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05.16
∙【字 号】牡丹江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施行日期】2022.06.01
∙【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经常梦见前男友【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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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2修订)小学毕业感言500字
牡丹江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牡丹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业经牡丹江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22年3月17日修订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5月1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5月16日
全球通用语言
牡丹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2017年9月15日牡丹江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10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2022年3月17日牡丹江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2022年5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众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推进物业管理数字化,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综合协调、目标责任、部门协作和投入保障机制,落实部门工作责任,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做好监管执法衔接。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调解行业纠纷,促进物业服务人依法经营和诚信服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要的下列资料:
(一)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文件;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明细;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共用设施设备交付使用情况;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情况;
(七)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必需的其他资料。
建设单位提供资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建设单位未按期改正、不提供资料或者注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物业服务人调取,有关部门和物业服务人应当无偿提供。
第八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申请之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启动业主大会筹备工作之日起七日内,将筹备经费交至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筹备组应当依法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准备工作,自组建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结束时,筹备组自动解散。
筹备组未在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解散并公告。
第十条 筹备组成员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有关资料,不得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无关的活动。
第十一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讨论表决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业主委员会,可以讨论表决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我想开快递代理点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召开;能够核实确认业主身份的,可以采用短信、、等电子投票方式表决。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选票、表决票和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妥善保管,以备查询。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上述资料交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保管。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依法履行有关职责。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出席,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议。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半数以上的业主委员会成员签字同意。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会议情况以及决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九十日,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成立换届改选小组,由换届改选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人员构成参照筹备组的有关规定。
怎么建 换届改选小组产生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期间,业主委员会不得就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等共同管理事项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但发生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除外。
第十五条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依法选举产生后五日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和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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