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修正)
医院企划部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社保卡查询余额【公布日期】2022.01.23
【字 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十五届〕第十八号
【施行日期】2022.01.23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新车磨合期是多少公里【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大机关
正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0年4月30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0年4月30日公布 根据1993年1月9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若干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8年1月14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1年10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2年1月23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五章 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公 布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dnf波罗丁的证物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大会审议议案,讨论、决定事项,进行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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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勤勉尽责,积极参与大会的审议、表决和选举等活动,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的例会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九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做好下列准备工作:(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三)提出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名单草案;(四)提出副秘书长名单草案;(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开会的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
  临时召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海警备区召集本选举单位的代表,举行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同时,由各代表团组织代表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拟提交大会审查的政
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进行讨论,提出意见,交有关机关研究。
母亲节板报  代表团根据便于审议的原则,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小组召集人由代表小组会议推选。
  第十二条 代表团团长的主要职责是:(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二)组织本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三)反映本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四)主持在本代表团会议上的询问;(五)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六)处理本代表团的其他工作事项。
  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是: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期间,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表决。
  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实行等额选举,采用举手或者按电子表决器的方式一并表决。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法案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提请预备会议全体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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