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错案责任倒查问责机制研究
作者:张德江 熊皓 崔晓燕
来源:《行政与法》2018年第04期
作者:张德江 熊皓 崔晓燕
来源:《行政与法》2018年第04期
摘 要:错案严重侵犯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了司法公正。错案追究机制在我国早已有之,但仍不成熟、不完善,与公正司法的需求尚有一定差距。对此,应从进一步科学界定错案线索的范围,规范错案线索的受理程序,明确错案责任的调查启动程序、认定程序、问责程序和救济程序,建立检察机关错案责任倒查问责机制等方面着手,建立错案责任倒查问责机制,通过事后监督的方式防范错案,以此来规范检察权,进而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关鱼酸菜 键 词:检察机关;错案责任;倒查问责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8)04-0071-10
作者简介:张德江(1966—上届世界杯的排名表),男,重庆万州人,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市检察业务专家;熊皓(1971—),男,重庆大足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崔晓燕(怎样创建自己的博客1981—),女,贵州沿河人,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全市检察理论研究人才。
近年来,在我国,媒体对一些错案的相关报道使得佘祥林、聂树斌、张高平、赵作海和呼格吉勒图等涉案主体的名字广为人知,如何有效防范错案已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话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掌握着公诉、侦查监督等重要职权,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差错,这必然会给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对检察工作的要求更加严格,“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在这一背景下,建立健全检察机关错案责任倒查问责机制,以确保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执法,已成为当前急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错案的概念语言表达能力训练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错案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综观最高人民检察院所有解释规定,仅有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错案追究条例(试行)》(目前已经失效)第2条对“中国十大河流排名错案”作了具体表述:“本条例所称错案是指检察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訴讼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颁布的《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对执法过错进行了界定:“执法过错,是指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
动中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从中可以看出,执法过错的范围明显大于错案的范围,执法过错包括错案。近些年,全国各地陆续发现和纠正了一批错案。其中,从涉及的罪名来看,主要是故意杀人罪、罪、抢劫等暴力型犯罪;从发现错案的途径看,有“真凶出现”,有“亡者归来”,也有服刑人员及其家属的长期申诉;从造成后果来看,真凶没有得到及时惩处,无辜者蒙冤甚至付出生命代价。学界对于将上述案件认定为错案并不存在争议,但对于导致错案的“重大过失”以及何种程度的“严重后果”应视为错案等的理解和认识并不统一,而各地检察机关对其进行界定的标准也不一致。笔者认为,如果对“重大过失”及“严重后果”的定义过宽,会在一定程度上挫伤检察人员办案的积极性;如果定义过窄,又起不到制约作用。对此,应采纳主客观相统一的观点,明确规定“错案是指检察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办案中事实认定违背客观真相、办案结果违背实体公正、办案过程违背程序公正,最终导致案件认定或处理出现错误等严重后果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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