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最新入党志愿书1500字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07.29
【字 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2第14号
【施行日期】2022.10.01
高尚品质的成语【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2第14号)
  《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已于2022年7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7月29日
 
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2022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备 案
  第三章 审 查
  第四章 处 理
  第五章 反馈与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和表彰、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等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反复适用性的文件,不属于本条例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确保规范性文件合宪、合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指定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存档和备案审查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第五条暑假旅游好去处推荐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密切与市州、县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联系,加强对备案审查工作的业务指导,推动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和信息平台建设。
  第六条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同级党委、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联系,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工作协作和信息交流。咸鸭蛋保质期
 
第二章  备案
  第七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三)县级以上监察委员会制定的指导、规范监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因特殊原因确需依法制定的指导、规范审判、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五)其他依法应当报送的规范性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发布的具备规范性文件属性的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八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台湾选举2019最新消息  (一)设区的市、自治州、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依法应当报送的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说明等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5份;电子文本应当符合规定格式标准和要求,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同时报送。
  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
  第十条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法定范围和程序、备案文件齐全、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备案登记;对不符合法定范围和程序、备案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因备案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被退回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退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重新报送备案。
  第十一条四时田园杂兴其三十一的诗意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制定机关的报送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适时将迟报、漏报等情况予以通报。
  每年1月31日前,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相应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并附电子文本。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二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问题的,应当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违背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意见:
  (一)对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作出规定;
  (二)未经授权,对只能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作出规定;
  (三)超越法定权限,违法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或者违法设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四)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或者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违法作出调整或者改变;
  (五)与法律、法规的规定明显不一致,或者与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原则明显相违背,旨在抵消、改变或者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与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七)违反授权决定,超出授权范围;
  (八)未按照规定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听证或者违背其他法定程序;
  (九)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