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工作心得: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考
龙门石窟位于哪个省“迟到的正义会使正义大打折扣”,冤假错案重在防范。近年来,多起重大冤假错案得到纠正,这些冤假错案大多数是因为“证据不足”,根据“疑案从无”的原则被宣判无罪。例如,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归来死者帮鸣冤案、佘祥林没被杀死的妻子帮平反冤案,等等,触动人们的心弦。我国刑事诉讼中长期以来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确立以来,促使人们对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有了新的认识,规则使程序正义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实体正义的束缚,体现出程序正当性的规则价值,推动了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进步。然而,由于我国立法目前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还很抽象,对司法实践尤其是侦查机关的办案工作的指导作用有限,甚至使侦查机关的办案陷入了一定的困境,对侦查机关的办案提出了新的挑战,侦查机关必须不断改进办案观念,提升侦查工作的软、硬件水平才能不断适应司法实践对于证据收集合法性程度提出的高要求。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和渊源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基本内涵是:侦查机关通过不正当的程序或者不正当的方法获取的证据,此种证据不仅包含言词证据,同样包含实物证据。非法证据基于程序正义或者人权保障的价值选择,在法律层面作禁止使用的规定(德国的说法),或排除它的证据能力(美国的说法),或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我国的说法)。
分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国内外立法可知,该规则最初产生于美国,规则实行的初始阶段主要针对的是通过非法搜查及扣押的方式取得的实物证据。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确立
我国特殊的政治、法治发展历史,决定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产生和发展历程有别于其他国家和地区,具有特殊性。
1988年8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批准缔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申明对该《公约》的第二十条和第三十条第一款予以保留。根据国际法效力原则,我国参与缔结的条约对我国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基于该公约精神,为解决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难题,开始探索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0年5月30日,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在规范化、人性化、程
序正当化的道路上迈进了一大步,它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侦查办案提出了高标准、严要求,对于遏制刑讯逼供等暴力取证行为、防止冤假错案、促进司法公正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第二次修改的决定,新修订的刑诉法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直接规定共有5条:第五十四条、第
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新修订刑诉法的上述规定对于非法证据的判定标准、证明责任、排除程序均有规定,这是我国首次在人大立法的层面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规定。
十一中秋双节祝福语关于元旦节的诗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的现状困境
(一)实施的现状。
自2010年两高三部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后,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又吸收了上述规定,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升为国家基本法律。随着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正式实施,部分法院通过与检察院、公部机关加强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沟通协调,充分利用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进行处理,对被告人释法解决了部分证据合法性争议,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排除部分非法证据,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上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
是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施中也发现不少问题:一是部分法官不愿、不敢、不会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导致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二是一些被告人滥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导致重新取证、反复举证、重复庭审,诉讼效率降低,致使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抵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是由于证明标准的不够明确具体,检辩双方举证难、法官裁判难;四是侦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因为相关配套措施缺失,出庭接受质证比例偏低。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困境。
如何把多张照片合成一张从刑事司法实务来讲,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会对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侦查机关的侦查技巧、侦查技术、侦查设备等提出了全方位的挑战,而我国绝大部分的刑事案件由基层刑事侦查机关办理,规则要求与办案实际之间的悬殊导致我们在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过程中,必然遇到许多技术难题:一是非法证据认定上举证困难;二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被追溯方滥用;三是侦查、公诉、审判人员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面临多重压力。对于案件侦办人员来说,面临工作量增加、工作被否定的压力。对于公诉人员来说,如果公诉人员在检察环节将办案机关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一方面会严重打击侦查人员的办案积极性,在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作为侦查机关怎样恢复聊天已删的记录
的时候这种证据排除的可能性也不大。另一方面,由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还十分抽象,公诉人员在审查起诉环节认定非法证据的判断很可能存在判断失准的风险。对于审判人员来说,同样面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明晰带来的压力:一方面是审判业务压力;另一方面,审判机关作为非法证据认定的最终机关,其作出的判断结论往往面临着公安和检察机关双重压力,难于作出公正判断。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难的原因
一是刑法诉讼法的原则没有真正落实。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最重要的是在基本法律上设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仍然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特别是侦查机关只是刑事诉讼法的任务而没有落实刑事诉讼法的
原则,强调打击犯罪,忽视保障人权。二是刑事司法的理念落后。一直以来,我国“重实体轻程序”、有罪推定、疑罪从轻、疑罪从挂、命案必破等理念一直主导着刑事司法,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案等若干个刑事冤假错案就是在有罪推定等理念下通过刑讯逼供制造出来的。三是相关配套法律制度缺失。由于我国没有完全落实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司法救济制度,被告人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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