年12月29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2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第四次修正 2022年9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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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其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总结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依法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日用品批发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除特殊情况临时召集外,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会议日期和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部门及人员。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每次开会日期,并拟订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阅读研究会议资料,必要时可以围绕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工作。
俊俏的近义词是什么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组
织调研、视察等活动,并根据需要邀请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做好准备。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必要时, 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公开有关议程。
在常务委员会议事过程中,属于国家机密和不宜公开的问题,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则。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
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
分组会议由分组名单明确的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报告。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主任或者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会议期间临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和缺席的原因,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 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负责人、有关工作委员会委员;
(三)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负责人;
(四)各市、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
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驻本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联络站的负责人、常务委员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怎样腌制萝卜条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范围。
列席会议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列席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应当参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请假规定请假。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可以申请旁听。旁听申请办法和注意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制定。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作出安排,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省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十七条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
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决定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八条 除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外,省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议案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案由和解决问题的措施。
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必须附有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并提供有关参考资料。
提请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提请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参阅材料。
提请人事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同时附送人员任免的有关材料。
提请审查、批准省本级决算草案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或者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作说明。
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委托所属有关部门负责人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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