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是高校育人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学生公寓的服务和管理行为,建立有序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住宿学生的正常生活秩序和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和《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时尚穿衣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海洋大学湖光校区、海滨校区和霞山校区。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  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是学校专门设立的学生公寓管理机构。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由学校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后勤管理、学生工作、保卫、基建、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领导、院系领导代表、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代表及学生代
表组成。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依照学校要求履行公寓管理职责,接受学校领导,对学校负责,每学年至少召开2次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学生公寓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具体措施及问题进行决策。
第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依照法律法规制定本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二)明确各职能部门对学生公寓管理职责;
(三)监督检查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和收费工作;
(四)协调解决有关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当事各方合法权益;
(五)根据学校要求,负责有关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学生公寓服务管理中心、海滨校区后勤服务中心)是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授权,直接承担公寓日常管理与服务的执行机构,接受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参与学生公寓文化建设,开展各类公寓文化活动,记录和考评学生在公寓的行为表现,提出奖励和处理意见;定期收集和反馈学生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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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学生公寓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安全、卫生、水电等设施设备的维护;提出设施设备购置需求;提出学生公寓区各类便利生活的商业设施设立的建议。问渠哪得清如许 为有源头活水来
(三)制定和实施学生公寓各项管理服务具体细则;制定和实施学生住宿分配、调整及毕业生离校退宿工作制度、公寓值班制度、学生公寓安全(包括消防安全、学生人身及财产安全等)管理目标责任制度及其他制度规章。
(四)受理学生公寓突发公共事件,联络相关部门处理。
(五)监督学生公寓各级管理岗位制度实施情况,管理服务人员的聘用、调配、业务培训和考核。
(六)有关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生公寓按照《广东省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要求配备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管理人员具备大专以上的学历。管理和服务人员均具备符合学生公寓管理要求的工作能力或专业技术资格,身体健康,并通过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着工装或带工牌上班。
第三章  条件与设施
第八条 学生公寓室内生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生均使用面积及居住人数达到如下标准:本(专)科生不少于3平方米,每室46人;硕士生不少于4.5平方米,每室24杨幂爱的供养走音人;博士生不少于6平方米,每室13人。个别8人间宿舍要逐步改造。学校应加大学生公寓建设和改造力度,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学生公寓应达到如下标准:本科生公寓41间,生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硕士生公寓21间,生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博士生公寓11间,生均建筑面积24平方米。
第九条  寝室配备完好的床、桌椅、衣拒、书架等生活设施设备及生活必须用品放置处、衣物晾晒处;寝室人均至少一个单独使用的电源插座,配备有上网设施,安装有智能限电装置;公共区域地面材料为水磨石、地板砖或以上标准,卫生间、洗浴室墙面贴瓷砖,高度不低于1.5米;每栋学生公寓大院设置有专用的值班室,尽可能为学生设立活动室或活动空
间;每栋学生公寓大院主要进出口、重点位置及公寓区内应配备安保视频监控设施;部分宿舍安装有空调,未安装空调的学生公寓房间配有公用电扇满足学生需求。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服务
淘宝商店第十条  学生公寓物业管理与服务包括:门窗、家具和水电等设施的日常维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公寓区内道路、公共场所及共用楼梯走廊的保洁;公寓区内的治安消防、门卫值班等安全保卫工作。
2011元旦放假安排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学生工作部门和各学院既要明确分工,又要互相配合,共同搞好学生公寓服务管理工作。学生工作部门和各学院负责对住宿学生进行日常思想教育与行为管理,应选派政治辅导员进驻学生公寓,在加强住宿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时,积极支持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做好学生公寓的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支持学生依法依规参与公寓民主管理,协助建立参与公寓民主管理的学生组织。要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格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各种安全措施,切实做好学生公寓的防火、防盗工作,维护学生公寓的安全与稳定。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要对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工作技能培训;树立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思想,规范各种服务管理行为;在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的同时,加强检查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学生对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在公寓服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损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学校领导或有关部门反映和投诉。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对学生的合理诉求,应及时与有关方面协调并设法解决。
第十四条 由于学校有关部门的工作过错造成住宿学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报告学校处理;学生在公寓区内因自身行为过错造成集体、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过错人要承担相关责任;非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工作失责造成学生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属违规违纪行为的,由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报告学生管理部门和各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和各学院对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给予其相应处分;属违法行为的,由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学校保卫部门报公安机关处理;违反本规定造成学生公寓经济损失的,由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协同学生工作部门和相关学院追究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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